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玉米补贴还有吗

导读:2021年玉米补贴还有吗 粮食补助几月份下来

据了解,进入到2021年之后,粮改饲试点还将继续推进。按照《全国种植业工作要点》相关规定,已经将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列入粮改饲试点范围。而玉米作为重要的饲料原料必将获得更多的扶持,粮补、粮价或迎来双重利好。

但目前具体的政策文件还未公布,大家可以参考2020年的玉米补贴标准(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1、2020年黑龙江牡丹江玉米补贴标准:玉米每亩补贴38元。

2、2020年巴林右旗玉米补贴标准:64.94元/亩。

3、2020年包头市玉米补贴标准:每亩补贴标准64元。

4、2020年吉林东丰县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146.98元/亩。

补贴对象为玉米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而且补贴资金会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1、生猪价格虽然有所下降,但是生猪的价格还是处于高位的,并没有比较明显的下降。可以预见2021一年时间之内生猪价格下降的十分缓慢,而为了加大生猪产能恢复,对于玉米的需求仍处于高位。

【拓展资料】

2、今年由于疫情影响生产种植,全球玉米产量都受其影响,进口玉米价格与往年相比价格高了许多,已经达到2100元/吨。因此,进口玉米还是对国内玉米将不会造成冲击,对于维持当前玉米价格有一定的帮助。

3、农资和土地承包费用的增加,2021年的种植成本预计会有所提高。另外,玉米产量的减少,属于一个短暂的不可控的因素,并不能持续地提高玉米的价格。

综合来看,2021年玉米行情大概率继续维持高价,但整体上涨空间已十分有限,但赚钱还是可行的。不过随着种植成本增加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扩种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种植户一定得多加注意。

粮食补助几月份下来

粮食补贴的发放时间和农作物的成熟时间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粮食成熟较早的华中地区,发放时间为3到5月份,而对于粮食成熟较晚的华东地区,要等到6月份。具体标准每个地区会有细微差别,具体还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通知。

一、粮食补贴的发放时间

粮食补贴的发放时间和农作物的成熟时间有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粮食成熟较早的华中地区,发放时间为3到5月份,而对于粮食成熟较晚的华东地区,要等到6月份。具体标准每个地区会有细微差别,具体还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通知。

二、粮食补贴的发放金额

根据相关规定,粮食补贴是农民的耕地面积乘以每亩地的补贴金额。简单地说,农民种植面积越大,补贴就越多。

三、粮食补贴的发放方式

粮食补贴主要采取一卡通和现金两种发放方式。具体的发放方式农民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四、粮食补贴对象

现在的粮食补贴对象是土地承包人,包括蔬菜和草地。有不少农民问,粮食补贴到底补给承包人还是耕种人,国家规定,承包权再谁,补贴给谁,当然要是合同中声明给耕地人,那就另说。

五、发放标准变化

农业的发展一直都是广泛被国家重视,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种地的积极性,所以才有了很多项农业补贴。不过现在,有很多农民工兄弟外出打工家里的土地都闲置了,也就造成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根据相关规定,粮食补贴是农民的耕地面积乘以每亩地的补贴金额。简单地说,农民种植面积越大,补贴就越多。

以下情形没有补贴

1、拥有承包地超过3年及以上没有使用,且没有办理流转的农民;

2、利用承包地从事与粮食生产无关的活动的农民;

3、未经同意私自开荒的农民;

4、本人的土地常年抛荒、弃 耕、不管理的,领不到补贴;

5、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不能作为耕地使用,不能领取土地补贴。

法律依据:

《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粮食补贴政策是中央财政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200亿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为有效化解农资价格上涨对农民种粮收益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近日,中央财政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200亿元,用于对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弥补今年以来农资成本上涨带来的增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粮食直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将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最大的亮点就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条例》明确将保护粮食生产者积极性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的措施。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采取政策性购销措施,今年国家继续对小麦和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对侵害种粮农民利益的行为,设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指出,《条例》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有利于进一步保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调动粮食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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