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旅行社备案登记需要什么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导读:兰州旅行社备案登记需要什么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1.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2.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流程 3.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条件 4. 旅行社分公司备案 5.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要求 6. 旅行社分社还需要备案登记吗 7.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时间 8.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表

1.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日前,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原有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大大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更加明确了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旅行社的管理力度。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后的《条例》更趋于市场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有很大进步。  旅游行业准入门槛降低  相较原来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中对旅行社从事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门槛大大降低。  现行条例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部分具有经营出境旅游的资质),而国内旅行社则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修改后的《条例》则取消了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区别,不再区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而经营注册入境旅游业务所需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由150万元人民币降至30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降低的同时还大大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而在出境旅游市场方面,在《条例》实施之前,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开展出境游业务须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一年且在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方面有突出业绩。而《条例》则解决了这一矛盾,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便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在质量保证金制度上,《条例》也做了重大的修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只需要20万元(过去要求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而质量保证金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另外,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同时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这一规定可使很多旅行社更加严格要求自身经营,以减少需要交纳的保证金,从而引导整个行业良性发展。  旅行社及分社的设立程序简化  在降低了旅游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旅行社的设立和旅行社分社的设立所需的条件和办理的手续在《条例》中也得到了简化。  《条例》中对于旅行社设立条件的规定仅有3点,而现行条例中对此的规定则多达7点。业内人士指出,改后的条件同设立旅行社所需条件同常规公司注册所需条件相比已经没有什么难度,这有助于将目前行业内存在的部门承包、个人挂靠、门市部企业化等诸多混乱的经营模式逐步纳入合法经营的轨道,完全由市场决定其发展。  过去由于对旅行社设立分社的要求太高,设立分社有难度,导致了旅行社的分社很少,而《条例》的颁布则有助于旅行社分社的设立。首先,《条例》不再向旅行社提出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审批。其次,分社的设立由之前的审批制变成了备案制,即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需要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再增交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即可。  此外,在对外商投资旅行社方面,《条例》履行了我国的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400万元限额和投资者条件的其他特殊要求。取消了对原来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许多限制。《条例》 确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这样的规定说明今后外商投资旅行社除了仍然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含赴港澳台旅游)外,与国内旅行社已经没有区别。  旅行社约束力增强  从《条例》的名称上看,虽然较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去掉了"管理"二字,但旅行社纷纷表示,实际上《条例》通过增强法律责任、监督处罚的力度,增强了旅行社行业守法经营的自我约束。  《条例》对于组团社接待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对旅游合同、导游领队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行业内常见的"拼团"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要求,规定了组团社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领队、导游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对于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条款比较简单,并且只局限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例行检查。而《条例》明确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同时,较《旅行社管理条例》,《条例》还非常严格地规范了对违规旅行社法律责任的追究。关于对于违规旅行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做出了明确、细致、详尽的规定,篇幅约占整个《条例》的1/3,使得主管部门行使处罚过程中有了明确严格的依据。  

2.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流程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出自《旅行社条例》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旅行社条例》第十八条,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3.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条件

《旅行社条例》已经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旅行社分公司备案

旅行社设立分公司的,需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以即使是分社,也是需要有经营许可证的。

5.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要求

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可以申请出境旅游。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 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6. 旅行社分社还需要备案登记吗

1.分社

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分社的经营活动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社的名称应当由设立旅行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分社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更像是一个子公司。它可以在总社跟前,直接归于旅行内部系统管理,和旅行社一起行动。但也可以地里在外,甚至在外省市、外国,不论是在业务上、管理上,还是在经营决策上,都有很大的自主权,很多事情都可以独立进行,它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分公司类似。

分社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分社可以设立独立账户,可以开具发票,可以独立进行对外合作业务。

2.营业部

营业部的营业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服务网点,它就像总部内部的一条腿或者一条胳膊。

营业部的日常工作和主要任务,就是落实总社指定的各项计划,以及具体落实总社岸炮的各项业务和组织实施各种业务、活动等。营业部的一切活动,都是直接受旅行社管理班子的控制。

营业部即使开发了或者联系到了客源,都要直接报到总社,由总社做出是否同意接受这项业务的决定。

7.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时间

交到总公司所在地旅游局指定的银行。由总社交,总社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然后凭协议书在分公司所在旅游局备案,领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

8.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表

检查旅行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七)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八)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 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十一)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3【旅行社分社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分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分社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实际经营与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分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八)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业务档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4【旅行社服务网点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服务网点,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服务网点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与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组织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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