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的财务部「旅游景点财务工作」

导读:旅游景点的财务部「旅游景点财务工作」 旅行社的财务怎么做? 旅行社有哪些部门,各部门有什么区别? 一个旅游景点的相关管理属于那些机构或部门管理 旅游景点有什么部门?

旅行社的财务怎么做?

但是,旅游企业财务核算有其独特的特点。下面就旅游企业财务核算主要会计科目的使用、收入成本的确认与计量等方面,对旅游企业的核算要点进行简要归纳。一、主要会计科目 由于旅游企业本身是组织团队旅游,游客到旅行社报名参加旅游,旅行社收取旅游款,构成企业的销售收入。同时组织客人到目的地旅游,组团需要付出的当地旅行社接待费以及租车费、机票费、住宿费、餐费、保险费、门票费等构成了旅行团队的成本。由于行业特点,注定了旅游企业基本上不存在存货核算的问题。因此,在财务核算方面,涉及资金收付的会计科目成为旅游业会计最常用的科目。1、应收帐款 除了在营业厅接收散客组团出游之外,旅行社一般情况下需要开拓一些大型企业客户,这些客户为了给员工提供较好的福利政策,以体现企业的凝聚力,一般都会定期组织员工外出考察旅游。门市接收散客组团,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应收款项的问题。但是对于企业客户多属于固定客户。因此大多数旅行社会先组织员工出游之后才收款,因此形成企业的应收帐款。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及本期应收未收团款。当月收到前期应收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 cr:应收帐款;在月末结转收入时,对尚未收到的旅游团款:dr:应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2、预付帐款 预付帐款核算主要是在旅游企业支付当期组团出游的旅游费用。支付前期出游团队的旅游费用时候,使用应付帐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支付旅游款时:dr:预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dr:主营业务成本 cr:预付帐款;3、应付帐款 该科目核算本企业支付前期及当期应付而未付的旅游团款。支付前期旅游团费时:dr:应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月末结转成本时候:dr:主营业务成本 cr:应付帐款;4、预收帐款 该科目核算本期收到的旅游团款。收到前期旅游团款在应收帐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收到本期旅游团款时:dr:现金(银行存款) cr:预收帐款;月末结转收入时:dr:预收帐款 cr:主营业务收入。二、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一般情况下,旅游企业会计的收入是根据与客户签订的旅游合同来确定的,成本的确认也是则是根据旅游实际发生的费用及与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来确定。旅游过程中遇到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给予客人的折扣等则按照实际情况,按照销售折扣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财务核算的工作量,旅游企业一般在期末确认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以下是企业核算的一般步骤:1、收到当期旅游团款时: dr:现金(银行存款) cr:预收帐款2、收到前期旅游团款时: dr:现金(银行存款) cr:应收帐款3、支付当期旅游团款时: dr:预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4、支付前期旅游团款时: dr:应付帐款 cr:现金(银行存款)5、期末结转收入 dr:预收帐款 (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dr:应收帐款 (当期合同金额-收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cr:主营业务收入 (当期旅游合同金额)6、期末结转成本 dr: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 cr:预付帐款 (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 cr:应付帐款 (当期旅游合同应支付团款及当期出团实际费用-支付当期旅游团款金额)三、注意点:1、在具体运用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及预收帐款科目时,需要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鉴于旅游企业的客户非常多, 且很多客户在一个会计年度可能只有一次业务发生。因此,在当前大部分企业均已经实行电算化的情况下,如果在财务软件中各科目下分别设置二级科目,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二级科目将不可胜数。因此建议相关企业设置手工明细帐进行辅助核算,这也是旅游业企业独特的较为繁琐的工作。2、税务问题:旅游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其中营业税的处理方法按照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的毛利额乘以适用税率确认,在财务处理时要引起注意。其余税种的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建账一、首先,建账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二、 设置总账1、总账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亦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来分类登记企业的全部经济业务,提供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和利润等总括的核算资料。2、总账的格式采用三栏式,外表形式一般应采用订本式账簿。三、设置明细账1、明细账通常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用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有关的明细核算资料。2、明细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式和多栏式,企业应根据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选择明细账的格式。3、明细账的外表形式一般采用活页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主要是使用方便,便于账页的重新排列和记账人员的分工,但是活页账的账页容易散失和被随意抽换。因此,使用时应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注意妥善保管。四、设置日记账1、日记账又称序时账,是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的账簿。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以便逐日核算和监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付出和结存情况。2、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页一般采用三栏式,即借方、贷方和余额三栏。(2)账簿的外表形式必须采用订本式。现金和银行存款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为保证账簿资料的安全、完整,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旅行社有哪些部门,各部门有什么区别?

旅行社的机构设置一般下设 10 个职能部门

1、办公室:统筹、管理、行政

2、财务部:会计、出纳、审计、预算核算

3、电子商务部:网络建设、网站编辑、网络宣传策划、网上交易

4、客服部:客户信息管理、投诉咨询受理、售前售后支持

5、出境部:出境手续办理、接洽酒店选择、长期客户谈判

6、国内部:国内各类手续办理、接洽酒店选择、长期客户谈判

7、策划部:旅游路线策划、产品推广策划

8、导游部:导游人员招聘、培训与管理

9、票务部:各类交通票、门票

10、地接部:地面接待

11、门市部:分销

12、票务部:订票、价格交涉这样应该是比较科学的,有些部门对于旅行社不必要。

一个旅游景点的相关管理属于那些机构或部门管理

1.景区销售部:负责景区的推广工作,负责和旅游同行如旅行社签订协议等。有好的推广才能有大量的客源,从而为景区赢利。

2.景区售票处:负责对外的售票工作,分为散客票和团体票两种,

3.景区执法处:负责景区游客的安全保障。

4.景区财务部:负责景区的财务支出工作,和售票处接触密切

5.景区保洁处:负责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目前想到的只有这些,回头想到这补充。

旅游景点有什么部门?

你看有没有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溶洞、特殊地质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革命纪念地、宗教寺庙、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风土人情等。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由该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工作(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等级、规模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受所属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三)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配套设施;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其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备设立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区域,应当依法申报或者审定划为风景名胜区。

第十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风景名胜区内土地、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关系,不得改变风景名胜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按风景资源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具有一定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环 优美、规模较小、有配套设施,在地、市、县内有知名度的,可以申报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二)具有比较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有特色,有一定规模,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在自治区内外有知名度的,可以申报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重要的游览、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景观独特,规模较大,配套设施完善,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可以申报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十二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有重大的风景名胜资源发现,或者原有的风景名胜资源价值经重新评估,具备上一等级风景名胜区资源条件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可按程序重新申请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者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风景名胜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其配套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原定等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审定公布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降低或者撤销该风景名胜区的等级。

风景名胜区等级的提高、降低或者撤销,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环境保护、旅游、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二)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等相衔接;

(三)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合理确定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规模、开发程度和各项定额指标;

(四)注重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与规划原则、总体布局和合理游览接待容量;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外围保护地带、景区及其它功能分区;提出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编制各专项规划和投资估算等。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确定景区布局、道路交通、游览和服务设施分布、工程管线走向;明确各项建设用地范围;提出建筑密度、高度控制指标和风格、色彩要求以及景点保护措施;提供各主要景观、景点建筑的方案设计和景区绿化要求等。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方案送审后,应当将有关材料整理成册,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所在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区域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之日起6个月内审批。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应当在两年内编制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生效后3个月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内容公布。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审批公布后,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如确需对规划作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开发、建设活动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经审定公布后,总体规划获得批准前,不得在景区内新建永久性设施。临时建设项目如影响规划的实施,破坏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景区景观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有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凡不符合规划,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迁移,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违反规划建设与景观和游览无关或者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风景名胜区景观、景点集中的游览地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娱乐、食宿、生活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定点及设计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按以下规定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其它手续: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游建筑,宗教项目,标志性建筑及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标志性建筑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 景观的原有风貌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五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按风景资源价值和环境保护需要实行分级保护。保护范围由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界定,并沿界设立界标,明确具体界区。

风景名胜区景区入口处和主要景物、景点应当设置保护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入或者居住在风景名胜区的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区内各项公共设施,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经鉴定的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毁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设置标志牌和保护说明,并予以明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天然植被及砍伐风景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和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始得进行。

第三十一条 因科研或者其它原因确需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它林副产品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能定点限量采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古园林、古树名木、古墓葬摩崖石刻、革命遗迹、遗址和其它重要的人文景观登记造册,设立保护标志,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落实防火、避雷、防洪、防震、防蛀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安全和治安管理,配备专门的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维护风景名胜区景物、公共设施、游览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对有险情或者存在有害物的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告示;对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

活动。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矿、采石、挖沙、取土、安装杆线、开垦、建坟;

(二)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三)捕杀、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引入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

(四)擅自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攀折树、竹、花;

(六)扰乱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

(七)随处倾倒垃圾、污水及有害物质,乱扔废弃物;

(八)擅自设置、张贴广告或者标语;

(九)在禁火区生火、吸烟、燃放烟花鞭炮;

(十)在规定地点以外随意停放车辆或者占道摆卖;

(十一)擅自设点向游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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