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开宾馆「旅游景点宾馆怎么开」

导读:旅游景点开宾馆「旅游景点宾馆怎么开」 在景点附近开宾馆挣钱吗 在旅游景区开一家酒店赚钱吗? 在旅游区开旅馆,一个月能赚多少钱? 冰川旅游景点开宾馆叫什么好 旅游景点小旅馆办证

景点附近开宾馆挣钱吗

在景点附近开宾馆挣钱,很多宾馆都是开在景点、景区附近的,都很挣钱。比如

成都武侯祠

都江堰景区

附近,

云南大理

丽江香格里拉古城景区的宾馆,都很挣钱。吃住行方便,便以游客住宿。

旅游景区开一家酒店赚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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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区开旅馆,一个月能赚多少钱?

说到旅馆,中国遍地都是,但是能不能挣钱或者挣多少钱,这又是另外一回事,开旅馆的地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旅馆是开在风景名胜区多的县城里,那么除去房租的钱,开旅馆赚取的利润还是非常可观的,大家想不想知道开旅馆一个月可以挣多少钱?下面小编举个例子。

如果在桂林开一间旅馆,房间有25间,按一天100元计算,一个月30天,每天入住率大概是85%,三个员工的工资一共是9000元,每个月的水电费一共是12000元,一年租金32万,按一年365天计算,那么一个月的租金就是了877元。公式如下:25×10×30×85%-9000-12000-877=41873元,所以一个月可以挣取41873元,这里是不包括消防证,还有营业许可证。

如果旅馆是开在桂林,只有赚不会亏,因为桂林有很多旅游景区,如果在旺季的时候,酒店根本就供不应求,所以旅馆就成为大家的选择,可能在很多人心里认为旅馆的装修还有设施设备不完善,通常旅馆不会成为游客的首选,其实旅馆也有档次之分,如果人流量多的地方,旅馆的装修就要高档一点,里面的配置必须要达到酒店的标配!

比如提供24小时热水,独立卫生间,无线wifi,停车场,电视机,吹风机,空调,床等等这些最基本的,有些东西为了节省成本可以不买全新的,八九成新的就可以,不会影响使用,所以像电器类的可以买二手的,因为电器比较贵,买二手的比较便宜,现在很少旅客看电视,都是玩手机还有电脑,这些电视机都是用来摆设的!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很多地方的旅馆,他们的电视台是非常少的,这是因为节约成本,所以使用的是卫星电视,一台卫星电视可以带动九台混或者十台电视机,所以在这方面可以省下一大笔钱,大家都知道开一间旅馆,至少需要25个房间以上,所以要把控好装修费用,尽量不要超过25万。

冰川旅游景点开宾馆叫什么好

冰川宾馆。冰川旅游景点都是冰,而且还全都是雪,这时候就可以把宾馆取名为冰川宾馆,因为大家都是来冰川看景色的,如果取名冰川的话,可以跟冰川景色相互应,而且还可以吸引游客的眼球。

旅游景点小旅馆办证

申请经营旅馆业的备案手续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依法履行开业审批备案手续。

1.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2.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3.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2条至第5条、第14条的规定,除与上述各点相同内容外,还有第15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4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旅馆业审批的依据:

(1)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3)《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二、旅馆业的审批材料及程序

(1)经营旅馆业的申请书(主要写明经营地址、房屋结构、面积、房间数、床位数、经济性质);

(2)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单位持上级的批复(无主管企业除外);

(4)法人代表任命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5)房屋所有权证和使用证明;

(6)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新房)或西城区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旧房)(地址:西安门大街47号:电话:66128055);

(7)外地驻京机构开办旅馆要持北京市协办外地驻京机构管理处的批文;

(8)安全管理制度材料;房屋平面图、方位图;

(9)西城消防处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10)填写公安部门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治安责任书》、《特种行业人员登记表》和《特种行业治保会(组)登记表》。

三、开办旅馆须符合的安全条件

(1)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2)有相应的消防设 、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3)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4)客房区要与生产、生活区分开。

(5)床位须在20张以上,床与床之间距离不少于70公分,床头之间距离不少于50公分。

(6)总台须安装电话、传真机、486型以上电脑,并安装特行查控系统专用软件。

(7)客房须安装‘一关即锁’型的门锁。

(8)平房、楼房一层和其它易攀登进入的客房窗户须设防护栏。

(9)小件寄存室、财务室要安装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

(10)涉外宾馆须安装IC卡门锁、录相监控系统和有防火烟感系统。

项目名称 申办旅馆(招待所)的基本条件及申办手续

办事依据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上海市旅

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办事机构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

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⑴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

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

少于6平方米;

⑵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它部分须分门进出;机

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

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它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

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设施;

⑶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

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

事故的要求;

⑷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

火规范的要求;

⑸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

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⑹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

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

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⑵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

结的地区;

⑶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

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⑷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

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⑵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

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⑶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

灯;

⑷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⑸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二)需办理的事项

申办单位在 开业(含试营业)的两个月前,向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

安支(大)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建筑质量检查部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准

文件;

⑶消防监督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⑷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

治安业务培训班证》以及居住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相关证明;

⑸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务工证明;

⑹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⑺建筑物及内部设施的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⑻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明;

⑼公安部门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

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办事顺序

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经审核符合申办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建批复;

对不符合申办规定的,向申办单位提出补充申办材料、修改设计方案或不予受理

等理由,并将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退回。

申办单位项目筹建完毕,应向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分(县)局治安支

(大)队提出正式对外营业或试营业的申请,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

见书。派出所(警察署)初审,治安支(大)队审核验收〈涉外饭店由市局治安

总队会同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申办单位《

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

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

(二)办事时限

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在收到申办单位填好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

表》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

意的,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三)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5)1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42号文规

定《特种行业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

办事项目

办理《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

机构名称办理地址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分局各派出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时,下午14:00—17时

徐汇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上海市中山南二路1020号周一至周四9:00-11:00

周五14:00-17:00 64868911-37315

申办对象资格

1、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1)

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个客房内床位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

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游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3)

旅馆的服务台、行李寄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车库和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施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要求;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条例的规定和其他防火规范要求;

2、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3、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1)

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和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p>

(2)旅馆的经营负责人、治安责任人、前台工作人员、安保人员、客房服务员等须经治安培训,持证上岗;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1)被吊销《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的特种行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2)

被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二年的;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未满五年的;

(3)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开办个体旅馆的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旅馆的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须经房管部门同意,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旅馆。已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或土地已被征用,个体申请经营旅馆不予考虑;

(2)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3)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本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业要求(必须符合本市人防工程的管理规定)

(1)容纳人数必须严格按规定限额,不得任意加设临时铺位和设置双层床位。

(2)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疏散门的净宽度应不小于0.8米,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1.1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4米,楼梯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出入口疏散通道应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持畅通,不得任意封闭、隔断、堆物或堵塞。

(4)必须备有应急照明用电。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

2、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准文件或者董事会决议;

3、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4、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资质证明以及经营负责人的《上海市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业务培训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的名册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房屋产(使用)权证明或者经营场地的合法使用证明;

8、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和文字说明;

9、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开设的还必须提供外资委的批准文件,并填写《外方人员情况登记表》;

10、利用人防工程地下室开办的还须提供人防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11、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2、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合同书及缴费证明;(复印件)

13、本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资格证明;

办理程序

派出所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作出初审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上报分局治安部门审核。分局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派出所治安部门10个工作日、分局治安部门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证收费10元。依据沪财A000143。

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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