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经营权转让(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导读:旅游景点经营权转让(景区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曾因破坏生态遭整改,三亚凤凰岛为何如今沦落到要转让? 求、关于旅游景点的管理模式 享有旅游经营权 能不能股权转让 旅游景区的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 山西省旅游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曾因破坏生态遭整改,三亚凤凰岛为何如今沦落到要转让?

三亚是人们都会去的一个旅游的地方,因为这里四季如春,之前景色还是很不错的。因为这种沿海的气候比较温暖湿润,人们在冬天的时候来这避寒也是个非常不错的选择,但是说旅游产业的经营它必然有赢有亏。

三亚凤凰岛,之前三亚非常著名的一个旅游景点,之所以沦落到要转让程度与他们的经营方式有很大的关系。一个旅游景点要想长期的生存下去,就必须得有人气的支持,有游客愿意去这个地方,游客愿不愿意去这个地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消费水平,他们的接待游客的方式,游客觉得这个地方不合适,或者说自己花费的金钱超过自己所得到的享受,认为不值得,那么它的人气下降了,他赚不到钱自然就被迫转让。

我国的旅游景区,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大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很多的问题。比如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很多旅游景区在前几年开发的时候,我没有注意到保护的措施,然后超过了自然环境能承受的人数上限,自然环境受到破坏,云南洱海也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有关部门责令整改,近年来好了很多,但是还是造成了游客的下降,因为在照片上看是很美的地方,但是实际上去了发现,没有那么好的期待,没有满足人们心中的某种期待,那么它的人气就下降了。

旅游景点,它是要盈利的,但是说事关生态的景点也要注意保护。因为如果超过了这种生态环境能承受的上限,它就会出现自然环境的不可修复性损害,影响了长远的利益,所以说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

求、关于旅游景点的管理模式

景点经营权转让成风 2001 年旅游景区的转让还是市场讨论的热点。而在2002 年,各地政府已迫不及待地推出自己的招商项目。比如,2002 年伊始,四川省就举行盛大的旅游项目招商会,有 100 个旅游项目向全球的资本抛出“绣球”;安徽祁门县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牯牛降的观音塘景区将五十年经营权500 万转让给深圳一家公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井冈山龙潭景区向国内外招商引资,分20 年、30 年出让经营权;中国道教发源地———龙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鹰潭市有意愿,出让包括龙虎山在内全市任何一处旅游景点的经营权;山西壶关县将境内太行山大峡谷五十年经营权以153 万元转让……在2002 年11 月的国际旅游招商会上,湖南凤凰古城山东青岛沈阳大连,甚至旅游开发走在全国队伍前列的都在渲染自己的景区景点,鼓励多方资金参与开发。那么,景区景点在转让后的效果如何呢?我们通过四川雅安市碧峡峰在转让后发生的变化可见一斑: 占地20 平方公里的碧峰峡1986 年被列入省级风景名胜区,每年创收也就三五十万元,连付碧峰峡内林场工人的生活费都不够。1998 年 1 月景区经营权转让后,开业第一年旅游收入就达到8000 万元,接待游人达到70 万人次。据统计,碧峰峡旅游业每年给雨城区创造的综合效益达到3 亿元左右,带动全区农民收入增长3 至5 个百分点。 2001 年旅游景区的转让还是一个市场讨论的热点问题,各传媒纷争很多。而在2002 年,各地政府已经在迫不及待地推出自己的招商项目。 从四川的实践看,由于自身利益关系,企业对风景区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不仅给政府、企业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为游人激发了风景区作为旅游资源的活力,也为风景区引进了先进的管理理念,使知名旅游景区与知名企业的品牌产生共振效应。而从另一角度看,把经营权分离出来,容易消除政府既是经营者又是管理者存在的弊端,这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一个具体体现,便于政府充分发挥监督与管理的职能。 2002 年伊始,四川省就举行盛大的旅游项目招商会,有100个旅游项目向全球的资本抛出“绣球”。另外,安徽祁门县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牯牛降的观音塘景区将五十年经营权500万转让给深圳一家公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井冈山龙潭景区向国内外招商引资,分20年、30年出让经营权;中国道教发源地--龙虎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 鹰潭市有意愿,出让包括龙虎山在内全市任何一处旅游景点的经营权;山西壶关县将境内太行山大峡谷五十年经营权以153万元转让……在2002年11月的国际旅游招商会上,湖南的凤凰古城、山东的青岛、沈阳的大连,甚至旅游开发走在全国队伍前列的都在渲染自己的景区景点,鼓励多方资金参与开发。 那么,景区景点在转让后的效果如何呢?我们通过四川雅安市碧峡峰在转让后发生的变化可见一斑:占地20 平方公里的碧峰峡1986 年被列入省级风景名胜区,每年创收也就三五十万元,连付碧峰峡内林场工人的生活费都不够。景区内有7000 亩国有林场和2000 亩集体林场,当地农民在这个被称为“烂草沟”的地方靠砍伐捕猎为生。由于当地政府囊中羞涩,景区自然环境的保护工作基本无力开展。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雅安市吃起了“螃蟹”---1998 年1 月,雅安市与万贯公司签订了碧峰峡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碧峰峡的资源属国家所有,管理权归政府,万贯公司享有50 年的开发、保护、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万贯公司获得经营开发权后,开业第一年的旅游收入就达到8000 万元,接待游人达到 70 万人次。据统计,碧峰峡旅游业每年给雨城区创造的综合效益达到 3 亿元左右,带动全区农民收入增长3 至5 个百分点。并且经过万贯公司的经营开发,景区内生态环境不仅得到了保护,森林覆盖面积保持在94%以上,而且带动了雨城区生态建设的发展步伐。1999 年,雨城区的森林覆盖面积是48%,两年多后已达到53%。 旅游景点融资市场较旺。2002 年,很多地区都推出自己的招商项目。比如:2002 年伊始,四川省就举行盛大的旅游项目招商会,有100 个旅游项目走向全球的资本市场。安徽祁门县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牯牛降的观音塘景区将五十年经营权500 万转让给深圳一家公司。 3月28日,张家界宝峰湖景区,数百名导游代表获得价值10万元/人的意外伤害险保单,并集体宣誓以最高的热情,用爱心去服务中外游客 湖南旅游网讯(记者 文杰)凡是在张家界注册的导游,将获得一份由宝峰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10万元/人的人身意外保险。今天下午,这份总额高达3亿元的保险合约在张家界宝峰湖景区签定。据了解,此举在国内旅游业尚属首创。曾经从事导游工作的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人大代表文花枝表示,景区给导游元购买保险,是关爱导游群体、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一次积极探索。 “这份合约的保护对象是在张家界注册的导游工作者,包括张家界本地及国内外来张家界带团的导游员,共约3000人,这些人在全国各大景区的带团活动都将在保单保护之列”,张家界市旅游局局长丁云勇介绍说,除签约3亿元保单外,宝峰湖景区还一次性购买了1万张“自助激活卡式保单”交由各家旅行社分发给外地来张家界的带团导游,保单可通过手机激活。保单激活后,导游员在张家界各大景区带团将享受保单赋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1万张保单全部被激活,宝峰湖公司为外地导游的投保总额将高达10亿元。 导游员作为中国旅游业的标志性队伍、旅游 的地的形象代表,既是旅游资源的传播者,同样是游客安全旅行的保卫者,是旅游服务质量的执行者。一方面,由于长期奔波在外,导游员容易感染疾病或遇到意外,再加上工作和收入不稳定,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与心理压力,导游成为一种意外相对多发、风险相对较高的职业;另一方面,由于导游工作流动性较大,其自身权益往往得不到稳定的保障,而这种不安全感一旦被转嫁对游客的服务质量上,无疑将引发社会对这个群体的诟病,影响旅游行业的整体形象。 市旅游局局长丁云勇表示,此次为导游集体购买保险,是由景区买单维护导游权益的一种有效尝试和探索,目前,当地政府部门也在研究由企业、旅行社买单的可行性。张家界旅游开发公司总裁罗选国则呼吁社会给导游群体更多的关心和关爱,他认为,只有导游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他们才会用更多的热情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他希望这份保险能够提升张家界乃至中国旅游业的质量。而在宝峰湖旅游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童钧看来,为导游购买保险,只是关怀导游的模式之一,对于景区来说,关爱导游,服务为游客服务的人,既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也必将加大导游对景区的推介力度,提升导游从业者管理水平,增强景区极其产品的影响力,是一件双赢的好事。 来自百度的参考答案,希望对你有帮助~~~~~

享有旅游经营权 能不能股权转让

旅游经营权是不能作价入股的,有明确的规定。就是旅游经营权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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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的经营权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的 ,国企也可以变成私企,更何况旅游景区的经营权。

景区的经营权的装让要通过法律法规渠道进行装让,过让到另一经营者的法律户名上。 也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

山西省旅游

山西省旅游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从事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交通、食宿、购物、文化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和可待续发展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山西历史文化、革命传统、自然生态旅游特色。

第五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开发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旅游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行使旅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旅游交通运输、改善旅游环境,指导旅游商品市场开发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监督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或者参与查处侵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组织、管理和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八)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旅游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旅游保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绿化、美化和环境污染的治理,加快旅游道路客运、食宿等设施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城市和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地区划定一定的范围,提供必要的条件,招商引资,建设以度假休闲、游览娱乐、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经济园区。

第十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开拓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

第十一条 省、市(地)以及具备发展旅游业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旅游教育,培养和引进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省内外、国(境)外旅游市场开发总体方案。

第十三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旅游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际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国际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四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网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经营状况和旅游活动信息,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旅游商品发展规划,指导开发具有山西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文化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等部门指导创建健康文明、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娱乐项目。

第三章 旅游资源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观赏和游览价值,可以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等。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 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地)、县(市、区)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编制本景区、景点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在批准实施前应当进行评审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旅游景区、景点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鼓励国内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投资组建大型旅游企业或者成立旅行社、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鼓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投资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本省设立旅行社,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投资者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有利于生态和环境保护、人文景观和风景名胜保护。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每年从其门票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资金,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旅游、财政、发展计划等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景区、景点旅游资源的宣传、保护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改善。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省级重点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书面意见,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批。< /p>

有关部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景点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充分论证,注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对旅游景区、景点现有不符合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破坏旅游环境、损害旅游景观的旅游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令其逐步搬迁或者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 条鼓励在旅游资源特点突出、旅游景点相对集中、旅游经济效益显著的区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

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抉贫试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须经评审论证后,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报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合理设置停车场、公厕、环卫和通讯设施、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紧急求援和游客中心,配备景区、景点导游人员。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设置中外文对照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采用国际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等级评定。

旅游景区、景点的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并分别将其纳入国际、国内旅游线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景点采石、开矿、挖土、采沙、建坟、非法采伐、烧荒、捕猎、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随意设置广告牌匾,兴建损害生态环境的企业或者设施,破坏旅游资源,损害旅游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内建设各类经济开发区。

禁止兴建宣扬封建迷信、庸俗低级等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设施。

禁止在旅游景区、景点及其周围擅自摆摊、圈地;禁止摊贩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物。

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专门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导游服务企业、饭店、餐馆、商店、车船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和度假游乐场所、旅游景区、景点。

第二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发挥指导、沟通、服务等功能,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在办理旅游经营有关证件时,不得收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无合法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有权拒绝非法罚款或者扣缴经营证照,有权拒绝各部门强行推销商品或者强行安置人员。

第三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考核、评定旅游经营诚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按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项目与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旅游安全防范设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 旅游者人身、财物安排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惊险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缆车、大中型游乐设施,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旅游者人身和财物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经旅游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对饭店实行星级评定。星级饭店的评定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星级名义或者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和门市部(营业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十八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和外省(市、区)旅行社可以组织国内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在交通、咨询、服务或者签证、备案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游览日程和线路,游览景点、娱乐场所和时间,交通、食宿的标准,导游服务内容和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的地点、次数和时间。

鼓励使用国家推荐使用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旅行社及其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变更合同的,必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者要求变更合同的,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租用有营业执照和客运经营许可证,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要求的车船。

为旅行社从事旅游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服务,服从导游人员的安排。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变更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和加收费用。因服务项目价格下调或者不可抗力而减少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当退还相应的费用。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向旅游者推荐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四十二条 设立导游服务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接受旅游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管理,但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导游服务企业应当为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聘用在导游服务企业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导游证的导游人员必须在导游服务企业登记注册,或者在旅行社从业;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由旅行社委派,并佩戴导游证。

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取得导 游证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必须在旅游景区、景点的导游服务单位从业,从事景区、景点导游活动必须由所在单位委派。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十四条 旅游景区、景点内有多处景观或者游览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或者价格低于单一门票价格总和的联票、套票,一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自主选择购买。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者搭配书籍、保险售票。

鼓励旅游景区、景点向省内外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者或者其他团体旅游者实行奖励性折扣售票。

第四十五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价格,必须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上调,应当自批准上调价格公布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延迟三十日执行,对国(境)外旅游团队延迟九十日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价值的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旅游者容量控制制度。重要旅游景区、景点接待旅游者的每日最大控制容量,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景区、景点范围内的旅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维护旅游秩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景点不得限制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进行正常的景区、景点导游活动。

第五章 旅游者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真实地介绍有关旅游服务的项目、标准、价格、安全等情况;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项目和选购旅游商品;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全面履行合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书面合同或者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第四十八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德,履行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义务,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爱护旅游资源、设施和生态环境,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因旅游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设施损害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或者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投诉:

(一)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因自身过错未达到书面合同或者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旅游者的人身和财物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旅游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旅游安全责任或者其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购物安全的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立即整改,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 旅游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属于旅游经营诚信单位的,应当取消其旅游经营诚信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旅游投诉的电话、互联网址,接受旅游者的投诉,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应当由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转交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五十三条 旅游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十五天至三十天,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本省颁发的导游证的人员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有景区、景点导游证的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委派,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导游活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具体的你可以上山西本地的旅游门户网站看看,也许有你需要的资料。山西旅游热线 或者是我要去山西旅游网 。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随着我国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转让经营权逐渐成为我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旅游资源开发的一种制度创新模式。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经营权转让协议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一)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转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年租金为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租金为一次性交清,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甲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出租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____年 月1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大写: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店铺于 年 月 日在位于 处,现在甲方愿意将经营权、店面租凭合同以及相关手续等全部无偿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店面转让的方式:

甲方将其所持店面以及相关手续无偿转让给乙方。

二、有关店面盈亏的分担:

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全部享有该店后期经营的利润,承担全部后期的风险及亏损。

三、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 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层/厅) ▁▁▁▁▁▁▁▁号场地,面积▁▁▁▁▁平方米,用途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库房▁▁▁▁▁平方米,库房位置为▁▁▁▁▁▁。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其中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 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 保证金保证金属于双方约定事项。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是/否)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的担保。乙方支付保证金的,甲方则以市场当年租金总额的2-5%作为市场整体性的对应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保证金的交付、保管、支取、返还等事宜见合同附件。

第五条 保险

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2、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3、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应对市场进行商业管理,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包括:对商品品种的规划和控制、功能区域的划分、商品档次的定位、商品经营的管理及质量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营销管理;形象设计;市场调研;公共关系协调;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6、应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市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市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7、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并保证全年广告宣传费用不低于市场全年租金总额的▁▁▁%。▁▁▁▁▁▁▁▁▁▁▁▁。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票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 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9、建筑物外立面及建筑物内部非乙方承租场地范围内的广告发布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包括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利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7、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本合同续租适用以下第▁▁▁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 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第十六条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四)

酒吧经营转让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由于经营的需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酒吧转让乙方经营,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本色酒吧一层 平米;二层 平米;三楼 平米,转让乙方经营。

二、甲乙双方约定,该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乙方第一次付给甲方壹拾万元整,经营权即由乙方所有。剩余的三万元在 年 月 日之前付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正常经营所需要的手续(办理证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协议生效后,协助乙方在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手续办理完毕。

三、甲方把酒吧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全部转让乙方。

四、甲乙双方协议生效后,酒店转让前的债仅债务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接管酒吧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附件:酒吧物品清单、酒吧营业执照原件等。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经营权转让协议书范本(五)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酒吧及其所有设备设施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号的{原名为________________}酒吧的场地,包括所有现存留的设施和音响灯光设备以人民币总计________元(大写:______)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待乙方进场后,乙方再支付甲方剩余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和物品,不得参与酒吧经营,干涉酒吧事务。

第二条 甲方承诺其对该酒吧及所有转让的设备及设施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并保证任何第三人不会对该标的物享有任何权利。合同签订后甲方需及时将营业执照转入乙方名下,如无营业执照,则将原有法人代表更改为乙方。

第三条 因该酒吧房屋所有权非甲方,乙方自行与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另一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方与甲方原签订的租凭合同将自行作废。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所有权一方的 转让同意,如由甲方原因导至房屋所有权方中途停止租赁,或者甲方未按时交付店面,甲方则归还乙方已付转让费和承担违约金_____元(大写: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在酒吧经营权交付乙方以前,必须将所有积欠一切的税款、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雇员工资等费用一律付清,乙方在经营期间不承担甲方所遗留的任何积欠费用,由此产生的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

第六条 甲方现雇用的员工,除乙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解散。

第七条 甲方需承诺负责转让前的酒吧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所负的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及非法律问题的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 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其它借口终止合同和违反以上几条协议,否则以违约论处,违反方将承担和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有关部门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完毕补充在附则内,附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未尽事项产生的任何问题,双方如协商未果,可向当地人民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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