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权威解读:增设第九厅负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1月3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介绍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会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就第九厅设置职能答记者问。

中国新闻社记者:

作为一位准妈妈,我非常关心孩子,近期看到一批社会案件当中孩子既可能是受害者也可能是加害者。这次我们关注最高检增设了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想请问,第一为何要设置这个检察厅,第二是第九检察厅近期有什么规划和举措?谢谢。

童建明:

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感谢你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心和关注。的确,我们国家有近3亿的未成年人,所以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关系到我们亿万家庭的幸福,也关系到我们祖国和民族的未来。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问题,刚才这位记者讲得非常好,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害,一方面是被害。从加害这方面看,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逐渐呈低龄化的趋势,同时还呈现成年人化、暴力化的趋势,一些极端的恶性案件经常发生。另一方面从被害这方面看,被害儿童、遗弃儿童、性侵儿童这方面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和危害很严重。刚才张军检察长讲到的,他在列席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的这起案子时,就是一位老师性侵学生的案件,也是一起严重的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也有两个特点:

一是,它的专业化要求很高。刑事诉讼法专门设有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有很多不同的程序,包括像对未成年人讯问和询问的时候要有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对未成年人为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以更多地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也包括他和成年人一起犯罪,要实行分案起诉,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要封存,在会见的时候还有一个亲情的会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诉讼程序,这都是一些专门化的程序。

二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社会支持要求很高,很多工作需要社会的支持,比方说,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社会调查,要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社会背景,还需要引进一些心理辅导,需要我们请一些义工给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也包括建立一些关护基地,一些热心企业或者社团建设专门的未成年人基地,对涉罪或者有错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关护帮教,这些都需要社会支持。所以这项工作很大的特点就是专业化和社会化要很好地结合起来。这两个方面结合得越好,这项工作的功能和作用就发挥得越大。

未成年人特殊的程序是纵贯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特点,公安和法院是两头,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从立案监督开始,到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到最后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既有特殊的职责,也有特殊的便利条件。设立专门的机构,有利于我们集中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于和社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这个机构的成立也是实践探索的结果。早在1986年,上海市的长宁区检察院第一个设立少年起诉组,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起诉工作。后来由此逐步发展,现在地方检察院已经有24个省级院、1400多个市县级检察院都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没有设立这个机构的检察院也大多都有专门的办案组或者专门的检察官来负责这项工作。很多地方都有一些制度、机制的创新。比如,前不久我到湖南株洲市检察院调研,他们带我去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株洲市检察院市区发生的所有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都集中到一个区,叫天元区检察院办理。这一层楼都是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办公的地方,有办公室,还有一些社会的心理咨询师,有心理辅导室,都配得很齐全。这些机制上的创新,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是非常有益的。

2015年底,高检院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当时是作为一个临时机构来统筹协调这项工作。这次机构改革,这项工作正因为它的重要性得到了中央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机构很紧张的情况下,设立了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专门机构,我们叫第九厅。第九厅的设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好地呵护我们祖国的花朵健康成长。谢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的要求。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研究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

(九)对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十)负责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三)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

(十四)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

办公厅(新闻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管理秘书实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国检察机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一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厅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三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四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五检察厅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六检察厅

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第七检察厅

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检察厅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九检察厅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检察厅

负责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法律政策研究室

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承办涉及检察工作的司法协助协定、引渡条约、国际公约等文本草案的研究、谈判工作。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案件管理办公室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国际合作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承担全国检察机关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系协助工作。承担全国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外国检察机关合作协议或议定书的文本起草、谈判及签订等对外协调、管理工作。

检务督察局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对各级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有关政策。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计划财务装备局

制定实施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本级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政治部

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政治部内设干部部(保留警务部牌子)、宣传部、干部教育培训部、办公室。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 | 王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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