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大学旅游学院 凉山行政学院

导读:凉山大学旅游学院 凉山行政学院 1. 凉山行政学院 2. 凉山职业学院 3. 凉山民族学院 4. 凉山行政学院招聘 5. 凉山行政学院官网 6. 凉山教育学院 7. 凉山行政学院院长 8. 凉山州学院 9. 凉山州行政学院 10. 凉山行政学院拟聘人员

1. 凉山行政学院

成都新津县与凉山州的行政级别不一样,凉山州是厅局级,新津县是县处级,所以凉山州的行政级别比新津县行政级别高一格。新津县是成都市下辖县,行政级别是县处级级别;凉山州是指凉山彝族自治州,行政级别是地市级,也就是厅局级,全州辖1市16县。

2. 凉山职业学院

今年,四川省新增了3所高职院校,并已经完成了首批招生,学生已经开始上课。我们来看看这3所学校的录取分数线是多少?

一、自贡职业技术学院

该校于2021年2月8日,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自贡职业技术学院今年首招了六个专业:艺术设计(彩灯设计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数字媒体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

8月30日,首批新生已经入校,今年该校在四川专科批的调档线是:理科150分、文科150分。

二、甘孜职业学院

2021年2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甘孜职业学院,这是当地的首所高职院校,首批设立的专业有:旅游管理、学前教育、电子商务、民族表演艺术、畜牧兽医、护理。

该校今年1000名招生计划全部录满,生源覆盖四川省21个市州,其中前三名为甘孜州、凉山州、阿坝州。今年的录取分数线为:理科150分、文科302分。

三、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

2020年3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学校于2021年开始招生,首次招生计划为1500人,招生专业有:智能医疗装备技术、医用电子仪器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与服务、康复工程技术。

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今年的录取分数线为:理科150分、文科150分。

3. 凉山民族学院

拿四川来说,去年二本线是480分。我们录取线是516,少数民族分跟汉族是一样的,不过地区不同。少数民族也有不同的加分政策,比如四川凉山州彝族加50分。

4. 凉山行政学院招聘

凉山市是越南地名,越猴的一个省名,而且读音是liàng,读四声;中国的是凉山州,在四川省,读音是liáng,读二声。

越猴有58个省,还有好几个省的名字和中国地名重合,比如河南省(同中国河南省)、西宁省(同中国青海省西宁市)、太原省(同中国山西省太原市)、广宁省(同中国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莱州省(同中国山东省烟台莱州市)、广平省(同中国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等等。

5. 凉山行政学院官网

凉山州是行政区划名,属四川省管辖,在四川省南部:凉山州也是全国少数民族彝族最多的聚居地,当然也也其它少数民族,只是比例很小。

凉山是地名,这里森林覆盖率高,是天然养吧,气候宜人,东暖夏凉,只不过昼夜温差大;物产丰富,旅游资源也很丰富!

6. 凉山教育学院

西昌学院,坐落在四川省西昌市,是经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是四川省、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

学院肇始于1939年北洋工学院内迁西昌创建的国立西康技艺专科学校。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由西昌农业高等专科学校、西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凉山大学、凉山教育学院合并组建为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西昌学院在川招生代码2020年为10628。

7. 凉山行政学院院长

1952年,凉山建州时不叫彝族自治州,叫西康省凉山彝族自治区。  因为当时的凉山地区属西昌专区,而西昌专区属西康省,所以从专区划出的凉山地区,行政上仍属于西康省管辖。1955年10月1日西康省并入四川省后才改属四川省。

8. 凉山州 院

凉山学院实名西昌学院,是一所二本大学。

9. 凉山州行政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政府计划,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计划安排;

  (二)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三)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物价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满足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节水、节能、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美观适用、安全卫生、便利节能的原则,结合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以中小套型为主,标准分别按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套型控制,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积极鼓励采用“确定房价,拍卖地价”方式供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价格按照政府当年划拨地价标准确定。

  第十条 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州、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批,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册的异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适宜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的,列入计划管理后,可开发建设用于出售或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也应列入计划管理,并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三章 出售、交易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出售或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和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成本、利润应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承建单位必须执行合同中有关销售对象及其价格等规定。

  第十七条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有困难的,按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持相应证明材料,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开发贷款。

  第十八条 用于职工购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优先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发放。

  第十九条 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每户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符合核准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算,加价收入向同级政府缴纳,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基金。

  第二十一条 城镇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等手续。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收益。购买时已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的超标准面积,出售时不再缴纳60%的收益。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缴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按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和城镇住宅小区管理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专项维修金的提取。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不低于购房总价2%的标准,购房个人按 不低于购房总价1%的标准提取专项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收取的专项维修基金,指定存入当地房管部门的专项维修基金账户代管,专户专储,按幢设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专项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房管部门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使用。不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四章 受益对象的条件和认定

  第二十四条 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转人员);

  (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的无房户或住房建筑面积人均未超过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家庭年均工资80%以下的(含80%)收入线标准。

  (四)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审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符合购买或租赁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或签订《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购买的面积和房价总额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申请人可以承租的面积和租金,租期按一年一审一租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购房或租房条件的军队退转人员、离休干部、教师、州级以上劳模、工伤致残和因公牺牲职工的直系亲属,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优先选购或承租。

  第五章 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建设方式、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上市后差价款的补缴标准以及销售对象的审核,严格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过去制定的集资、合作建房政策规定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房规模要纳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建房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供应对象,限定在本系统无房户、危旧房拆迁户和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条 向职工收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监察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凡已享受了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住房面积的职工,不得再购买本单位(系统)的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面积低于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即科级和一般干部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10平方米,不含公摊面积,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可对应上述标准),可以购买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采取两套住房合并计算,超过规定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住房补交房价;或退出原购房改房。关于各职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川办发〔2004〕11号)第五条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借经济适用 房建设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二条 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追回已购、已租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当年商品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房产管理局会同州规划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物价局、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凉山行政学院拟聘人员

感谢邀请,凉山本地人为你回答:

凉山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属于四川省。

凉山州属于横断山脉区域,看图可以看出来,凉山紧紧挨着云南、贵州,是四川边上突出来的一部分。紧紧挨着四川盆地,刚好是盆地上来后的那一段山脉地区。

大地构造位于中国东部稳定区和西部活动区的结合部,地质构造复杂。境城地貌极其复杂多样。凉山地处川西南横断山系东北缘,界于四川盆地和云南省中部高原之间,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北部高,南部低。地表起伏大,地形崎岖,峰峦重迭,气势雄伟,河谷幽深,壁垂千仞,高差悬殊。山脉多呈南北走向,岭谷相间,从东至西主要有小凉山、大凉山、小相岭、螺髻山、牦牛山、锦屏山、柏林山、鲁南山等山脉。这些山脉分别属于大小凉山山系、小相岭—鲁南山山系和大雪山山系。海拔高度超过4000米以上的高峰有20多座,如柏林山4111米、小相岭4500米、碧鸡山4500米、黄茅埂4035米、螺髻山4358米。贡嘎山系的木里夏俄多季峰海拔5958米,是州内的最高山峰。凉山地貌复杂多样,地貌类型齐全,有平原、盆地、丘陵、山地、高原、水域等。

从四川的地图可以看得更清楚,凉山是三大州之一。

北起大渡河与雅安市、甘孜州接壤,南至金沙江与云南省相望,东临云南省昭通市和四川省宜宾市、乐山市,西连甘孜州。

图中,红点就是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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