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到旅游景点培训(不得去风景名胜地培训)
导读:禁止到旅游景点培训(不得去风景名胜地培训) 禁止各行政机关在旅游景点召开会议的措施和方法 五A景区能不能搞培训?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吉林市旅游管理条例
禁止各行政机关在旅游景点召开会议的措施和方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全文如下:
1998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以来,各级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尤其是到中央明令禁止的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违规到上述风景名胜区开会问题仍未完全杜绝,到其他热点风景名胜区开会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外开会到区内旅游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单位还巧立名目组织公款旅游,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
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
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党政机关召开涉及旅游、宗教、林业、地震、气象、生态环保、国土资源以及景区规划等工作的专业性会议,确需到禁止名单中的风景名胜区召开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四、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 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五、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会议费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会议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并及时将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六、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A景区能不能搞培训?
一、景区的等级划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4A、3A、2A、1A级。5A级为旅游景区最高等级,代表着世界级精品的旅游风景区等级。自2007年原国家旅游局评定出首批5A级景区至今全国累计评定出34批次259家5A级景区。
5A景区分布呈现出中东部多西部少的不均衡的格局,尤其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数量较集中。如图1所示,蓝色代表5A景区集中区域,蓝色越深数量越多。
图1全国5A景区分布图
图2全国5A景区数量图
二、5A景区申报基本条件
1、已挂牌满三年的4A景区。
2、景区面积不小于3平方公里。
3、年游客量不低于60万,其中海外游客不低于5万。
4、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社会反响强烈的群体性事件。
5、具有经批准实施的景区总体规划和经论证通过的创建实施方案。
6、没有多发性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接待人次未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7、旅游资源品质极高,具有特色性、典型性或唯一性及较强市场影响力。
三、5A景区创建流程
图3创建5A景区流程图
四、 5A景区评分标准
表1 5A景区评分图
第一,特色文化,景区要凸显本土特色文化,重视文化建设,文化的主题性、丰富性和文化展示、文化体验等四方面;
第二,信息化,智慧旅游工程满足景区自身发展和游客与时俱进的需求,从信息化基础、信息化管理、数据共享、电子商务四个方面大大加重了该部分的分数;
第三,综合服务,新增了住宿与多元化休闲产品的考核;
第四,旅游安全,新增了最大承载量的核定与公布。
五、5A景区的期限
1、安全隐患严重:主要体现在安全巡查缺失、安全警示缺乏、安全防护设施缺失、安全教育缺乏、消防设施不足、高峰期客流管控不到位、游步道安全隐患等方面。
2、环境卫生差:主要体现在厕所革命滞后、垃圾清理不及时、乱堆乱放、餐饮区卫生差等方面。
3、服务与管理差:主要体现在导游服务差、宰客欺客、擅自更改票价、岗位无人值守、景区服务人员不足、交通及停车场管理差、购物点管理差等方面。
4、旅游设施破损与缺失:主要体现在游客中心功能欠缺、休息设施不足、标识系统缺失、垃圾箱不足、无障碍设施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中被提及次数较多的有安全设施与管理缺失、厕所革命滞后、垃圾清扫不及时、欺客宰客、导游服务差、游客中心功能与设施欠缺、标识系统不足、休息设施不足。
六、5A景区创建的重点
创建重点主要针对专家暗访景区时重点检查的内容:
1、旅游交通:进入景区的旅游公路、特色游步道材质、大型生态停车场;
2、游览设施:内容丰富服务周到的游客中心、有文化内涵的标识体系、多语种导游服务;
3、厕所革命:有在地文化元素、有特色的厕所;
4、旅游安全:公示最大承载量,常备各种应急预案、警示牌;
5、信息化:景区智慧管理设施、宽带WiFi移动电话信号全覆盖、景区在线咨询及预定平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旅游业的发展。
自治县旅游业的发展应当充分利用本地方的自然风景资源和土家族民俗风情资源,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旅游活动,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发展旅游业的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并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引进外资,发展旅游事业。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企业应当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金额纳入自治县财政专户管理。
旅游业专项预算资金和旅游发展基金应当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
开发利用自然风景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旅游景区、景点,必须符合自治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报经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五条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可以为申请旅游业务的经营者核发《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并不得收费。
持有自治县核发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可以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等经营活动。凡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未获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第六条 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省、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导游人员资格培训,颁发本行政区域内的景区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导游或者景区导游不得擅自组团。
旅游企业经营者必须参加旅游业务岗位培训,并组织其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印制旅游景区、景点的门票。门票价格应当由旅游经营者提出书面意见,自治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第八条 禁止在旅游景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从事其他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禁止向旅游景点的江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和经营,恢复原状;拒不改正,造成资源破坏、恢复不了原状的,经专门机构评估,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数额2-3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 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建设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旅游管理工作。
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城建和文化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发展旅游事业,应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加强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旅游资源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游览、观赏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六条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必须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第七条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生态的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负责对全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进行初审,并负责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旅游景区(点)应设置统一制作的中英文对照说明牌和中英文指示牌,使用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十条 旅游景区(点)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商业服务网点和安全、卫生等设施。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专项使用,市财政部门监督。
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利用国内外资金,发展旅游业。第三章 旅行社和导游员第十二条 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企业。
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第十三条 开办旅行社须具备《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并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四条 各类旅行社应严格按审批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国内旅行社转为国际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旅行社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导游服务、旅游安全、旅游保险、违约责任等事项。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七条 旅行社停业、歇业和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手续。在办理完变更手续登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第十八条 外地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本市经营旅行社业务。
外国旅行社或旅游机构在本市设立常设机构,按有关规定报批,接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市旅行社在 本社址以外设立营业部,经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旅行社管理人员须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岗位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二十条 旅行社导游人员(包括临时导游员)和旅游景区(点)的定点导游人员,须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办理导游员证件。
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点)不得使用或聘用无导游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工作。第二十一条 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须由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的经营单位委派。
导游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胸卡、携带导游证,严格按照《导游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各项服务。第四章 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单位第二十二条 旅游涉外饭店是指允许接待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台旅游者的饭店。
Hash:7b78509c87316ccce1edabab978def803ecf0aad
声明:此文由 佚名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