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七房一补一金”解读!附住房改革走向!

一、军转干部居住的几种房子

军队公寓房:主要保障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在职期间住用,不能出售,离职要迁出。公寓住房的住用人员离退休、转业、复员、调动工作后已安排住房或购买住房的,应当限期腾出现住用的公寓住房。

对现居住在公寓区内的其他人员,应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房等办法逐步迁出。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可继续租(借)住军产住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需要暂时租用军队住房的,在办理转业复员离队手续后的两年内,按月租金标准计收房租,第三年以后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10元计收房租。

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以综合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申购办法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购买地方商品房:是指军队干部服役期间或转业后出资购买, 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购房面积和购房地域由家庭经济条件决定。

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如何“补”?

1、住房补贴

①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党委按有关规定解决。

②类别: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③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地方高校毕业入伍干部住房补贴:在给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的年限时,将其在校时间一并计算在内;确定地方普通高校学校毕业入伍干部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学历的相应学制为准;在地方普通高校学习未毕业,提前离校应征入伍后国家承认并补发学历的干部,按照实际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住房补贴年限;在学校学习时推迟毕业时间的,按照当时规定的学制计算住房补贴年限。

三、住房公积金

是指军队为在职人员和军队供应的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转业、复员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摘录整理自《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后字〔2003〕6号)。)

四、军改期间住房保障怎样“改”?

根据军队住房保障政策制度改革要求,全军将逐步推行安置住房区域统建,拟在部分驻军比较集中的中高房价城市组织统建试点。

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列入转业计划、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其中,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西藏地区工作满8年的干部放宽至副团职),可纳入统建范围。申请购买安置住房,实行购房资格预审制度,个人申请购房应当填写《军队人员申请购买安置住房资格审核表》,经所在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审核,按建制渠道逐级报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后勤保障部核准后,纳入全军安置住房需求数据库。

未入库人员不得安排购买军队安置住房。购房资格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6月底、12月底各集中组织一次。参建人员应按本人职级购买相应户型的住房,根据个人自愿,可以购买低于本人职级户型的住房,不得购买高于本人职级户型的住房。

参建人员职级晋升的,允许继续申购本人原职级户型的住房。购房申请一经核准不得改变,因个人原因弃购的,5年内不再安排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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