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旅游新开发项目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

导读:九寨沟旅游新开发项目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 1.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 2.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3.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研究现状 4.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5.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调查 6.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历史 7.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问题 8.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条件 9.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的现状及问题 10.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评价

1.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

一九九八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拆分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九寨沟旅游集团公司,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正式挂牌成立。在县委政府领导下,现九寨沟旅游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九寨沟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和管理,是九寨沟一家拥有雄厚实力及众多投资项目的本土旅游企业。

集团下属有九寨沟国际娱乐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九寨沟旅游出租汽车分公司;九旅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九寨沟国际旅游网);九寨沟县九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九寨沟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九寨沟县瑞峰商贸有限公司;九旅假日酒店;九旅花园广场;九寨沟县布达拉藏餐有限公司;九寨沟奇正藏药浴有限公司;九寨沟县漂流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子、分公司和合资公司。集团公司下设行政部、财务管理中心、督察部、工程部、运输事业部、旅游事业部等部门。

公司拥有员工1400余人,按照现代企业机制运作,用工管理实行全员合同竞争聘用制,机制纳人、氛围留人、事业用人的二次创业环境。

今后,集团公司将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将我县旅游业做大做强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资源整合,突出主业发展,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使集团公司成为以旅行社、酒店经营、景点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运输为重点的大型旅游集团,争当旅游企业的排头兵。

2.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720平方千米。

九寨沟位于四川省西北部岷山山脉南段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漳扎镇境内,地处岷山南段弓杆岭的东北侧。

九寨沟的得名来自于景区内九个藏族寨子(树正寨、则查洼寨、黑角寨、荷叶寨、盘亚寨、亚拉寨、尖盘寨、热西寨、郭都寨),这九个寨子又称为“和药九寨”。由于有九个寨子的藏民世代居住于此,故名为“九寨沟”。

九寨沟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极高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和美学旅游价值。景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物种珍稀性突出。九寨沟又是以高山湖泊群、瀑布、彩林、雪峰、蓝冰和藏族风情并称“九寨沟六绝”,被世人誉为“童话世界”,号称“水景之王”。

3.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研究现状

九寨沟国家自然保护区是岷山山系大熊猫A种群的核心地和走廊带,具有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为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核心之一。动植物资源丰富,具有极高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和美学旅游价值。区内生物多样性丰富,物种珍稀性突出。九寨沟又是以高山湖泊群、瀑布、彩林、雪峰、蓝冰和藏族风情并称“九寨沟六绝”,被世人誉为“童话世界”,号称“水景之王”。九寨沟还是以地质遗迹钙化湖泊、滩流、瀑布景观、岩溶水系统和森林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国家地质公园,具有极高的科研价值。

4.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自然保护区是人为划定的,可以分为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和自然遗迹三种类型的保护区;如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就属于生态系统类型的保护区。生态旅游应该是对自然生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旅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实验区可以开展旅游活动。

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去过两次,都是在地震前,一次在国庆节,一次在端午前后,景区大门需排队换乘景区大巴,统一制服的现场管理人员随处可见,景 区内人头攒动,放眼一望,山水瀑布簇拥在人群的环绕之中,人越多的地方水色一定是最美的,名气一定是最大的。黄金周集中出游观光,是否打搅了山水瀑布自然景观的生态规律,影响了山水瀑布景观最好的“精神状态”,据说后来景区管理者采取每天控制人数的方式。新闻报道说这个国庆节九寨沟景区将重新开放!

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活动,九寨沟景区出名早,人气旺,票房收益高!说明只要做到科学论证,规划引领,依法管理,观光旅游服从生态保护,政策支撑明确具体,管理机构责权利人财物高度统一,日常运转高效制度规范,自然保护与生态旅游必将呈现出保护有效,旅游精彩,生态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同步可持续增长。期待再来一次“九寨归来不看水”的生态旅游!

5.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调查

九寨沟县原名南坪县,古称羊峒,殷商以前至秦均属氐羌。经考古调查,除草地、永和乡之外,其他乡镇均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可将九寨沟县历史上溯至五千年以前。九寨沟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九寨沟县境内,是白水沟上游白河的支沟,以有九个藏族村寨(所以又称何药九寨)而得名。九寨沟海拔在2千米以上,遍布原始森林,沟内分布一百零八个湖泊,有“童话世界”之誉;九寨沟为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并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07年5月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经国家旅游局正式批准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

6.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历史

九寨沟县原名南坪县,于1953年建县,1998年更名为九寨沟县。在九寨沟县五千年历史的岁月长河中,涌现出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

近现代以来,从红军长征过九寨到南坪和平解放,从剿匪平叛到镇反支前,从禁绝鸦片到改土造田,乃至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甘洒热血写春秋”的优秀儿女。

7.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问题

因沟内分布着9个藏族村寨而得名,海拔2000~3000米,属高山深谷碳酸盐堰塞地貌,以翠海(高山湖泊)、叠海、彩林、雪山、藏情“五绝”驰名中外,被誉为“梦仙境”和“童话世界”。主景长沙余公里,面积6万多公顷,有长海、剑岩、诺日朗、树正、扎如、黑海六大景观,呈“Y”字形分布,以水景最为奇丽,泉、瀑、河、滩将108个海子连缀一体,碧蓝澄澈,千颜万色,多姿多彩,“水在树间流,树在水中长”,有“黄山归来不看岳,九寨归来不看水”和“世界水景之王”之称。

九寨沟主要由岷山山脉中呈“丫”字形分布的日则沟、则查洼沟、树正沟三条沟谷构成;其九寨沟主要景点分布在树正、日则、则查洼三条沟内,沟内可分五大景区:树正景区、日则景区、长海景区、宝镜崖景区、原始森林生态景区。

8.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条件

九寨沟县地处川甘两省交界处,区位偏僻,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全县主要依赖公路交通且道路等级较低,距离州府马尔康500多公里约8小时车程、省会成都400多公里约7小时车程,周边200公里内无三线以上城市,交通条件差是该县发展的最大制约。

9.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九寨沟的开发,其余的几个寨子都与景区内的三个寨子合并,原来的老寨已经很少有人居住。在这些鲜为外人知晓的寨子中,热西寨是为数不多尚有人居住的寨子。热西寨位于扎如沟内,这是一条九寨沟的支沟,距景区入口约1.4公里,全长22.6公里。扎如沟尚未被开发,这里是九寨沟景区内生态系统受人为影响最少,藏族 统文化生活保存最完好的一条沟。

10. 九寨沟旅游资源开发评价

第一条 为加强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为:东至红海、黑海以西接西白河及王朗自然保护区界;南至尕尔纳峰,以九寨沟县和松潘县、平武县县界为限;西至扎玛且莫普德峰南北两侧山脊线;北至塔藏永和塘到藏康永定关段北侧分水岭。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级保护区,另加外围保护地带。

  (一)特级保护区: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作为特级保护。即自然保护区范围除去树正沟、日则沟、则查洼沟、扎如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外的其余地带,面积计:588平方公里。

  (二)一级保护区:分布于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的景点及景点周围相关环境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面积计:12平方公里。

  (三)二级保护区:上述四条沟两岸宽约1公里范围(即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除去一级保护区外的地带作为二级保护区。面积计:43平方公里。

  (四)三级保护区:漳扎镇作为风景区旅游镇及其相关环境作为三级保护区。面积计:77平方公里。

  (五)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区外围相关环境地带。东至风景名胜区范围西界,西至松南(松潘至九寨沟县城)公路以西分水岭,南至九寨沟县与松潘县县界,北至拉来坝到唐鸟沟与许夏沟交汇处一线。面积:60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州、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由州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负责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按照“规划是前提、保护是核心、管理是关键”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总体规划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四)对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生产、生活、经营等活动进行管理;

  (五)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六)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环境 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风景区和其他风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景区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活动的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经批准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总体规划中的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按国家、四川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村寨建设应严格遵循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或其他工程等都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规划进行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平面布置、格调、高度、体量等都应当符合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栏,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进行硬质覆盖,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坏。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按规定进行绿化,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简易设施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不得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并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九条 九寨沟风 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

  第二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自然环境。

  第二十一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

  1.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除科学研究外的一切人为活动;

  2.特级和一级、二级保护区均禁止建设各类宾馆、索道和大型人工设施;

  (二)一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使景点更富魅力;

  2.可设置风景游览所必需的游览步道、观景台等相关设施;

  3.景点的修缮、游览步道的设置、服务用品的配置均须规范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对人文景点进行整改,使其达到景观要求;

  5.禁止一切非风景区保护与建设的设施进入。

  (三)二级保护区:

  1.保持并改善风景景观环境;

  2.禁止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行为。

  (四)三级保护区:

  1.游览设施设置及居民建设须经详细规划后,按规划严格实施;

  2.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精神,建设风貌必须与风景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必须符合规范及环保要求;

  3.保持并改善生态环境。

  (五)外围保护地带:

  1.保持并改善自然生态环境,禁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进入;

  2.除已作规划的漳扎旅游镇外,原则上不再设其它游览设施。

  第二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对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资源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具有民族特色的建筑物、设施,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实行专人管理,并落实防火、防洪、防震、防蛀、防腐、防盗等措施;

  (二)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护林防火和有害生物监测、防控措施。必要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对部分景点实行定期封闭开放;

  (三)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落实保护复壮措施;

  (四)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五)加强对地质遗址和地质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需进入特级保护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并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派专人陪同方可进入。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二十四条 因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开发或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非珍贵竹木的、竹木需要间伐的,均应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砍伐、放牧、狩猎、捕鱼、采药、烧荒、挖沙、下滩踩水、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游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 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违反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风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组织迁出。

  第二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和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设置农贸市场、留宿游客、野营;

  (五)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和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同意的动植物、木材及其木制品、种苗以及各种林木繁殖材料,不得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达到环评排放标准。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名胜区。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严禁破坏公共设施和游览秩序的行为,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科学制定风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坚持实行限量旅游策略,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依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沟内游、沟外住”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纳税外还应当向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在非指定的经营地点、区域揽客、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 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三) 纠缠消费者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乱收费、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 ) 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观光公司营运车辆应当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营运时间旺季为7:00至19:00;淡季为8:00至19:00,如有特殊情况,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各经营单位的指示标牌,应当按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在指定地点安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占道经营或在主要景点摆摊设点。

  第四十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四十一条 利用九寨沟风景名胜资源从事公益性活动的,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或者路线进行。

  第四十二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建设一流的消防抢险救援队伍,编制并组织实施景区消防规划,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力度。

  第四十三条 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凡进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必须经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批准并办理景区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进出,按规定的线路限速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服从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管理。

  根据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环境承载量及环境保护管理需要,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采取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营运车辆、居民私家车进行适量控制。

  风景名胜区内居民的车辆只限于家庭使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常住人口和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模。迁入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人员和机构以及风景名胜区居民福利、保障等的管理,由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旅游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四十七条 在九寨沟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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