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项目 湖北省旅游项目开发办理占用林地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导读:湖北省旅游项目 湖北省旅游项目开发办理占用林地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1. 湖北省旅游项目开发办理占用林地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2. 湖北省山林征地标准 3.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4. 湖北省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5.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7 6. 湖北省关于设施农用地 7. 湖北省林地占用收费标准 8.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9. 湖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1. 湖北省旅游项目开发办理占用林地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所以,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应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然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可以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2. 湖北省山林征地标准

湖北省2020征地补偿新标准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湖北将土地分为四类,一类土地补偿耕地按照48300每亩支付征地补偿,菜地按照53000元支付征地补偿,茶园按照每亩补偿53000,鱼池按照每亩补偿53000,林地按照每亩补偿38000元,荒地按照每亩补偿24000元。

3.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1. 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促进土地整治与保护, 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工业排污破坏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和《水毁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3. 土地复垦技术质量控制原则:

3.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复垦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城市规划。强调服从国家长远利益,宏观利益。

3. 2 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宜建设则建设。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3.3 复垦后地形地貌与当地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 4 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3. 5 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4. 湖北省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一、各类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给予补偿,湖北征地补偿标准按每亩9000元补偿临时性占地按每亩每年500元补偿。  

二、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采取建设单位结合施土取土弃土造一部分,沿线地方政府负责开垦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省通过有偿调剂的办法解决。  

三、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公粮和农业税等,由财政部门核减。项目征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由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调整实行农业安置。  

四、工程建设需动迁的各类房屋,按平均每平方米140元补偿,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坪每平方米10元水井每口200元围墙每平方米5元坟墓每座200元大材树(直径10厘米及以上)每株5元小材树(直径10厘米以下)每株1元挂果树每株50元未挂果树每株5元苗圃每亩1200元。  

五、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等“三杆”拆迁材料补偿费:万伏以上每基2000元低压线杆每杆120元长途通讯杆每杆480元县(市)内通讯杆每杆240元广播线杆每杆60元。  

六、永久性占地的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按照鄂政发(2001)8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征地工作由省国 土资源厅负责,沿线地方政府配合动迁和补偿安置工作,由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政府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包干完成,专款专用。沿线各县、市、区可根据土地、房屋的类别制订具体的补偿标准

5.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7

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城镇居民使用林地建住宅,应分别经乡镇林业工作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利用其享有使用权的林地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所以,农村居民占用林地建房,首先应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然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如果是在享有使用权的林地上建自用住宅,在规定面积内(《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可以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6. 湖北省关于设施农用地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7. 湖北省林地占用收费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8.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一、湖北省占山补偿标准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9. 湖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 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是一则地方办法,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中文名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

外文名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日期】1991-11-07

  【生效日期】1991-1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湖北省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第一条为了引导城镇个人投资建设住宅,加强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非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私人住宅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的标准,由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居住水平和建设用地计划确定并公布),可在城镇申请建造个人住宅:

  (一)夫妇双方都是城镇户口;

  (二)夫妇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为非城镇户口,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农转非”条件;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为城镇常住户口的自理口粮进城的农民,其建房地点限制在县城的郊区、县级市的郊区,以及建制镇、非建制镇的工矿区。

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纳入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

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必须采取合作、集资和住宅合作社等有组织的形式。其他可以在城镇建房的人员,在城市的市区、县城的城区建房,应当采取合作、集资和住宅合作社等有组织的形式;在上述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建房,可以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单独建造。

  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申请建造个人住宅,应当先就资金和材料来源、建筑方式等写出书面报告,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第七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以建多层住宅为主。在城市的市区、县城的城区,不准新建平房;在城市的郊区、县城的郊区,以及建制镇、非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内,不准建造单门独院式平房。

第八条在城镇建造个人住宅,其用地面积,大中城市内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其他城镇内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

第九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要十分重视节约土地,做到布局合理,符合消防、交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妨碍市容和毗邻房屋的通风采光条件。

第十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要注重提高工程质量,做到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城镇个人集资、合作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自行选择有相应技术等级设计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自行选择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执照的单位承担施工。

第十一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其资金、材料等来源必须正当。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实际造价必须与投资者本人的各项正当资金来源相符。任何人不得挤占用于生产建设的计划内物资建造个人住宅,不得挪用公款公物或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资财营建个人住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对方好处的方式换取资金、物资,或者压价购买建房材料、支付运输、劳务等费用。

第十二条城镇个人申请建造住宅,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持 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改建、扩建私人住宅,还须持有原房屋所有权证明),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申请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城镇规划区内农户申请建造个人住宅,向村委会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签署意见。

  (二)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签署意见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申请表》,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个人建造住宅手续(合作建房和集资建房可由组织实施单位统一办理),由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持上述(一)、(二)项证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四)持上述各项证件和设计图纸,到城镇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应在规定的施工期内按时完工,并在竣工后一个月内向规划、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手续。

第十四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后,原住公房的,必须在个人住宅建成后的二个月内退出。本办法施行之日以前,个人建造了住宅且仍住公房的,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二个月之内退出公房。

第十五条城镇个人建造的住宅,应主要用于自住,如要出售或出租,应遵守国家税法税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住宅建设的政策、法规,对个人建造住宅给予积极支持和扶助,妥善安排建房计划、土地使用计划和物资供应。

  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收费项目之外或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城镇个人建房、售房滥收费用。

第十七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费用的减免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鼓励城镇个人在银行办理建房储蓄。在银行已办建房储蓄的储户,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建房借款。

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建房的、不符合建房条件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建房批件建房的、超面积建房的,以及在建房中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者,分别由城镇规划、房地产、土地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尚无规定的,由上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仍占住公房的,由公房产权单位对其所住的公房,全部按超标准面积收取房租,并处应交房租一至三倍的罚款。

  上述各项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处理。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城镇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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