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景点破坏案例「旅游景点人为破坏的案例」
导读:国内旅游景点破坏案例「旅游景点人为破坏的案例」 谁能提供一些旅游区开发而导致环境破坏的实例? 旅游资源受到破坏的案例有哪些?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国内生活中有哪些破坏名胜古迹的事例 旅游的时候不小心碰坏了旅游景点的知名建筑,需要负哪些责任?
谁能提供一些旅游区开发而导致环境破坏的实例?
错位旅游开发破坏生态 云南最后净土遭劫难 云南省香格里拉县的下给温泉,是近代热泉形成的典型的地质景观,极具观赏性和科考价值,景区内的喷气(热气)孔尤为罕见。但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在不了解喷气孔的地质构造及规律的情况下,开发者企图将喷气孔变为“桑拿浴”场所,结果严重破坏了稀有旅游地质景观。该县的另一处地下泉———天生桥“彩泉”,因被“现代化”装饰而失去了“彩泉”再现的自然条件。 西南净土香格里拉的一些地方,在旅游开发的大潮下难逃劫难。“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多位专家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错位开发,使不少国家级风景区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现象泛滥,有的风景区正蜕变为吃喝玩乐的游乐场,自然生态系统遭到空前破坏。 比如,丽江玉龙雪山被架设3条索道,每条索道都伸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其中,长近3000米的玉龙雪山索道,延伸到海拔4506米的雪山上,每小时单向运送客流量达426人。这些索道的建设和运营,给保护区带来了生态灾难。大量游人的涌入,使亘古冰川遭到破坏,部分冰川开始融化;高山植被和野生花卉被游客践踏、破坏;野生动物的数量急剧减少,当年规划时还存在的珍稀动物,现在已难觅踪迹。玉龙雪山生态环境的破坏速度,令世界各国专家惊讶。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景区没做规划就进行开发。
旅游资源受到破坏的案例有哪些?
有很多呀
其实这里还是要分的是自然破坏还是人为破坏。天灾还是人祸。
先来讲讲人祸
像巴黎圣母院被烧毁,这就属于监管不力防护措施不到位。
像为了追求经济发展,直接开发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的。例如苏州,因为发展前期的需要,将有些地方建立起现代化设施忽略了整体,然后……所以苏州申请非遗主要是以园林为主,而不是古城。
其实这不仅属于旅游资源的破坏更是文化的一种消逝,让人心痛
当然还有在景区的建筑上刻字,摆拍折花等等个人行为。
在世界大背景下也有许多,全球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淹没诸岛,对那些沿海小国而言他们的旅游资源被破坏,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存亡了。
当然也自然有因为太多游客而造成的破坏你的
还有天灾
地震造成了太多的破坏也自然包括旅游资源
像比萨斜塔不就是么?
近几年来国内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实例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吕安
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
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
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 要表现在:
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
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
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
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 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
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
案例背景:
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
专家点评:
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
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
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
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
第四,利 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
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国内生活中有哪些破坏名胜古迹的事例
1. 湖南长沙岳麓山 光说岳麓山可能读者们并不是十分了解。但是提到南岳衡山应该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了吧。而岳麓山正是南岳衡山72峰之一山清水秀。其中不乏著名古迹例如岳麓书院爱晚亭等等。但是殊不知在如此大好风光之下居然还藏有一个不对外开放的私人会所。 岳麓山国家级风景区的知名度和独特的景观毋庸置疑但一所客房标价高达每晚9988元且不向普通公众开放的“私人会所”却让人顿感“大煞风景”无疑像极了一个长在名胜景区的“一个脓包”。该私人会所显然严重违法根据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或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一个公共景点为何成了有钱人的后花园金钱大行其道管理者利益薰心不仅亵渎的是法律也沾污的是景区的美好风景一个被公众认可和称赞的名胜景区却变成了违法的“藏污纳垢”之地怎不让人痛心不已 2. 大理洱海 提到大理不得不提闻名中外的大理洱海。洱海的环境十分优美''水光万顷开天镜山色四时环翠屏”素有“银苍玉洱”、“高原明珠”之称。提及到洱海那么情人湖曾经是必去的一个景点。情人湖同它的名字一样是一个浪漫的小湖湾作为洱海的延伸上世纪70年代筑堤与洱海相隔。湖边垂柳成荫碧波荡漾。实乃情侣谈情说爱闲游小憩的圣地。但是这一切都已是曾经。一场公园改造毁灭了它。 2005年云南省大理市宣称为了申报省级园林城市要改造扩建洱海公园将其打造成省内乃至国内一流的城市公园。但是到2008年洱海公园重新开放时市民们失望地发现公园并没有得到扩建而是被微缩了。洱海公园最美也最浪漫的景点“情人湖”被一个叫“洱海天域”项目的几栋钢筋水泥别墅所代替永久消失了。在“洱海天域”的修建过程中来自民间的质疑声也一直没有间断。近日大理市原市长段力等多名官员因为在该项目中涉嫌钱权交易而落马。 深圳海上皇宫 海上皇宫坐落于深圳市南澳东山湾海域、漂浮在海面上的别墅耗资接近亿元整个建筑约有7000平方米有花园、游泳池、跑马场还有豪华游艇主人卧室里铺有真正的北极熊皮毛被外界俗称为“海上皇宫”。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并没有破坏此处的大风景。但是官方对其的态度却耐人寻味。从刚建成的极力保护到后来的强制性拆迁劳资累民却最终都化成了一场 不得不令人惋惜。其实在海上皇宫生命的最后阶段。投资方曾多次表示愿意把它捐献出来开放给市民如果真能如此那必定也会成为东山湾的一个新的旅游景点。可惜在当局不明的态度之下。这个景点只能胎死腹中在耗费了千万的拆除费用之后这栋价值上亿的别墅也被夷为平地。实在可惜。 5. 庐山森林公园 庐山莲花洞国家森林公园不仅风光如画且人文胜迹遍布拥有好汉坡、莲花洞、龙门沟三大景区。
旅游的时候不小心碰坏了旅游景点的知名建筑,需要负哪些责任?
在实践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例分析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8日,农民王甲、盂某、李某、韩某等4人商议到被称为“荒原第一古都’’的炮台山古城遗址(属汉魏时期文化遗址,距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了国家级保护区,占地50万平方米) 上“开荒’’种地。次日,同村的王乙、张某、高某等5人也加入“开荒”队伍, 9人协议以入股的形式合伙耕种保护区土地。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例分析
当月中旬,他们开始在古城遗址内的大片“空地”上实施耕作。得知此事的宝清县文物管理部门同志立即前来制 止,但是农民们却不听。无奈之下,文物部门同志找来公安民警前来干涉,9名 农民口头上表示停止行动,背地里却连夜用拖拉机等工具“加班加点”开地,并 且在上面种植上了大豆等农作物。
后经专家鉴定,文物遗址特别保护区内的月城 城墙和城壕全部、郭城城墙和城壕大部分、37处半地穴居址全部、坛城城墙和 城壕外侧均被动土耕种。重点保护区的月城城内、郭城城内也全部被动土耕种。 耕种对遗址造成的损毁面积约25万平方米以上,占保护区总面积的一半。除此 之外,遗址内的文物保护设施也遭到严重破坏,石质保护界标被除掉3块,保护 区界外栽植的树木被除掉2500余株。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古城址平面布局、 形制、结构原貌遭到全面的毁灭性的破坏。
[法律问题]
王甲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还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法理分析]
王甲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故意损毁 名胜古迹罪的犯罪对象为名胜古迹,即受国家保护的名胜风景区和文物古迹区; 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中,“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可移动性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裸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科 学、艺术价值的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 庙、’石刻,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等。
因此,对于行为人故意破坏古文化 遗址的行为,不能一并认为是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要看该文化遗址是否属 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的古文化遗址,若是,则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而不是故意损毁名 胜古迹罪。
本案中,炮台山古城遗址是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对象,其性质已属于文物而不是单纯 名胜古迹,主甲等人在遗址中开荒种地,破坏了 该遗址的原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根据有关专家的鉴定结论,由于王甲等人的故意毁坏行为,该遗址已遭到全面的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对王甲等人应按照故意损毁文物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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