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到亚青寺间景点 九寨沟景区怎么走

导读:九寨沟到亚青寺间景点 九寨沟景区怎么走 1. 九寨沟景区怎么走 2. 九寨沟景区旅游攻略自助游 3. 九寨沟县城怎么去九寨沟景区 4. 九寨沟到九寨沟景区 5. 九寨沟旅游攻略怎么走 6. 九寨沟景区怎么去 7. 九寨沟县怎么到九寨沟风景区 8. 九寨沟景区怎么走高铁 9. 九寨沟旅游怎么走 10. 到九寨沟风景区

1. 九寨沟景区怎么走

唐山到九寨沟自驾游路途遥远,不建议自驾,可以考虑先飞成都然后转机或者大巴到九寨。白天可以看看九寨六绝,晚上去宋城旅游区游玩,看看地道的藏羌风情的大型歌舞演出《九寨千古情》。


2. 九寨沟景区旅游攻略自助游

Day1:抵达成都—入住酒店—自由活动

抵达天府之国-成都,专职人员在火车站或机场迎接,送酒店入住后自由活动。(PS:安排的四星酒店非常满意,分享一波!)

Day2:成都-黄龙-川主寺/九寨沟沟口

早晨07:00从成都出发,沿途观赏成都平原风光;经都江堰市,映秀、汶川,茂县。此路段为5.12地震灾区,可了解地震知识、感受灾后重建的新貌,观赏岷江河谷风光及藏羌民族风情。

中午在川主寺享用午餐,午餐后乘车前往“人间瑶池”【黄龙风景区】。黄龙以其雄、峻、奇、野风景特色,享有“世界奇观”、“人间瑶池”的美誉。

Day3:九寨沟深度一日游

【九寨沟】一直享有“九寨归来不看水”的美誉,当我站在那的一刻我们快被震撼得说不出话,九寨的水清澈见底,层次不齐的水池布满山间,当阳光出来的时候射在水池中,就像一颗颗繁星在山谷里闪烁,仿佛童话世界一般的景象。

Day4:九寨沟-藏族村寨-中国古羌城-成都

【中国古羌城】中国古羌城保持羌族原有的建筑风貌、民风民俗、祭祀礼仪,充分体现羌文化的原生态环境和羌民族的生息特点,是中国乃至世界的羌族文化活态展示、展演区及文化休闲、体验旅游目的地。

Day5:返回成都,结束行程

早餐后自由活动,中午我们去了熊猫乐园,看可爱的萌宝们!!!


3. 九寨沟县城怎么去九寨沟景区

目前乘坐大巴可以选择成都、甘肃、绵阳三个城市直接前往九寨沟,请根据出发地及时间,择优选择乘车地点。

成都方向:

茶店子客运站和新南门客运站都有班车前往九寨沟,新南门客运站位于锦江区新南路,发车时间在早上七点,直达沟口;茶店子客运站位于金牛区西三环路五段,上高速较快,大巴经停漳扎镇,直达九寨沟县城。

具体路线:

成都(茶店子/新南门)——汶川——茂县——松潘——九寨沟

甘肃方向:

甘肃兰州每天都有发往九寨沟的班车:兰州汽车中心站早上7:30,汽车东站早上8:00,汽车南站早上8:45,每天班次不是特别多,请提前一天购票。

具体路线:

兰州——临夏——合作——碌曲——若尔盖——川主寺——九寨沟

绵阳方向:

绵阳到九寨沟的直达车在平政汽车站坐,每天有三班,仅有两班到达九寨沟景区,其它一班车到九寨沟县城,买票的时候一定要问清楚目的地。大巴车途中会休息吃饭,建议准备零食。

具体路线:

绵阳——江油——平武——九寨沟

九黄机场开通了至北京、上海、西安、成都、重庆、绵阳等城市的直航航线,另有广州和深圳经停成都(重庆)往返九寨航线。游客可在全国各大城市乘飞机经成都、重庆或绵阳中转至九黄机场。

九黄机场航班信息(仅供参考,详细信息请咨询九寨沟黄龙机场)

温馨提示:九黄机场位于高原地带,遇到天气原因(例如冬季降雪),可能会停航,建议游客的回程时在交通上多做打算。

九黄机场客车信息(九黄机场→九寨沟)

游客朋友们在乘飞机到达九黄机场后,还要转乘客车才能到达九寨沟景区。同时在九黄机场亦可乘车直达黄龙、牟尼沟、红原瓦切乡、若尔盖花湖、九曲黄河第一湾以及川主寺等地,详情如下 :


4. 九寨沟到九寨沟景区

2022年2月1日是农历正月初一。九寨沟 景区一年四季每一天都会开放的。所以这个问题你不用担心。

九寨沟位于四川省西北部岷山山脉南段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漳扎镇境内,地处岷山南段弓杆岭的东北侧。距离成都市400多千米,系长江水系嘉陵江上游白水江源头的一条大支沟。


5. 九寨沟旅游攻略怎么走

1.九寨沟区属高海拔地区,不宜剧烈运动,宜少饮酒,多食蔬菜、水果,以防发生高山反应。应备好常用药品,最好能配备小型氧气瓶

2.景区昼夜温差大,请带足保暖防寒衣物,并备常用药品。

九寨沟交通

汽车:去九寨沟旅游大多取道成都,您可以在成都新南门车站和茶店子车站乘坐大巴前往九寨沟,价格大概在140左右。

飞机: 成都双流机场 --- 黄龙机场 --- 九寨沟

包车:包车会更自由灵活,还可以停车驻足欣赏沿途风景


6. 九寨沟景区怎么去

去九寨沟的陆路交通主线是东西九环线,全长约920km。九环西线是从成都出发,经都江堰、汶川、茂县、松潘至九寨沟,全程约440km;九环东线是从成都出发,经绵阳、江油、平武、九寨沟县城至九寨沟,全程约480km。另外,从甘肃省兰州市经过临夏、合作、碌曲、若尔盖、川主寺至九寨沟,全程711km。还可以从广元出发,经甘肃文县到九寨沟。这些公路也是近年颇受游客欢迎的自驾和乘车旅游线路。


7. 九寨沟县怎么到九寨沟风景区

从九寨沟县到九寨沟风景区驾车全程约1小时10分钟,全程约41公里。

1、沿政府街行驶两米,左转进入中街。

2、沿中街行驶二百四十三米,左转进入滨江路。

3、沿滨江路行驶六十二米,进入省三零一。

4、沿省三零一行驶二十一点六公里,左转进入省三零一。

5、继续沿省三零一行驶十八点一公里,从环岛的第一个出口出去,进入省三零一。

6、继续沿省三零一行驶一点二公里,左转。

7、行驶一百四十五米,到达终点。


8. 九寨沟景区怎么走高铁

九寨沟现在没有火车直达,只能通过汽车、航班到达,或者乘坐火车到成都、绵阳、广元等有直达九寨沟的汽车的城市,然后转乘汽车到九寨沟景区。

 九寨沟沟口汽车站主要有发往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重庆等地的长途班车和周边县的班车,根据淡旺季不同,发班班次不同


9. 九寨沟旅游怎么走

九寨沟有2个乘车点(汽车站),距离九寨沟景区最近的乘车点叫九寨沟旅游客运中心,在九通宾馆旁边,距离景区入口处约500米;另外一个乘车点在九寨沟县城,叫九寨沟县城汽车站,距离九寨沟景区入口处约39公里。两个汽车站都有发住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都地的班次,乘车比较方便。


10. 到九寨沟风景区

第一条 为加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为:东至红海、黑海以西接西白河及王朗自然保护区界;南至尕尔纳峰,以九寨沟县和松潘县、平武县县界为限;西至扎玛且莫普德峰南北两侧山脊线;北至塔藏永和塘到藏康永定关段北侧分水岭。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级保护区,另加外围保护地带。

  (一)特级保护区 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作为特级保护。即自然保护区范围除去树正沟、日则沟、则查洼沟、扎如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外的其余地带,面积计:588平方公里。

  (二)一级保护区:分布于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景点及景点周围相关环境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面积计:12平方公里。

  (三)二级保护区: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除去一级保护区外的地带作为二级保护区。面积计:43平方公里。

  (四)三级保护区:漳扎镇作为风景区旅游镇及其相关环境作为三级保护区。面积计:77平方公里。

  (五)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区外围相关环境地带。东至风景名胜区范围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城)公路以西分水岭,南至九寨沟县与松潘县县界,北至拉来坝到唐鸟沟与许夏沟交汇处一线。面积:6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由州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四)对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进行管理;

  (五)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六)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九寨沟 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区和其他风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总体规划中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按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寨建设应严格遵循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规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格调、高度、体量等都应当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栏,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简易设施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并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二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自然环境。

  第二十一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

  1.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除科学研究外的一切人为活动;

  2.特级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均禁止建设各类宾馆、索道和大型人工设施;

  (二)一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使景点更富魅力;

  2.可设置风景游览所必需的游览步道、观景台等相关设施;

  3.景点的修缮、游览步道的设置、服务用品的配置均须规范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施;

  4.对人文景点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景观要求;

  5.禁止一切非风景区保护与建设的设施进入。

  (三)二级保护区:

  1.保持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

  2.禁止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行为。

  (四)三级保护区:

  1.游览设施设置及居民建设须经详细规划后,按规划严格实施;

  2.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及环保要求;

  3.保持并改善生态环境。

  (五)外围保护地带:

  1.保持并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

  2.除已作规划的漳扎旅游镇外,原则上不再设其它游览设施。

  第二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设施,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管理,并落实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监测、防控措施。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部分景点实行定期封闭开放;

  (三)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五)加强对地质遗址和地质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需进入特级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并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派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因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药、烧荒、挖沙、下滩踩水、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反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风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组织迁出。

  第二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 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置农贸市场、留宿游客、野营;

  (五)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和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的动植物、木材及其木制品、种苗以及各种林木繁殖材料,不得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达到环评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严禁破坏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科学制定风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坚持实行限量旅游策略,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依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沟内游、沟外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纳税外还应当向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的经营地点、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 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三) 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四)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观光公司营运车辆应当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营运时间旺季为7:00至19:00;淡季为8:00至19:00,如有特殊情况,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牌,应当按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四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利用九寨沟风 名胜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进行。

  第四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一流的消防抢险救援队伍,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消防规划,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力度。

  第四十三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景区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进出,按规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根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环境承载量及环境保护管理需要,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采取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营运车辆、居民私家车进行适量控制。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车辆只限于家庭使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迁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和机构以及风景名胜区居民福利、保障等的管理,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旅游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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