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旅游风景点图 - 九江县风景点
导读:江西九江旅游风景点图 - 九江县风景点 1. 九江县风景点 2. 九江市风景区 3. 九江市主要景点 4. 九江市景点 5. 九江的景点 6. 九江市风景点 7. 九江市著名景点 8. 九江县风景点有哪些 9. 九江县旅游景点 10. 九江地区景点 11. 九江县风景名胜
1. 九江县风景点
庐山,又名匡山、匡庐,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内,九江县一东,星子县以西。是世界级名山,相对高度1200—1400米。最高峰为汉阳峰,海拔1474米,东偎婺源鄱阳湖,南靠南昌滕王阁,西邻京九道道通庐山地理位置大通脉,北枕滔滔长江。芦林湖、石涧瀑、五老峰、险峰均为庐山著名的风景点,自东北向西南延伸约25公里,宽约15公里。东西两侧为大断裂,山势非常雄伟[1] 。是世界首屈一指的名山,位于东经115°52′~116°8′,北纬29°26′~29°41′。雄踞于江西省北部,紧靠九江市区南端的莲花镇附近。可谓一山飞峙,斜落而俯视着万里长江,正濒而侧影着千顷阔湖,山清水秀景色泛胜。由长江、庐山、鄱阳湖相夹地带,才会形成襟江带湖、江环湖绕,山光水色、岚影波茫之景象。故古人云:“峨峨匡庐山,渺渺江湖间”,形容恰到好处。也正因是如此,庐山才不愧为一幅充满魅力的天然山水画卷。
2. 九江市风景区
庐山风景区,庐山西海风景区,九江大千世界梦幻乐园,八里湖公园,石钟山国家级旅游风景区,九江市龙宫洞旅游风景区,庐山西海国际温泉度假村,观音桥,九江市阳光照耀29度假区,共青城富华山景区。
庐山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境内,是中华十大名山、中国最美十大名山。
3. 九江市主要景点
庐山、鄱阳湖、东林寺、浔阳楼、花岗岩峰林、庐山西海、龙源峡,南崖—马家洲景。
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位于江西省北部、九江市西南部,地跨武宁、永修两县,是一处集亚洲最大土坝水库、国家4A级旅游景区、全国佛教样板丛林、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为一体的山岳湖泊型特大景区,于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4. 九江市景点
九江好玩的地方有,庐山、龙宫洞 、龙源峡 、锁江楼景区 、浔阳楼 、庐山东林大峡谷 。
庐山,中华十大名山之一,又名匡山、匡庐。地处江西省庐山市境内,庐山山体呈椭圆形,典型的地垒式块段山,长约25公里,宽约10公里,绵延的90余座山峰,主峰汉阳峰海拔1474米。庐山自古命名的山峰便有171座。群峰间散布冈岭26座,壑谷20条,岩洞16个,怪石22处。水流在河谷发育裂点,形成许多急流与瀑布,共22处,溪涧18条,湖潭14处。著名的三叠泉瀑布,落差达155米。
庐山以雄、奇、险、秀闻名于世,素有“匡庐奇秀甲天下”之美誉。庐山入选世界文化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
龙宫洞位于彭泽县城西南36公里的乌龙山麓,是1978年新发现的山底溶洞。因山洞酷似古典小说《西游记》中所描述的东海龙宫,故名龙宫洞。
龙宫洞长达2700米,洞中有大量石钟乳、石幔、石笋等。主要游览点有前厅、甬道、东宫、西宫和正官。前厅并列着3根石笋,好似三尊鬓须斑白的寿星老人。东宫钟乳石千姿百态,在霓虹灯照射下显得绚丽夺目,令人眼花缭乱。西宫一石笋和洞顶钟乳石紧密衔接,顶天立地,如东海龙王的定海神针,下压一石龟。鼓乐厅的钟乳石形同巨大瀑布,实由数百片钟乳石组合而成。正宫距人洞口约1100多米,长80米,宽70米,高60米。宫顶石钟乳下垂酷似宫灯,壁上花纹斑斑。
龙宫洞风景区是国家"AAA"级景区,整个景区青山环绕,绿水长流,鸟语花香,鹿影常现,是集山水、溶洞、佛教文化为一体的著名旅游观光、度假疗养和避暑胜地。
龙源峡,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国家风景名胜区云居山的 处,距南昌市和九江市车程都约为一个半小时,是近年开发出来的绝美的景点。到过龙源峡的游人,无不为其美丽的景色所倾倒,誉其为东方"亚马逊"、南国"九寨沟"。
龙源峡虽然不是世界上最美的地方,但是像龙源峡这样美丽的地方在世界上也不多见。在离景区二十多公里的地方,就见群山郁郁葱葱、田野青翠欲滴,村庄美丽有致,民风淳朴,俨然是一处世外桃园 。
5. 九江的景点
浔阳楼
浔阳楼是文人雅士最爱来的地方,浔阳楼的出名主要得益于《水浒传》中宋江浔阳楼题反诗、李逵劫法场的故事,白居易的《琵琶行》也和这里有关。这些故事吸引了历代名人雅士来此题词作诗。
五老峰
五老峰是庐山形势最为雄伟险峻的山峰。从不同角度看五峰姿态各异,或像诗人吟咏、武士高歌,或像鱼翁垂钓、老僧盘坐。五老峰神奇壮美,正如李白所言“庐山东南五老峰,青天削出金芙蓉”。
石钟山
石钟山位于湖口县,鄱阳湖边上,苏轼的《石钟山记》就是描写这里的。其实石钟山只有40多米高,更像一个小公园。山中的景观大多与苏轼、石和钟有关,几乎是一步一景,山不高,走上去一点也不累。
庐山
庐山风景名胜区是九江市唯一一个国家5A级旅游景点,素以“雄、奇、险、秀”闻名于世,是中国名山之一。建议游玩庐山景区时间2-3天左右。每年的春夏秋冬四季都适合游玩,最佳观景时间为夏季,每年7—9月的平均温度为16.9℃,凉爽宜人,是中国四大避暑胜地。
龙宫洞风景区
龙宫洞风景区位于彭泽县西南乌龙山麓,由溶洞群(龙宫洞、玉壶洞、玉仙洞)、仙真岩庙宇、森林公园和情人谷漂流等组成。洞内四季恒温18摄氏度,小桥流水,钟乳倒悬,酷似古典小说《西游记》中描绘的东海龙宫。
6. 九江市风景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生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九江市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市辖区内具体适用范围和县(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的容貌管理,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等。
第四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规划、建设、管理、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承担市辖区渣土运输、户外广告设置等跨区域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等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向适用本条例的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乡镇为主。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区域的城市市容管理和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管理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城市市容自治管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市容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的义务,有权劝阻、批评和举报违反城市市容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高度、造型、色彩、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围环境、建筑主体相协调。
禁止对建筑物的临街立面擅自进行改建,禁止以破墙开店等方式改变、破坏临街建筑物,禁止违法搭建。
第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应当统一规范设置,不得在阳台外安装支架或者晾晒、悬挂物品。
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应当安装在规范的内嵌式承载设施上,不得裸露在建筑物外廓。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管线、油烟管道应当设置在密闭式建筑物管廊内,油烟管道管廊应当单独设置并避开建筑物临街面。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设置,临街建筑物第一、二层应当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者隐形防盗网,第三层以上应当设置隐形防盗网。
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楼顶不得堆放杂物,楼顶绿化应当符合承重安全和防渗要求。
第十五条 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出现破损、污迹等影响市容的,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整修、清洁。
第十六条 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用途应当与市容环境相协调,从事机动车清洗装潢维修、建材销售加工、废旧物品回收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市容和环保等要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在城市中心区、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应当指导开发单位统一规范建设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空调外机承载体、管线及油烟管道管廊、防盗窗网等外立面设施。
现有临街建筑物的前款所列设施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设置要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应当制定方案,逐步改造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设置,到期后设置人应当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发布内容的,由广告的经营者登设公益广告,登设公益广告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标语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安全,出现破损、陈旧、污秽的,设置单位应 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招牌广告的,每个临街面只能设置一块。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超出屋顶天际线、遮盖建筑物玻璃幕墙或者窗户等,影响他人使用权益、妨碍他人生产生活的;
(四)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五)其它损害城市容貌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市区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道路、广场、学校周边等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
禁止在市区跨街巷悬挂或者在杆柱间凌空悬挂商业性的横幅、条幅。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四章 城市道路及设施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应当标界清楚,人行道、盲道、坡道应当设置规范,保持路面连续、畅通、无阻碍。
第二十五条 交通标志标线、路缘石、无障碍设施、隔离栅栏、防护栏等应当整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污秽等情况,应当修复、更换、清洗。
井(箱)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产权单位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予以维修、更换。
第二十六条 交通、邮政、通信、环卫、供水、供电、供气、健身等道路附属公共设施应当设置规范、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或者妨碍道路通行安全视距。
现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标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前需要设置分界设施的,应当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闲置用地、预留地或者其他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置临时围挡。
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已设的实体围墙应当予以改造,因安全、保密等特定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影响市容,流动商贩应当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
经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
(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花坛、景观小品、健身器械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搭放物品;
(四)在城市干道、住宅楼、杆柱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五)直接向城市路面排放污水,倾倒淤泥、垃圾;
(六)擅自在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在人口集中的路段或者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五章 车辆与停车场地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城区内运行的道路交通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包扎、覆盖、密闭等措施,避免物料遗撒、泄漏或者扬尘污染。
第三十一条 城区内货运、客运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核载、路线、时间通行。
城区内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禁止低速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在城区内道路上停放。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管理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机动车应当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位置有序停放。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及周边依法施划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规范,不得挤占人行道、盲道空间,妨碍行人通行。
停车泊位地面硬化铺装应当符合要求,铺装出现破损,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整。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
(二)在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辆;
(三)以设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或者非机动车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泊位;
(四)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
第六章 施工场地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建、拆迁、待建等工地场内应当布局合理,机具物料摆放整齐。
工地应当设立不低于两米的封闭围挡。场内材料、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应当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场地围挡外侧至城市道路之间的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或者铺装等方式进行覆盖,不得堆放物品。
第三十六条 工地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应当符合规定,避开城市主干道两侧。在建建筑物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当保持清洁完整。
工地应当采取降尘措施,与市政道路连接的场内道路应当硬化,场内应当设置冲洗平台、集水池、沉淀池、排水沟,禁止施工泥浆、污水直排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漫溢场外。
第三十七条 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及时清运并按照规定地点倾倒,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车辆驶出工地应当通过冲洗平台进行冲洗,不得带泥行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清运建筑垃圾、剩料,清理、平整场地,修复施工中损坏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
第七章 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管理
第三十九条 城区河湖滨岸应当合理规划,采用生态水岸绿化模式建设,形成贯通性的城市生态廊道。
水面码头和水上运动、娱乐等设施应当与河湖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第四十条 禁止在城区河湖水域及滨岸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使用杆、柱、网、箱等阻断、隔离河湖水域水面。
禁止在城区河湖水域投肥投料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在河岸和湖洲进行畜禽养殖,禁止在河湖水面及滨岸禁钓区垂钓。
禁止向河湖水域倾倒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清 水面、滨岸垃圾和富营养化植物。
第四十一条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公园绿地的整洁美观,公园绿地、行道树、花草等出现空置、缺株、枯死或者损坏的,应当补植、更换、修剪,及时清除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园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在公园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
(三)在公园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四)向公园绿地内抛撒杂物、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公园绿地;
(五)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六)其他损坏园林设施、残害绿化树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沿线建筑、标志性建筑、商业街区、广场以及城区河湖沿岸等,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灯光照明设施。
灯光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运行正常,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破坏、拆除灯光照明设施。
第四十四条 设置灯光照明应当符合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节能等要求,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不得影响交通、公共安全,损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对正在违法建设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擅自变更、改建、破坏统一规范的建筑物外立面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对出现的破损、污迹进行处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整修、清洁,整修、清洁费用由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生产经营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足以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环保等部门责令停业整治,并可依法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清除的,依法强制清除。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出现破损、陈旧、污秽的广告设施未及时处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与标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特定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或者悬挂横幅、条幅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扣押广告材料。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清洗,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人行道标界或者在人行道上设置设施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井(箱)盖、雨箅损坏、丢失、移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及时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通知要求每处每逾期一天处五百元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道路附属公共设施未按照要求设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限期维修、更换、撤设;逾期未改正影响市容或者妨碍道路视距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建筑物前分界设施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分界设施出现损毁、污染不及时修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闲置用地、预留地或者其他待建用地临街一侧未设置临时围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堆放物料、停放废弃机械设备、摆摊设点或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人行道举办文化、商业活动未及时清除、清理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停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无法确认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物品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物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责任。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对违法堆放、停放的物品予以清除。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或者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维修和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晾晒、吊挂、搭放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设置架空管线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 排放污水、倾倒淤泥或者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露天烧烤或者提供烧烤场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方式运输,沿途泄漏遗撒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立即清除,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经营者或者车辆驾驶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挤占人行道、盲道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予以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人行道及外侧合法施划的停车泊位的产权所有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及时维护修整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销施划并清除施划标识。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施划停车泊位的,或者破坏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者以禁止方式占用停车泊位的,责令整改,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长期停放废弃车辆拒不整改的,可拖移车辆。
前两款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周边区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道路主道、辅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依法需要对违法行为人驾驶证扣分或者暂扣、吊销驾驶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工地不设置封闭围挡或者围挡外侧至城市道路之间的地面不作必要覆盖影响市容,施工泥浆直排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施工污水漫溢场外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情形的,由建设、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工程竣工后未及时作清场处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带泥在城区行驶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区河湖水域及滨岸违法设置水上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或者阻断、隔离河湖水域水面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养殖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垂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 三款规定,向城区河湖水域及滨岸倾倒生产生活和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拖移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上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扣押物品,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践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园林设施、残害绿化树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市容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协同职责,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7. 九江市著名景点
九江除了武陵博物馆。还有很多景点:庐山就是九江的最主要的著名的景点,九江还有龙宫洞风景名胜区,还有秀峰风景区,九江还有狮子洞和涌泉洞风景区,九江还有各个县的很多风景名胜区,九江德安的博阳河风景区也是非常好的,欢迎大家前来九江旅游。
8. 九江县风景点有哪些
很多人到了九江市会很迷茫,不知道庐山到底是在九江的哪里,因为庐山站、庐山市、庐山西海、庐山区都是不同的地方。
确切的说,庐山是在九江市范围内,这点毋庸置疑。九江市的庐山区是上庐山的重要起点,现在改为濂溪区了,但上山索道,东林寺,西林寺都在这里,上山的好汉坡也是在这个地域。
庐山站是九江县火车站的叫法,现在九江县改名为柴桑区。
庐山市是之前的星子县,但说实话,庐山上的原居地人和九江市区或者濂溪区的人联系更近,说的话也基本是城区的方言。跟星子县的语言完全不同。以后有机会再讲讲为什么后面庐山会分到星子县。
庐山西海是一个水库,后来旅游发展了取名庐山西海,在修水和武宁县。离庐山蛮远。
9. 九江县旅游景点
大胜塔】 在江西九江市能仁寺大雄宝殿东南侧。始建于东晋,后毁。 唐大历年间白云端禅师重建,殿、塔并起。元至正十二年(1352年)虽经兵祸,殿堂遭毁,但塔存完好。清咸丰年间,遭兵火破坏, 塔毁三级。同治十一年(1872年)由九江关督白景福劝募修复。塔为砖石结构,通体呈六角锥状,共七层,高42.26米,底层对角直径长8.9米,门朝西南。左侧底层镶嵌石碑一块,系同治十一年白景福所撰之《重修大胜宝塔碑记》。 【天花宫】 又名娘娘庙。在江西九江市南门湖与甘棠湖之间的长堤南端。据《德化县志》记载,宫系清同治九年(1870年)所建。为砖木结构。宫内有娘娘殿、娘娘亭、左右禅房等建筑。占地面积约1.100平方米。该宫东临南门湖,西滨甘棠湖,南傍甘棠公园,北与烟水亭相望,风景佳胜。尤以娘娘亭最著,通体木质结构,高12米,六角三层,飞槽画栋,亭内有梯可上,六面均有窗栏,可凭栏远眺湖光山色。 【甘棠湖】 在江西九江市中心。面积约270亩。由庐山泉水注入而成。 清风徐来,碧波涟漪,景色优美。湖中筑有长堤,长50米,堤上有宋代修建的思贤桥。湖中烟水亭为唐代建筑。是九江市著名风景名胜。 【烟水亭】 原名浸月亭。在九江市甘棠湖中。建于唐元和十一至十三年(816—818)。相传为三国时东吴部督周瑜点将台旧址。唐诗人白居易贬为江州(治今九江市)司马时,建亭于其上。后人因其《琵琶行》诗中有“别时茫茫江浸月”之句,遂命名为浸月亭。北宋熙宁年间理学家周敦颐来九江讲学,其子在甘棠湖堤上建楼筑亭,取“山头水色薄笼烟”之意,而名烟水亭。两亭俱在明嘉靖前废毁,明末于浸月亭废址重建,将已废烟水亭之名移此,称以至今。明清多次复修增建,咸丰三年(1853年)又毁,清末重修。亭前有石剑匣两座,亭内有船厅、纯阳殿、翠照轩、五贤阁、亦亭、宴会厅、境波楼等。1972年全面修复,并建曲桥一座,自湖衅蜿蜒接于亭上,以便游人参观。 【浪井】 又名灌婴井、瑞井。在江西九江市北部长江边。为西汉名将灌婴在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带兵驻扎九江时所凿,人称灌婴井。后堙塞。东汉建安年间,孙权常住此城,立标命人挖井,适得故处,发现井壁有铭云:“汉高祖六年颖阴侯开此井”。权见铭欣悦,以为祥兆,故名瑞井。因井紧靠长江边,每当大风吹起,江涛汹涌,井中有浪,故又名浪井。唐诗人李白曾在《下浔阳泛彭蠡寄王判官》诗中写道:“浪动灌婴井,浔阳江上风。”此井在大旱之年,江水下落,井水不枯。 【能仁寺】 旧名承天院。在江西九江市东部。建于南朝梁武帝年间,后废。唐大历年间由白云端禅师重建,明洪武十二年(1379年)又建,弘治二年(1489年)改名能仁寺,后多次扩建。现存建筑多为清同治九年(1870年)复建。系九江三大丛林之一(另二为龙池寺、舍利寺,已废)。面积约3.000平方米。内有单层重檐、周体回廊、气势雄伟的大雄宝殿及金刚殿,铁佛殿、左右禅房、藏经楼等古建筑。寺内还有大胜塔、双阳桥、飞来石船、雨穿石,冰山、雪洞、诲尔泉等七景,是九江市现有最大的古建筑群。 【锁江楼宝塔】 在江西九江市东北,长江边一小山坡上。据同治《德化县志》记载,明万历十三年(1585年)在县城东北三里处建楼三层,塔一座,并铸铁牛四头。后地震,江水冲起数丈,岸矶崩溃,楼废,铁牛沉入江中,仅存宝塔。塔为砖石结构,通体为六画锥状。共七层,高约35米。塔内底层东面墙上嵌有明代碑记一块。距今近四百年,虽经风雨剥蚀,地震摇撼,特别是1938年遭日军兵船炮击,中弹三处,但仍屹立长江边。舟船上下,数十里可见塔影。在美术设计中,往往以此塔为九江的象征。 【岳飞母姚氏墓 在江西九江县株岭山东北端。面朝西北,长9.1米,宽3.2米,高1.7米,外壳为圆形拱顶,石灰石结构。墓碑直刻“宋岳忠武王母姚太夫人之墓”。另有石雕马两具,高与长各约1.5米,重约一吨,一具完好,一具断首。还有秦桧夫妇跪势石俑一残块。据墓侧重修碑刻记载,岳母原籍河南汤阴,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始由飞迎来江州(今九江),随军奉养。六年春(1136年)病逝鄂州(今湖北武昌),四月由飞扶柩归葬株岭,并在墓山建叠翠亭。明正德间又建祠,后毁于兵,其子孙又建茅屋三间奉祀。现墓保存完好。 【岳飞夫人李氏墓】 在江西九江县株岭西端太阳山。坐北朝南,长3.75米,宽1.5米,高1.7米。外壳为圆形拱顶石灰石结构。墓碑上刻“宋岳忠武王夫人李氏之墓”。墓前有状如坛壝拜台,两侧分立“声叙”、“封禁”二碑,已残缺。墓旁原有岳王祠,现不存。 【狮子洞】 在江西九江县狮子山山中,系岩溶洞穴。约有4万平方米,分七个景厅四十多个景点,有洞府钥匙、紫竹林、南海神柱,蓬台观音等。厅厅贯通,景景相连,洞内钟乳石晶莹玉润,步移景换。有的若珍珠玛瑙,璀灿夺目;有的如琼树银花,争妍斗丽;有的似珍禽异兽,栩栩如生;有的如宝塔高台,气派非凡:有的如游仙神女,神形兼备:各种景物,千姿百态,交相辉映,维妙维肖,美不胜收。 【涌泉洞】 在江西省九江县庐山西麓涌泉乡,距县城20公里。为大型石灰岩溶洞。因一股清澈的泉水流经整个洞窟而得名,全洞游程1.5公里,面积约一万三千多平方米。洞中有仙女迎宾、女蜗补天、清泉映月、群仙聚会等三十二个景点。 【陶渊明祠】 又名陶靖节祠。原在江西九江县马回岭,面阳山,1982年迁建于县城沙河街东北隅之蔡家洼。坐西北向东南,为一进两幢砖木结构古祠建筑,面积246.9平方米。明嘉靖年间重修。祠内上堂檐首及中堂原有匾额两块,各书“羲皇上人”、“望古遥集”,大门首直书匾“陶靖节祠”,耳门首横刻匾”菊圃”、“柳巷”。祠外柳树成行,风景优美。现存历史文物,对于研究陶渊明生平事迹颇有参考价值。 【陶渊明墓】 在江西九江县马回岭面阳山,坐北朝南。长7.9米,宽4.1米,高1.62米。外壳为长形拱顶砖石结构。墓碑首横刻“清风高节”,中直刻“晋徵士陶公靖节先生之墓”,左为墓志,右为《归去来辞》。墓碑左右,各列碑刻一块,左为《五柳先生传》,右为修墓人姓氏、年月。墓前有“凵”形石栏。四周苍松环绕,层林迭翠,自山下至墓,有石阶沿山坡而上。陶渊明(365?—427)名潜,字元亮,浔阳柴桑(今江西九江县)人,晋代杰出诗人,早年曾做过参军、县令一类小官,四十一岁时退隐归田,安居浔阳柴桑(今九江马回岭境内)。该墓重修于清乾隆元年(1736年)仲秋,现原貌基本保持完好。
10. 九江地区景点
东林大佛,庐山 庐山西海九江旅游景点不多 庐山景点最好
11. 九江县风景名胜
九江开发历史较早,夏、商时期,九江属荆、扬二州之域,春秋时九江属吴之东境,楚之西境,因而有“吴头楚尾”之称。九江作为行政区划最早出现在秦代,秦始皇划天下为三十六郡,就有九江郡。此后九江又有柴桑、浔阳、汝南、湓城、德化等古称。但主要以九江、柴桑、浔阳、江洲著称于世。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把全国划为36郡,设有九江郡。
西汉时,九江始建县,称柴桑,即现在的九江城,是汉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车骑大将军-灌婴在此凿井筑城戍守,称位 城,又称灌婴城。三国时属东吴,隶武昌郡。唐时,改九江郡为江洲,天宝元年(742年)改为河阳郡,至乾元元年(758年)复为江洲,五代十国时,江洲是南唐道德教化之地,故改浔阳为德化,废江洲,宋时,复置江洲。元代改为路,元末陈有谅自称皇帝,以江洲为都,明代,改路为九江府,清沿明制。辛亥革命后废除帝制,1914年设道领县,将九江府改为河阳道,共领二十县,其中德化县因与福建省的德化县同名,于1914年改为九江县。
1917年设九江市,1921年3月,设九江行政厅,次年改设市政府。1932年2月,设立行政区制。1936年又改为九江县,1949年5月7日九江解放。7月19日设九江专员公署,原九江县的农村划九江县,原九江县的市区划分为九江市。
1968年4月,成立九江专区革命委员会。1971年2月,改为九江地区革命委员会,1979年改为九江地区行政公署,1980年九江市从九江地区划出,升为省辖市,市辖浔阳、庐山、郊区三区,1983年7月27日地市合并,同时实行市管县体制,现辖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等九县、瑞昌市、浔阳、庐山两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开发区和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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