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管理方案(景区内部管理方案)

导读:旅游景点管理方案(景区内部管理方案)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景区管理中,如何对旅游景区游客进行管理? 景区怎么做智慧旅游?又如何在应用管理中解决? 如何做好景区管理。 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环境保护管理若干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环境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景区景点环境质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环保局、国家旅游局、建设部、林业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法[1995]46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古迹所在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等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对景区环境质量负责,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较大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旅游景区景点的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拨出资金用于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旅游景区景点也应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国外有关机构的捐助,并将旅游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用于环境保护资金不得低于景区门票收入10%,环保投入比例随着旅游区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第六条 实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度。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制订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专项环境保护内容,或制订专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环境保护目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其他需要绝对保护的区域开发旅游活动。规划应报县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县以上环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辖区内旅游景区景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规划的论证审查。

第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设施和防止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入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第十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因地制宜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景区内生活服务单位的燃煤锅炉必须采取消烟、除尘措施,其他炉灶应采用型煤、液化气、电等清洁燃料,宾馆、饭店的营业炉灶必须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禁止原煤散烧;排放污水超过标准的,应进行净化处理,污水回用;生活垃圾应分类袋装,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使用高音嗽叭或 他方式造成噪音污染。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和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护一切自然资源和自然、人文景观。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和破坏其生存环境,禁止采集和销售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开矿冶炼、建炉煅炼、改变水系等破坏生态的行为。生态严重破坏的地段,要封闭进行自然恢复。

第十三条 游览步道及交通道路的建设要合理规划、设计,避免破坏生态和景观,提倡采用天然石板路等。较大景区内的交通应当采用环保节能的方式,如电瓶车。机动车停车场应建在景区外隐蔽处并加强绿化和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景区中心区或主要游览区不得安装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各种线路、管网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景区内禁止焚烧秸秆,控制使用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规模,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观赏动物应做好卫生防疫和粪便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环保机构或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景区景点日常环境监测制定制度,定期监测景区景点内的理化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做好环境卫生和文物保护工作,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建设水冲厕所或生态厕所,杜绝乱扔食品包装袋,废纸等废物和在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现象。加强对饭店、宾馆的管理,卫生洁具、餐具必须进行消毒处理,杜绝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卫生洁具、餐具。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建设必要的宣教设施,通过宣传教育片、宣传手册、广告标语、导游解说等方式宣传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对环境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景区管理中,如何对旅游景区游客进行管理?

1、 正确引导和约束景区内游客的游览行为,防止其不安全行为导致事故。例如不顾各种安全警示,跨越安全栏、随意攀爬、接近危险水源;在游览过程中,不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操作执行等;不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吸烟,或在禁火的景区乱丢烟头等。

2、 要求旅游设施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防止违章作业导致事故。例如因操作不当导致漂流船翻沉、客运索道停止运行、游艺机械造成人员受伤等事故。

3、 要求景区员工按照既定的标准和流程操作,避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产生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为游客提供餐饮、购物等过程中,造成客人烫伤、食物中毒或物品过期等事故。

4、 搞好景区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偷盗、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避免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及时查禁“黄、赌、毒”等社会不良现象,依法打击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殴打辱骂游客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等。

5、 景区内如有建设或维修施工的,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对游客造成伤害。

6、 做好景区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各种车辆以及停车场的安全管制工作,特别是在旅游旺季、高峰期尤为重要。

7、 做好景区内各种游乐场所、游览道路、游客休息停留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可能对人员造成的伤害。

8、 做好员工工作或生活场所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如不得私拉电线、私用电炉,注意交通安全等。

9、 做好如台风、洪水,以及山体塌方或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预报或防范措施,尽可能减少景区或游客的生命财产损失。

扩展资料:

管理机构和体制的缺陷

当前旅游景区机构和体制存在的缺陷有三处。

一是除政府型管理机构外,大部分景区设立的机构缺乏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性质却行使行政职能。

二是规划管理和监督缺乏程序化,常常出现事后论成败的尴尬局面。

三是管理机构政企不分,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混同,致使统一管理职能弱化。政企不分使景区管理机构混同于一般经营机构,失去了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严格公平执法的地位,客观上削弱了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和协调不够

旅游景区管理中实现统一管理的难点主要是规划和管理权属存在重叠交叉,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规政策的衔接和协调不够。尤以与自然保护区、城市和村庄集镇之间的相关法规政策衔接和协调不够表现得最为突出。

景区怎么做智慧旅游?又如何在应用管理中解决?

建设“智慧景区”已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2015年9月,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互联网”行动计划,明确到2018年,全国所有5A级景区都将提升为“智慧旅游景区”;到2020年,将在国内实行所有4A级景区全面推广免费WIFI、智慧导游、电子解说、在线预订、信息推送等功能。

当前,国内很多景区率先积极探索开展智慧化建设,在智慧旅游实践落地中,我们应该以何种视角和方法论进行规划设计?中国智慧旅游产业联盟秘书长、国家智慧旅游顾问、中智游集团总裁兼首席架构师蒋骏认为:“智慧旅游不是建设出来的,而是运营出来的。”智慧旅游绝对不是简单的IT设备的结合,要结合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理念,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智慧旅游是整个循环的,能够产生价值的一个过程。

针对目前国内大部分智慧旅游项目都存在的“重建设轻运营”和“重硬件轻软件”两大问题,蒋骏分享了智慧旅游实践中自己总结的解决问题思路:第一,稳定的资金和资源投入;第二,基于长期运营的规划设计;第三,可以共赢的长期伙伴选择;第四,基于成熟产品的系统建设;第五,领导带头的岗位化全员应用;第六,游客至上的市场化应用推广;第七,纵横天地的数据资源整合;第八,本地化运营与技术团队成长。

景区智慧旅游建设离不开大数据,而实现数据资产化最好的方法就是可视化大数据分析平台的使用,通过对接整合景区监控、售票、客流、舆情等各类数据,为景区旅游监管、决策支持分析及图形化应用平台中的各业务子系统所需的基础信息进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管理,解决了以往系统和数据的孤岛化和碎片化问题;通过精密的大数据分析模型将分析结果呈现出来,为景区服务、管理、营销、创新提供大数据支撑,实现优化景区旅游资源利用、有序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游客满意度和产业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景区智慧化建设要加强景区智慧化管理,基于GIS技术建设景区应急指挥管理系统,实现全景区一张图,通过景区数字地图可一览景区所有情况,集数据、监测、控制、维护、管理功能于一体,实现对全景区的实时控制管理同时,采用手机APP实现社区网格管理人员对事件、基础数据采集、管理、监控、上报信息查询等功能;并与指挥中心的对接,实现信息汇聚,统一调度指挥,应急报警等功能。

景区智慧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游客提供更好更便捷的体验,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景区导览系统,通过“一机游”、电子触摸一体机等软件或硬件设施的完善,为游客提供游前、游中、游后,所有可能需要的旅游资讯,满足游客需求的同时帮助景区实现全景展示、语音讲解、路线规划、信息传递等一体化导览服务,从而提升景区服务质量,改善游客游览体验。

当然,不同的景区对智慧建设有着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根据景区具体发展情况和需求进行建设,但智慧化建设是提高景区经营管理水平,改善游客体验的必由之路,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

如何做好景区管理。

前旅游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景区的开发规划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科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旅游景区开发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不少旅游景区由于规划开发不当,既破坏了生态环境,又让游客乘兴而来,败兴而归。同时很多已建成的景区由于管理体制或服务意识等原因,导致服务管理水平低下、景区服务功能设施维护不善、等情况出现,对景区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因而如何有效的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就成了许多景区的当务之急。但一个景区的经营环境和管理模式的形成是有着较为深长的历史背景和各种条件制约,景区欲通过自身改革或改变,想在短期时间内取得成效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滞,甚至还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借助外力就成为较为可行的办法,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旅游景区托管公司就成为快速提高管理水平,尽快创造经济效益的最好办法。

目前中国较为知名的旅游托管公司有北京巅峰智业、北京绿维、河南鸿景、深圳艾肯卓悦等。其中河南鸿景是华中地区最早从事旅游景区托管的专业服务商,具有丰富的旅游景区管理经验和强大的市场销售渠道,能搞帮助委托方尽快实现景区的正常运营,获得经营业业绩,实现景区的利益最大化。

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在本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遵从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依法经营。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旅游管理部门管理旅游市场。第二章 旅游资源第七条 开发旅游资源,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整体开发与局部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第八条 省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或潜在效益较高的区域进行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旅游区。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建旅游景点,应征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旅游区的发展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在报批前须经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同意。第十条 旅游区、旅游景点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与全省旅游业总体规划相适应,建设风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第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区、游览景点,禁止擅自采石、采矿、挖沙、取土、葬坟、采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估工作,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宗教事务、文物管理等部门进行。第三章 旅行社第十四条 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执行。《旅行社管理条例》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旅行社异地设立办事、经营机构,须经设立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外国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常驻机构,以及本省旅行社在境外设立办事、经营机构,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十六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停办,应在业务终止后30日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第十七条 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须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旅游经营单位和未经批准的旅行社不得经营(代理)或变相经营(代理)出国(境)旅游业务。第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外国旅游者(团)的,由省旅游管理部门核发旅游签证。第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引导境外旅游者(团)住宿、就餐、购物、娱乐、乘车船,须安排在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旅行社可按规定与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签订合同,收取佣金,但双方均应如实入帐。第二十条 旅行社按《旅行社管理 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的对外宣传费,由地(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收取,按规定比例上交,不得擅自截留。第四章 导游员第二十二条 实行导游员资格考试、聘用和等级评定制度。

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并被旅行社聘用的,可向省旅游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导游员等级评定,按国家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 导游员应持证上岗,佩带标志,按评定的等级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不得索要小费、收受回扣、私收佣金、超计划安排购物,不得将境外旅游者带往非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等。第五章 旅游饭店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第二十五条 利用外资建造旅游饭店应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计划、外经贸等部门审批立项或转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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