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旅游景点管理人员职责「景区管理人员的职责」

导读:水库旅游景点管理人员职责「景区管理人员的职责」 水库管理员是做什么的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景区工作人员的职责 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水库工作主要做什么

水库管理员是做什么的

一、水库管理员应对水库大坝及库区设施进行全年安全监护,并对其周围有可能造成水库安全隐患的行为活动进行劝阻,如当事人对劝阻不服的,应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镇水利工作站。

二、对水库涵卧管盖及时配备齐全有效,适时控制水库水位,使蓄水达到正常水位,并对水库水位变化情况进行全年监控上报。

三、在每年汛期来临前,对水库大坝进行详细观察,如有可能造成危害和隐患的,及时上报政府,并配合实施加固除险措施。

四、在汛期中,对水库水位进行昼夜观察并实行24小时值班,如有险情及时上报镇防汛指挥部,防止发生灾害,如水库水位上升至溢洪道口下相对高程两米时及时上报镇防汛指挥部,以便政府组织实施抢险避险措施。

五、水库管理员负责耕种属水库范围内的4亩土地,不得撂荒,收入归个人所有。

六、水库管理员业务方面受水利水保工作站领导,水利工作站平时应对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思想教育,使之其提高业务思想素质水平。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发挥水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由挡水、泄水、输水、发电建筑物,运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设备,以及库内岛屿、库区水体和设计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组成的工程体系。

本省辖区内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渔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归口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确定归口管理单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兴建的水库由建设者自行管理,但水库的防洪调度和大坝安全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对电力系统的水电大坝安全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库或者水库受益地区跨行政区域的,原则上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关地方和单位的关系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第五条 大型、中型和重点小(一)型水库应建立管理机构,其他小型水库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 水库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库防洪保安的第一责任人是对水库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的下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全力组织抢险。第七条 新建水库在进行蓄引水验收前,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蓄水安全鉴定。

建水库竣工验收后应当进行大坝注册登记。

建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其后应当每隔6--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

大、中、小型水库分别由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登记、鉴定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工程现状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兴利服从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从水库安全”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调度规程,按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管辖水库可能出现的垮坝形式、淹没范围和灾情损失作出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图和应急处理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时执行。紧急预案的调度实施,必须分别经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 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运用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第十条 水库按照经批准的调洪方案下泄洪水时,下游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相 关安全工作。

水库执行紧急预案调度下泄洪水时,下游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下游的行洪河道内设障阻水,缩小过水能力;不得在水库下游的行洪河道内垦植。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按经批准的调度规程和防洪应急预案调度,下泄洪水造成行洪河道内的淹没损失,国家及有关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尚未达到防洪防震标准或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在水库脱险之前,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采取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对符合国家规定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老化失修的渠系建筑物,在险情解除之前,水库管理单位应设立警示标志。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对水库工程的安全监测、防洪调度、遥控遥测、通信等设施设备应当每年检修、校正、核定,制定安全维护计划,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水库水文资料和监测资料必须规范整编,分类建档,不得遗失。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四条 水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划定。

工程管理范围: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工程保护范围: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景区工作人员的职责

1、服从公司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2、负责组织景区所有员工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各种有益、健康、向上的活动,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3、负责景区售票、检票管理工作;负责景区内环境卫生、景容景貌和旅游秩序的管理工作。

4、负责景区停车场停车费收取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督促景区内服务质量的改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景区导游(讲解员)服务规范

1、景区导游(讲解员)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取得导游员(讲解员)资格,方可上岗。

2、导游(讲解员)要时刻保持饱满的工作、服务热情,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景区导游(讲解员)应尊重游客,礼貌待客、微笑服务,热情主动并耐心地倾听游客的意见,在合理而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

4、导游(讲解员)要严格按照讲解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讲解服务。

淄博市小型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其中,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1)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2)型水库。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管理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经费,协调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小型水库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和注册登记证书。第六条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及管理小型水库的主管部门。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和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职责,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筹措水库管理经费,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履行工程管护、防汛抗洪等各项职责,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库日常运行和维护;

(二)落实水库调度规程、工程巡查、安全管理和防汛抗洪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定期开展水库工程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

(四)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投、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危害水库水质的行为;

(五)建立水库工程巡查档案记录,完善工程档案,建立一库一档;

(六)按照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命令组织或参与防汛抗洪抢险工作;

(七)维护水库管理秩序,保障水库安全。第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和岗位培训,执证上岗,提高水库管护人员输放水设施操作技能及维护技能。第九条 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水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单位,并与其签订维修养护协议。维修养护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库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不服从调度的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依法解除维修养护协议。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当具备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保障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 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连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

小型水库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确权划界等相关工作,并埋设界桩,设立警示标志。第十三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接受监管。

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费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一)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油污、有毒有害物质、高残留的农药和倾倒砂、石、土、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在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

(五)擅自启闭水库工程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炼矿、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其他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水库工作主要做什么

参考石漫滩水库管理局 石漫滩水库管理局是经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豫编[1997]6号)成立的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正处级),编制60人。由水利部淮委和河南省水利厅按照6:4的产权比例遵照"共建、共管、共有、共利"的原则共同管理。2005年5月水利部淮委委托河南省水利厅全权管理。管理局内设政治工作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工程管理科、财务器材科、经营管理科、保卫科、水政支队、大坝管理处8个职能部门,承担水库的运行管理、维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等职责。现有正式职工3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7人,工勤人员10人,实行工人经培训合格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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