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停车场监管「景区停车管理」

导读:旅游景点停车场监管「景区停车管理」 没开发的旅游景点不完善,乱收停车费去哪里投诉? 停车场属于哪个部门管 景点停车费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停车收费归哪个部门管 停车场归哪个部门管理? 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没开发的旅游景点不完善,乱收停车费去哪里投诉?

打当地物价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都可以。

1、景区收费的基本原则是明码标价。从上述法律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论是《价格法》还是《旅游法》,对于景区门票收取行为的规定高度一致,就是明码标价。只要有收费行为,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原则。明码标价的实质,就是让消费者在决定是否消费前,对于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做到心中有数,然后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消费选择。景区在购票窗口明示不同消费群体的收费标准,就是实施明码标价规定的具体体现。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旅游景区收费行为的监管,为景区所在地的物价部门,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

2、景区门票收费优惠纠纷的处理。到目前为止,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老年人、教师、未成年人、军人、残疾人等群体给予一些优惠,其中包括参加旅游活动的门票优惠。在这些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由于法律法规起草主体的不同,对于门票优惠的范围、幅度的规定并不相同,有些明确规定这些群体在旅游景区可以享受优惠,有些则表述为在公园博物馆可以享受优惠。在纠纷的处理中,使得问题变得较为复杂。

旅游主管部门在处理纠纷时,掌握两个要点:第一,有关门票的优惠规定,不论出自那一部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旅游景区必须具备国营性质。而门票优惠的规定,对于民营性质的旅游景区并不能强制适用。第二,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旅游景区或者旅游景点应当给予优惠,旅游景区应当遵照执行。至于公园、博物馆应当给予优惠的规定,一般来说很难直接适用。

同时,景区在一些特殊时段,给予全部或者部分游客门票优惠,甚至是全免门票,是旅游景区放弃收费权利的表现,旅游景区可以自行做主,不受外力的干预。如果旅游景区要提高门票价格,则需要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核或者备案,因为提高门票价格,就是扩大了旅游景区的权利,增加了相对人游客的义务。

3、旅游景区中大小门票纠纷的处理。在旅游景区收费的纠纷中,有关大小门票的投诉占据一定的比例。突出表现为:第一,一些景区只设置大门票一种,而没有设置小门票,游客购票只有一种选择,有强迫消费之嫌。第二,在没有小门票设置的前提下,有些景区在空间范围较大,对于大多数游客来说来说,购买了大门票,在短时间内,比如半天时间,根本无法完成全部景区的游览。第三,有些景区内的宗教场所需要再次购票,虽然价格不高,但这些场所无法提供门票,而是提供所谓的香火券。第四,游客认为景区价格高,尤其是一些高等级景区更是如此。

景区已经设置了大小门票,并且得到了物价部门的审核或者备案;门票价格的确定,得到了价格部门的审核后者备案,这两种情形,至少从程序上来说,景区的收费行为不违法,旅游主管部门不必干预。对于景区只设置大门票,而不同时设置小门票,或者是宗教场所只收门票,不提供收费凭据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这些情况书面通报给物价部门。

4、停车场服务收费纠纷的处理。随着自驾车的日益普及,旅游散客化趋势的凸显,游客和景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也日渐增多,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景区停车场收费的纠纷有:第一,停车场不明码标价。节假日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意涨价。第二,停车场视本地车和外地车区别收费,对外地车不按规定随意加价收费,对本地车则视情 收费。第三,对周边空地停车随意收费。此类收费很多和景区实际上没有直接关系,是村民的自发行为,但账算到了景区头上。第四,游客认为停车收费过高,即使是该收费行为和收费价格已经经过有关部门核准。

在上述收费纠纷的类型中,前三项纠纷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协调,维护游客的权益,但如果协调不成,只有请游客向物价部门投诉,不论该游客是散客还是团队游客,核心是收费问题,无关消费者的身份。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景区收费不规范的行为的监管,主体是物价管理部门。对于第四项纠纷,旅游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景区提供收费依据,向游客转交收费依据,并作出解释即可。如果没有收费依据,监管部门仍然是物价部门。

5、景区内经营场所收费纠纷的处理。旅游景区除了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服务外,通常还有许多为游客提供其他服务的经营场所,诸如饭店、餐馆、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的经营场所。在这些经营场所与游客的收费纠纷处理中,我们必须首先应当区分法人经营者和非法人经营者,因为两者承担责任的路径并不完全相同。

法人经营者与游客发生收费纠纷后,由法人独立处理纠纷和承担责任,景区承担的是管理责任。非法人经营者和游客发生收费纠纷,如果非法人经营者收费不规范,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承担责任,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景区法人和实际的非法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由景区法人先全部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为了保护景区的合法权益,景区法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游客实际提供服务的非法人经营者追偿。

停车场属于哪个部门管

不同的停车场归属不同部门管理。

1)带人防的停车场,人防产权是人防办公室,交物业公司管理。

2)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

3)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扩展资料:

停车场是供车辆停放之场所。停车场有仅画停车格而无人管理及收费的简易停车场,亦有配有出入栏口、泊车管理员及计时收款员的收费停车场。

现代化的停车场常有自动化计时收费系统、闭路电视及录影机系统。停车场主及管理员的法律责任,通常只是提供场地给驾车人士停泊车辆,不保障车辆受损及失车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停车场

景点停车费国家有什么规定吗?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当地物价核定。

1. 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辆次10元,中型车每辆次15元,大型车每辆次20元。其它露天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辆次5元,中型车每辆次10元,大型车每辆次15元。2、旅游景点路内停车场实行按时收费。1小时以内的小型车每辆次3元、中型车每辆次5元、大型车每辆次10元。超过1小时的小型车每辆次5元、中型车每辆次10元、大型车每辆次15元。

2. 上述停车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旅游景点停车场可根据淡旺季情况实行下浮,下浮标准不限。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为以下情形。

3. 依法划设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场,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

5. 火车站收费停车标准除上述范围以外的各类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停车收费归哪个部门管

1.

停车收费员归停车场的负责人或者是承包商管理。

2.

具体的还需要根据停车场所决定收费,如果合理,举报他们也是没有作用的。如果是非法收费,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拨打12358举报电话,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

正规的停车场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许可证,是可以收费的,应该有正规的停车发票。

4.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所以如果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公安交通部门反应情况。

停车场归哪个部门管理?

停车场有多种,不同位置的停车场管理部门不一致,具体如下:

1、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的。

2、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管理会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另外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起监督作用。

扩展资料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遵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建设的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建筑物配建标准所建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三)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督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停车场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及其实施监督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质量、建筑安全等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小区停车场管理维护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的政策制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消防、人防、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建设第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含停车场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审停车场设计方案前,应当依法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消防、人防、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凡不符合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停车场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确因场地等 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位的数量情况,易地建设相应的停车位。第十四条 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停车位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商城、宾馆、医院、办公区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百分之十。第十五条 改建、扩建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公众安全;

(二)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紧急抢险通道

(四)符合停车场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己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建筑物没有配建停车场或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停车位配建指标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闲置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临时停车设施,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闲置土地设置简易机械式停车设施的,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依法向市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临时停车场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消防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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