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税收一般有多少」

导读:旅游景点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税收一般有多少」 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旅游行业交什么税 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对景区门票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对景区门票按“文化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目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一是明确的范围,体现征税的广度,凡属于列举税目之内的产品或收入即为课税对象,反之则为非应税对象;

二是对具体征税项目进行归类和界定,以使针对不同的税目确定差别税率。规定税目首先是为了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规定征税的广度。

景点门票收入,景点门票收入属于景点经营单位提供游览场所而取得的文化服务收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景点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旅游行业交什么税

旅游业主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两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其旅游资源和服务设施为条件,为旅游者在旅行游览中提供各种服务性劳动而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后为25%)。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扩展资料:

旅游税的结算

旅游税的结算分纳税人自行结算和徵税机关依职权结算两种。其中,自行结算是主体,只有在自行结算出现特点异常状况下,才适用依职权结算。

(一)纳税人自行结算

采用自行结算方式,不论纳税人在相应期间内有无应税行为,均应在每月月底前向财税厅提交M/7格式申报表。

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若出现结算错误,使税款结算或者缴交偏少时,纳税人应及时对申报表作出更正,并使缺少的税款在徵税期届满前得到弥补,否则,会引致两个结果,一个是财税厅厅长依职权对该税项进行额外结算,另一个是税款弥补性利息的加收。

如果申报表的错误 税款结算或缴交偏多,则该项错误属於任意性更正事项,可由纳税人自行决定更正与否。不过,纳税人若需更正,应在一年内实施。

(二)徵税机关依职权结算

依职权结算由财税厅厅长实施。在下列叁种情况下,财税厅厅长根据具体纳税人的资料,包括会计记录及相关档、实际额容量、使用率、设施坐落地及实行价格,依职权结算:

1、纳税人全部或部分没有结算税款,遗漏或错误结算;

2、纳税人在有关法定期间内,没有定期提交M/7格式申报表;

3、纳税人提交申报表有错误,并且没有作出更正。

经依职权作出税款结算后,徵税机关以挂号邮件的方式发出M/6格式印件(如图2)通知纳税人在30日内缴交所欠税款及附加税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游税

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青办发〔2010〕66号)第三条第九款第五项规定:“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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