旅行前旅行社未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1.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一般情况下,交了旅游费用的同时即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这份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和旅行者签订的共同遵守的协议。

签订旅游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在旅行过程中出现有关违法合同的问题,双方都可以进行维权,这是对双方利益的共同保障,在出现纠纷时,也是处理问题的依据。旅行者必须和旅行社签订合同。

2.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怎么处理

旅行社外包团是指旅行社将旅游业务转让外包给其他旅游经营者,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外包给他人系违约违规行为。

3. 旅游者和旅游社的合同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当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4. 旅行社未与游客签合同

旅游合同是游客和旅行社签署的旅游文件,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共同约束,也是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文件,对游客和旅行社非常重要,如果游客不签旅游合同,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旅途中遇到问题也无法进行维权,这些要求作为旅行社应该及时和游客讲清楚、说明白,如果游客再不签署合同,那出现一切问题和后果由游客自己负责。

5.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违法吗

实质合法,但形式不合法,只需改革相应机制;有的则认为回扣用心恶劣,属于欺诈行为。

较为合适的认定是,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履行旅游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导游利用其有利地位带领游客至指定场所进行购物,甚至强迫购物,存在与第三方共谋欺诈的故意,但是否构成欺诈,要根据原因力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所谓原因力原则,即造成欺诈这种非正常状态的原因有很多种,是否是因导游的原因而导致了这一结果,或者导游这一原因在造成某一后果的各种原因力中所占比重较大。

6.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如果是跟团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冷静下来不要惊慌失措,积极取证,以下建议可以参考:

1、首先看一下跟团游之前跟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购买桑蚕丝的购物店是否属于双方提前约定的购物店,一般正规程序上,跟团游旅游合同会有个补充协议,里面会写明此次旅行每个购物店的名称,如果没有在约定合同内,说明是导游私自带着去的购物店,那后期维权投诉的主要对象就是该导游;

2、如果是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购物店,那就需要找到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该商品的质量问题,最好能提供书面文字类的证据,比口头证据来的更有力,并保留好购物凭证;

3、首先向该旅行社反应情况,让旅行社帮助你向购物店协商退货退款,旅行社如果能帮忙处理是最好的,帮不了就自己维权;

3、带上有力证据及购物凭证向有关部门投诉,比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是拨打旅游投诉电话12301等渠道来维权,这个时候就需要这样的机构来中间协调处理啦。

总而言之,这是一条漫长的维权之路,大家出去旅游,在购 物店消费时,不管怎样还是需要有自己的判断,毕竟购买主动权在你手中,需要冷静消费,看准再买,不然后期麻烦的还是自己。(图片均为网图,侵删)

7.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我国现行《旅游法》明确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等内容,不难看出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重要内容。

同时,《旅游法》也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综上,即便是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或是导游领队进行了处罚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对消费者的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要结合你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

  案例简介

  某广告公司准备组织本公司职员前往庐山度假,广告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广告公司要求旅游团必须住在庐山某饭店,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如因乙方(指旅行社)原因,致使甲方(指旅游者)不能成行,在旅游开始前5日至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3日至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旅行社购买了赴庐山的火车票后,地接社告知组团社,客房已被全部预订,出发前3天组团社告知广告公司无法成行,广告公司要求组团社出具书面通知。组团社出具了“由于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客房,此团不能成行”书面告知书,并着手处理善后事宜。旅行社希望广告公司能够承担退火车票的损失,并承担20%的违约金;广告公司则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预付款的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广告公司赔偿总团款30%的违约金。双方互不干相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广告公司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得到赔偿。

  一、法律规定

  1、《旅游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案例分析

  (一)旅行社 违约显而易见。在这起纠纷中,旅行社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必进行过多的讨论,因为旅行社必须为自己单方解除旅游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我们必须关注的焦点是,第一、旅行社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旅行社广告公司的分歧焦点所在,旅行社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承担多少有不同的理解。第二、旅游者是否必须分担旅行社的退票损失。旅行社提出要求旅游者分担火车票费用,理由是旅行社买票就是为了准备旅游团队出行,旅行社产生了实际损失,旅游者理应承担。

  (二)对格式条款含义的理解。旅行社广告公司书面约定,“在旅游开始前5日至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3日至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单纯从约定的内容看,旅行社和广告公司关于违约金支付的说法都有道理,但按照《旅行社条例》关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的规定,由于该旅游合同由旅行社提供,当旅行社和广告公司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争议,应当作出对广告公司有利的解释。按照如此解释,旅行社应当赔偿全额旅游团款30%的违约金。

  (三)如何认定违约金的高或低。通常情况下,只要旅行社广告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包括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旅行社和广告公司都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对于旅游合同内容的改变,需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第一,双方的协商。不论是旅行社还是广告公司都可以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只要双方同意,可以对旅游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包括违约金的约定也是如此。第二,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比如案例中旅行社认为违约金过高,难以承受,在协商未果的前提下,旅行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降低违约金的支付。

  总之,由于是旅行社的工作失误,导致旅游团无法成行,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能由旅行社承担。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车票被退掉不能归责于旅游团,在整个过程中旅游团没有过错,所以旅行社要求广告公司承担退票损失缺乏依据。除此之外,旅行社还要向广告公司承担全部团款30%的违约金。

旅行社跟消费者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行程,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如果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行程,则要跟消费者陈述理由,提出建议,在经过消费者同意后,旅行社才有权更改,否则擅自更改旅行合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导游在未征得旅行社的同意下擅自更改行程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失。由于导游是旅行社委派的,其行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职务行为,一切行为后果应由旅行社承担。如果导游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则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由有关部门给予导游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只是旅行社单方面违约,则不能要求导游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 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

总之根据网友分析维权一定要留个证据,不然很难维权!希望能帮大家!

注意小心旅行社对合同违约事实予以承认,但对消费者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予接受,理由是旅行社已经将行程变更内容通过微信的方式通知到消费者,且行程的变更不影响旅游天数和游玩项目,滞留系台风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支出的费用,应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旅行社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8.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认定

1、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旅行社若有证明显示双方达成了一份口头协议,也是可以的。

2、能不能退的关键是看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3、如果约定了可以退,就可以退;如果约定了不可以退,就不可以退。

9.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怎么办

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当看看你所找的旅行社是否局拥有旅游资质和工商执照、许可证。

其次,务必注意合同上的旅游服务承诺,比如:住宿几星标准,是宾馆、饭店还是招待所;用餐多少钱一天;景点门票都包含那些,有没有购物;交通工具是火车硬座还是硬卧,轮船几等舱位;是不是正规挂牌导游服务;旅游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赔偿额是多少;以及出发和返回时间等,都应该彻底弄清楚,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合同中若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条款,应该当场提出,并要求给予更正。

第四,不要参加有奖品或赠送礼物的旅游团,因为最终结果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旅游者的利益会得到损害。

第五,旅途中要注意搜集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的相关证据,以便返回来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旅游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旅游合同

包括内容有出发时间,乘坐航班到达时间,住宿酒店,包含早午晚餐,自费几顿,风景区门票,哪些门票要自理,旅游途中乘坐大巴什么牌子,坐多少人,自费的项目要一一的写出来,不能含糊,到时这方面的 猫腻奶嘴大了,还有购物等{这是 比较主要的}因为旅行社的团费低,所以他们会靠购物来弥补他们的团费,而且旅游途中购买的物品基本上都些假和伪劣多数,花了大价钱而买不到真实的东西,游客就会上当,所以你一定要看清里面的内容。。。。

旅游景点和旅行社的合作协议

主要要包括给旅行社的团队折扣价、老年价、儿童价,输送游客量大的旅行社可另外年底返优惠等政策。老年、儿童应表明符合条件等等。

四明山镇的旅游资源

明山镇具有独特的高山气候和优美的自然景观,该镇充分利用区位优势、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不断提高对生态旅游开发建设的重视,开展特色性差异化竞争,生态旅游发展呈现持续快速高效发展的前景。2002年积极支持宁波林场转变生产经营模式,打响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旅游品牌,2003年5月份引进台商宁波敏孚企业,签订了狮子湖景区旅游开发项目合作协议; 2006、2007年已经连续举办了两届四明山樱花红枫浪漫欢乐节。乡村“农家乐”快速发展,确定了梨洲、北溪、大山仰天湖三大发展区块,大山村主攻方向为“避暑度假型”,其代表是仰天湖农家乐。梨洲村定位为观光旅游型,开发了红叶山庄。北溪村独具“水浒文化底蕴,定位为特色乡村旅游型。至2007年,全镇农家乐经营户总数达到38家,床位484张,餐位1828个。2007年“五一黄金周”正式启动“北溪漂流景区”,被评为“宁波市民最喜爱的十大景区”之一。据统计,2007年全镇实现上山游客总数达54.72万余人,旅游收入1560万元,同比增长70.6%。
四明山地处华东前沿,曾有中国第二庐山之称。这里林深茂密、青山碧水,各种鸟兽出没其间,加之周边没有污染源,生态环境十分优越,可谓是“回归大自然的好去处,未受污染的长寿山”,被誉为天然的“氧吧”。境内平均海拔在700米左右,长年平均气温在13℃左右,夏季绝对最高气温在32℃左右,冬季绝对最低气温在—15℃左右,享有“夏天是凉风习习的莫干山、冬天是白雪皑皑的长白山”之称,是避暑、狞猎的天然场所。 人文自然景观优势明显。四明山正处在古代著名的旅游线——“唐诗之路”的中心(即从会稽山—四明山—天台山)。唐代大诗人李白、刘长卿、皮日休等曾为此地的山景美色纵情吟唱;明末清初的大思想家黄宗羲曾在镇驻地附近镇东桥著书立说,其自号“梨洲山人”。同时在仰天湖还留下了明朝国师刘伯温神奇的传说,“四窗岩”更是蒋介石应梦发迹之处。
地缘优势得天独厚。四明山镇位于余姚市最南端,与鄞、奉、嵊、虞四县市相邻,省道浒溪线横穿全镇,且油路北通梁弄,东接溪口,尤其是与国家级风景区相毗邻,旅游发展可直接接受溪口的辐射。此地背靠宁波,有余姚上虞慈溪、鄞县、奉化经济实力雄厚的全国百强县市环绕,人们生活殷富,发展假日经济条件做优越。
这里物产富饶,高山云雾板栗猕猴桃、杏桃、羊尾笋、茶多酚、活性炭保健床垫等农林特产具有相当规模,更兼有丰富的野菜和山珍野味可以开发,对游客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旅游转包协议的风险 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旅游合同

1. 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额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0%;出发前3日至1日为15%;出发当日为20%。

若旅客在出发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50%;出发前3日至1日为60%;出发当日为80%。

2. 旅游合同旅游者解除合同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

你好,根据 旅游法 规定吊销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依据如下: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二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4.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当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5. 游客解除旅行合同

如果你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里面有具体的规定,比如提前三十天退款,全额,十五天支付20%违约金,七天百分之多少的……就按这个退,如果没有详细规定,全款只有百分之二十违约金是旅行社一定可以扣的,如果产生更多,比如说飞机票火车票之内的,都可向游客要求赔偿的,但是大多数旅行社是服务行业,没有太大损失,比如一日游之类的常规线都是全额退,但是有机票订车损失的就需要你支付损失了,这时要缓和气氛,或者换个 去或改时间都好,算一下损失多少,比如火车票退票一定收百分之二十,机票有些特价的不能退的,因为自己个人原因不能去,拿回没有损失的就好。

6. 解除旅游合同的要求

需要先确定是否已经付款,如未付款,可不管该订单,但如果因为不想看到订单挂在那,可通过如下途径取消:联系同程旅行的人工客服要求取消,这个一般都会帮忙给取消的在网页或者APP进行订单删除

7. 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1年底前全面取消全国统一旅游

文化和旅游部要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12345热线的工作衔接,及时接收办理12345热线转办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举报、投诉、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各类群众诉求。

对于12345热线转办的不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旅游纠纷投诉,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处理,并跟踪掌握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或告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尚不明确的地区,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于2021年底前提请当地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进一步明确当地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被指定为当地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区分诉求问题性质,分类处理旅游举报和旅游纠纷投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章之规定,加强与消费者协会、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等的协调与合作,依法依规开展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对于12345热线转交的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咨询、求助、意见建议等其他各类诉求,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内设或直属机构负责办理,及时接收、处理和答复,确保群众诉求“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着落”。

8. 旅游者解除包价旅游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如何

 一、低价团、购物点或自费项目是否合法

 (1)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报团时不要贪图价格便宜,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比如之前新闻上的“8元钱游桂林腐乳配白饭”。


  (2)合同有约定,可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可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需要看合同约定,出行前请认真阅读行程单。

  (3)受诱骗购物后,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这种情况的前提是“受诱骗购物”,正常的购物活动不包括在内,出门旅游看到花花绿绿的商品,容易冲动消费,付款前请谨慎。

  二、正规旅游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1)签订旅游合同前仔细阅读,一份正规且合法的旅游服务合同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

  (2)委托其他旅行社销售旅游产品: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导游服务费用+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3)有地接团的: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导游服务费用。


  (4)包价旅游合同包括:(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数不够不能成团怎么办

  (1)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提前通知旅游者,即可解除合同,其中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2)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责任由原组团社负担,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3)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组团社应退还全部费用。

 四、旅游者自己不能出行可否转让合同

  (1)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旅游者将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旅行社有正当理由,比如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者的年龄、身体健康等因素,受转让的第三人不符合原旅游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得拒绝旅游者转让。

  五、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怎么办


  旅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及时解决,比如双方进行协商;可以在旅行地解决,比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以保留证据,在旅行结束后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途径多种多样,大家按需索引。

  六、专业名词解释

  旅游法第111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2)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3)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包括“自由行”合同。

  (4)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5)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6)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018年旅游消费遇纠纷如何维权?

  一、旅客首先应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其次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遇到以下情况,游客可寻求法律维权:

  (1)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协议;

  (2)旅行社未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或因旅行社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

  (3)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4)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

  (5)经营者故意或过失给游客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6)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损害游客的利益;

  (7)导游索要小费或私拿回扣;


  (8)其他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向先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游客若写投诉信,应如实反映情况,除写明个人信息及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外,应保留证据,即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行程表、机船车票、景点门票、发票、收据等。

  此外,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投诉不收取受理费用。游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投诉时效期间是60天,投诉时效从投诉者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时不予处理。

2018年常见的旅游纠纷种类有哪些?

 一、旅游社单方违约


  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这时旅游者要将预先支付的报酬和费用损失和为获得该项服务而额外支付的费用损失等相关单据留存。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

  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的宾馆,但是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旅游者通过拍照、摄影记录服务质量“缩水”的情况。

  三、旅行社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


  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旅游者需要丢失、被窃的物品列出清单,对损坏的物品拍照。

 四、旅行社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旅游者要取得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五、旅行社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


  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旅游者取得发票、收据等相关凭证。

六、旅行社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

 比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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