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宏振:先商文化的考古学存在——漳河流域先商时期考古学文化及相关问题

20世纪70年代,邹衡先生将太行山东麓一线的漳河型和辉卫型、郑州地区的南关外型等遗存考证为考古学意义上的先商文化,并指出其中的漳河型是商文化的原始形态。自此,关于商人起源及先商文化的考古学探索开启了一个新阶段[1]。但是,有关先商文化的概念及在相关考古学文化中的位置,与先商文化相关的考古遗存年代与属性,以及早期商部族的活动地域及特征等等相关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着歧义与争论。漳河流域被许多学者视作是先商文化的中心区,本文将以漳河流域核心地带(邯郸附近)的先商时期文化遗存为基础,讨论先商文化的概念及与考古学文化的对应、早期商部族在豫东地区的活动方式等问题,其本质是尝试厘清先商文化研究的考古学途径,探讨先商文化在考古学层面的存在形式。

一、先商文化概念的应用与局限

先商文化之说缘于商人起源问题。追寻商人起源一直是历史学界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长期以来多数学者主张商人源于东方[2]。1928年殷墟开始发掘以后,考古学者也积极参与到探寻商人源头的探索,李济提出了先殷、先商和原商等概念[3],而李景聃1936年赴豫东一带考古的目的就是要寻找殷墟文化的前身和来源[4]。考古学的发展使得追寻商人渊源的探索不断深入,但关于先商文化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与系统理解,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歧义与纷争。

20世纪60年代,考古学意义的先商文化被首次正式提出,指向的考古遗存是二里头文化[5]。之后的70年代,邹衡先生开始系统讨论先商文化,其出发点是从商文化的考古学角度阐述的:“商文化第一期即先商期,先商期也可叫作先商文化,绝对年代约相当于成汤灭夏以前。……先商文化的分布比较集中在太行山东麓一线。……先商文化漳河型是商文化的原始形态,也是较为纯粹的商文化。”[6]邹衡先生关于先商文化的概念,虽比较严格然而略欠严密,但在当时无疑属于一个划时代的突破性研究,其主要意义在于将夏商二族及其文化在考古学层面揭示并区别开来,并提出了商人源于太行山东麓一线的冀南新说。

此说一经提出,立刻引起考古界广泛关注,许多学者将先商文化探索的重点着眼于太行山东麓一线地区,商人源于冀南逐渐成为考古学界比较主流的认识,从而颠覆了历史学界长期以来认为商人起源于东方的传统看法。但不容忽视的是,支持冀南说的许多学者同时对该说又提出了各种修正。1988年,郑杰祥提出了东下冯—辉卫型文化为先商文化之说[7]。1989年,李伯谦提出了漳河型、辉卫型一类遗存似可以下七垣遗址第3、4层为代表而称之为下七垣文化,它是二里冈下层早段先商文化的直接前身,是汤始居亳前的先商文化[8]。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族属文化为基础来解析先商文化冀南说的探索陆续出现:南部的辉卫型被分离出先商文化系统,被认为属于豕韦族的文化[9];而北部的先商文化保北型被另立为下岳各庄文化,被认为是有易氏的文化[10];还有将下七垣遗址第4层遗存排除在下七垣文化之外等等[11]。这种将考古学文化解构并分化的趋势无疑是与族属对应探索的结果,于是便出现这样的情况:以族属为中心的三代考古学文化探索,常常将考古学文化拆解分化,此与新石器时代考古学文化划分确立的惯例标准形成差异。此正说明了考古学文化的确立基础主要是一种比较和参照,难免含有主观因素,如果比对的基准有异而非一致,则结果即多样化。三代考古学文化拆解探索的趋势,波及影响到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划定,如认为后冈二期文化范畴内的冀南与豫北分属两个不同的文化系统[12]。总之,太行山东麓一线所谓先商文化遗存的分解及多种命名,显示了先商文化冀南说存在的某些困扰和问题。

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与先商文化冀南说相反的意见,商人起源于东方的传统观点在考古学界继续传承,先商文化分布于太行山东麓一线的新流行观点面临着挑战。一些学者将先商文化定位于豫东鲁西南地区,龙山时代的青堌堆类型或王油坊类型被认为是先商文化遗存[13],或者推定岳石文化的创造者就是先商居民[14]。张光直一贯坚持商出自夷,先商文化是岳石文化的一支[15]。但又同时认为,先商文化可能存在两个源头:统治者可能来自东方,而被统治者可能来自漳河流域[16]。这一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先商文化分别存在于东西两支不同的文化之中,而商王朝的居民则主要由两部分人群合流而成。另外,赵芝荃将下七垣遗址第4层划为二里头文化下七垣类型,但又视之为先商文化的代表,实际上即认为夏商二族属于同一文化体系,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王朝更替[17]。这些观点将早商文化的主要来源或追寻至东方,或指向本地的二里头文化,均与先商文化冀南说形成对照。

总之,先商文化冀南说面临的问题是先商文化的概念及与考古学文化的复杂对应,面临的挑战则是与商人起源东方说的某种程度对立。而先商文化的概念与命名问题涉及考古学研究理论的构建,它是一切问题的根本所在。

一般来讲,先商文化系指商灭夏以前商部族创造并使用的文化。这仅仅是以族属性质为基础的理论上的定义,而在具体研究层面将会面临着一些复杂的歧义。先商文化首先是一个部族属性文化概念,这一概念所含的一个隐性基础就是:灭夏前的商部族是一支民族性明确的群团,不仅独立存在并有一定的规模,而且还具有色彩鲜明的独特文化——这支文化的某些物质遗存不仅至今保存,而且还有可能被考古学发现。但这只不过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程序,在具体研究探索层面,将族属文化与考古学物质文化如何对应,即如何辨明哪一支考古学文化是先商文化,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邹衡先生在论证先商文化与考古物质遗存的对应时,主要通过逆向追溯之法,即从有文字可证的殷墟晚商物质文化向上追溯至二里冈早商文化,再由二里冈追溯至漳河型先商文化,而早商文化起始点的判定主要取决于“汤始居亳”之地的商文化遗存。但是,由于物质文化本身构成及渊源的复杂性,以及纵向追溯过程愈远愈大的误差性等因素,上溯至先商时期的文化与商代文化之间,究竟存在多大比重的传承渊源无疑是个无法简单回答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便是殷墟商文化,也不一定全部都是商部族所创造和使用。因此,考古学文化与族属文化的对应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可能正是看到这一情况,邹衡先生后来对先商文化的概念加以严密,指出“先商文化是指商汤灭夏以前主要属于商人的考古学文化”[18],李伯谦也提出类似的看法,即“先商文化是指汤灭夏以前商族(或以商族为主体)创造和使用的文化”[19]。很明显,这些表述实际上即明确了先商文化包括商族在内同时含有其他部族。但所谓以商族为主体的比重到底有多少,纵向发展又有什么变化等等,又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上述表明,先商文化这一概念在考古学探索领域的使用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一点正如孙华指出,先商文化的概念可以用于族属判断,但不适于作为一种考古学文化的命名[20]。事实上,邹衡先生当年可能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虽然他曾提出“考古学文化是田野考古中使用的术语,并不是永远使用的名称,如有可能(确有证据)应该尽量用古代的族属来代替它”[21],但同时又指出:“河北龙山文化涧沟型至少应该包括伯益之族或其所属部落在内的,……伯益和商的先人曾经居住于同一个地区是完全可能的,……共工氏所留下的遗迹,应该是包括在河北龙山文化之内的,……而伯益族可能即属于共工氏的一个分支”[22]。这里的表述很明显透露出这样一种含义:即一种考古文化之中可能包括有两支以上的部族,反过来说,一个部族也有可能在不同的阶段和地域使用两种以上的考古学文化。1990年,李伯谦在论述夏家店下层文化的族属性质时,即明确表达了这一理念,后来又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23]。此对理解先商文化与考古学文化的对应很有启发意义。但是,由于古代部族的构成非常复杂,文献记载的史实也常常互有抵牾,而考古学文化方面也存在着层次与结构等多方面的认知差异。因此,将古代部族与考古学文化相对应的探索,即使在两者的基本构成层面都存在着许多问题,更遑论进一步的联络和照应。但这一点也恰恰正是考古学探索,尤其是三代考古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目标所在,而先商部族与考古学文化关系的探索正是一个很好的个案。

综上所述,太行山东麓一线先商文化系列概念在考古学领域的探索应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兼具族属与考古学文化的笼统先商文化概念,单纯的考古学文化概念——下七垣文化的提出,先商文化概念应用局限性的觉悟及下七垣文化的分解等。这一历程不仅显示出先商文化概念在考古学探索领域具体应用的局限性,同时更反映了先商文化考古学研究途径的逐渐严密和细化。

邹衡先生最初提出的先商文化概念,主要是出自族属性质,但同时又承担着考古学文化的概念,属于一个兼具双方属性的复合概念。一个概念兼具两个层面,其内涵及外延均非完全重合,这必然在研究过程中产生歧义和误差。因此,下七垣文化的提出无疑是先商文化探索深入的一个标志。下七垣文化的概念基本上属于考古学文化的范畴,它既不是对先商文化的简单改称,也不是一种可以完全互用的替代,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对等关系。所谓下七垣文化即是先商文化的表述是不太严密的,关于下七垣文化的拆解及其年代区间的不同看法等等即是一种证明。先商文化与下七垣文化的关系不能简单归之为对应,两者之间表面是先商文化的考古遗存辨认,但究其本质实际上是先商文化考古学存在的全面复原与结构剖析,因此两者之间绝不是互相对应这么简单,两个概念在具体使用时的语境尤为值得注意。

先商文化的考古学探索存在纷争,反映了族属文化与考古学文化对应的复杂性。但这种对应无疑是三代考古的一个重要方面,相互对应的对象辨别是非常复杂的,需要确凿的依据和详尽考证。在这一探索过程中,准确把握和使用相关概念则是一切研究的基础。有鉴于此,先商文化这一概念在使用时,应主要着眼于族属性质,它要高于一般的考古学文化意义,而下七垣文化等则是一个单纯的考古学文化概念。因此,两个概念的使用应有所区别,尽量避免混用。有时候在涉及与先商文化相关的考古学遗存,但无合适的考古学文化命名称呼,或者欲从另外的角度阐释时,不妨可暂称之为先商时期(时代)遗存或先商时期(时代)文化。

二、漳河流域先商时期文化遗存的编年

以漳河流域为中心的先商时期考古学文化遗存,最初被称之为先商文化漳河型,年代分为三组[24];后来又被视作下七垣文化的一部分,年代则分为三期[25];近年有学者将其分为四段或五期[26]。这里需要讨论的是,所谓先商时期的区间问题。先商文化的下限是汤灭夏,其上限可追至始祖契,如此先商时期则为契至汤之间。汤始居亳,亳的具体地望尽管存在争议,然其考古学踪迹也基本可寻。但是契所居的地望,至今未有确凿无疑的线索和证据。因此,先商文化起始年代及文化初始的形态等,目前均难以在考古学层面具体把握。虽然如此,但仍可以推论出一个大致的年代区间。

依据《史记·殷本纪》“契长而佐禹治水有功”的记载,夏商二族可能曾并行存在,其中商契或大概与夏禹大致同时代。如果按照这一说法,则先商文化的起始年代或许与夏文化的开端基本同时。若再按照目前将龙山时代晚期视作夏文化开始的比较流行的观点,则先商文化的起始也大致在龙山时代晚期阶段。

契居之地,有“商”与“蕃”之说。二地具体地望的考证,主要有豫东鲁西南和中南两种说法[27]。因此,豫东和冀南先商时期的考古遗存或许与先商文化具有密切的关系。本文主要针对冀南漳河流域核心地带(邯郸附近)先商时期的考古学文化,这一区域相当于龙山时代晚期阶段的考古遗存,可能与先商文化的起始阶段存在某种联系。

漳河流域相当于龙山时代晚期晚段的文化遗存,目前暂以永年榆林遗址为代表,可称之为榆林期(图一)。榆林期遗存主要以榆林遗址的H11为代表[28],另外武安念头遗址也有一些发现[29]。目前该期遗存主要发现的是陶器,陶器颜色多不纯正,以灰陶为主,其次是褐陶,约占42%。器表纹饰以绳纹为主,篮纹和方格纹很少。器形以罐、瓮类为主,其次是鬲、甗、鼎、器盖、缸和碗等。其中深腹罐、小口瓮、鸡冠鋬肥袋足鬲、甗、鸟首形足鼎、三足盘、子口缸等,具有独特的文化特色。该期陶器群中的平底罐和瓮等器类属于本地系统,而鸡冠鋬鬲源于太行山西麓、鸟首足鼎和三足盘等又来自东方。因此,漳河流域的龙山晚期遗存深受东西两翼的影响,但同时具有自身的独有特征,新石器考古研究领域一般将其归之为后冈二期文化。

图一 榆林期陶器

1.鬲(H11∶1) 2.子口瓮(H11∶25) 3.罐(H11∶22) 4.鬲(T30②∶1) 5.甗(H11∶7) 6.器足(H11∶3)7.器盖(H11∶10) 8.三足盘(H11∶5) 9.小口镂孔瓮(H11∶14) 10.双耳瓮(H56∶1) 11.小口雷纹瓮(H11∶18)(4、10.武安念头,余均永年榆林)

榆林期遗存的年代大致相当于龙山时代晚期晚段,文化面貌与新砦二期有些相似[30],很可能与商祖契或者说先商最早期的时代大体相当。如果再考虑到契所居的地望可能涉及漳河流域,则榆林期遗存便有可能与最早期的先商文化有关。但这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测,目前的考古资料还无法将榆林期遗存与下七垣文化早期紧密有机地联系起来,其间传承的线索大概是深腹罐、鬲和甗之类,但这种程度的联系还不足以充分说明两者之间具有文化主脉的传承关系。追寻先商文化早期遗存不仅需要考古发现的丰富,更需要考古学文化发展与族群演变两方面对应的科学理论和具体数据支撑。此将是今后先商文化考古的一个重要方向。

榆林期之前的后冈二期文化与先商文化之间,大概也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联系。邹衡先生曾将冀南地区的龙山遗存归之为河北龙山文化涧沟型,并分为早中晚三期,指出漳河型的来源有主要三个,其中首要来源就是涧沟型龙山遗存,并明确推论它可能是伯益族和商祖先共同的文化[31]。1979年,后冈遗址发现丰富的后冈二期文化遗存,发掘者称其为先商文化[32]。1995年,王立新将后冈二期文化分解为冀南与豫北两部分,认为冀南的涧沟型遗存应是先商文化的更早阶段[33]。如前所述,榆林期与先商文化之间的细节关系尚难辨清,因此早于榆林期遗存与先商文化关系的细考,将有待于更多的考古发现。

漳河流域先商中晚期时期的考古遗存比较丰富,目前所谓下七垣文化的年代区间即主要指向这一时期。综合几个主要遗址的资料,漳河流域核心地带(邯郸附近)先商时期的考古学文化,目前大致暂可分为如下7期(图二),其中第二期遗存暂时空缺或不明:

(1)榆林期:典型遗址永年榆林,约相当于龙山晚期晚段。陶器以夹砂灰陶和褐陶及泥质灰陶为主,绳纹占大宗,其次是篮纹,方格纹很少。常见器形有鼎、甗、罐、瓮、鬲等,其中深腹罐、小口或大口瓮、甗等为典型器。

(2)某某期:遗址暂缺,或尚未辨识出,约相当于二里头文化一期,抑或榆林期部分下延、白村期部分上伸至该期。

(3)白村期:典型遗址有磁县白村[34]、下七垣第4层等[35],约相当于二里头文化二期晚段。陶器以夹砂灰褐陶、泥质灰陶和黑陶为主,器壁较厚,绳纹较粗且不规整,常见器形有鼎、罐、鬲、豆、瓮等,其中扁三角足鼎、高领束颈鼓腹鬲、深腹鼓腹罐等为典型器。

(4)南城期:典型遗址磁县南城[36],约相当于二里头文化三期早段。陶器器壁较厚,但所饰绳纹开始趋向变细和整齐,流行中绳纹。鼎、鬲、罐继续流行,鬲的颈部变短,鬲和深腹罐的腹部外鼓幅度均有略收。

(5)北羊井期:典型遗址有邯郸北羊井[37]、磁县界段营[38]、峰峰义西[39]等,约相当于二里头文化三期晚段。陶器风格发生剧烈变化,制作日趋规整,器壁变薄,绳纹以中绳纹为主但总体趋向变得更细,并开始出现线纹,仍存在少量的麦粒状绳纹, 北羊井H21∶1鬲上的组合绳纹就是此转变过程中的极好例证,亦即细绳纹风尚起始阶段的一个物证。常见器形以鬲、甗、罐、豆、瓮、盆为主,鬲和深腹罐均作略鼓腹,形体趋向瘦高,但典型的瘦高筒状罐,亦即所谓的橄榄型罐似尚未大量出现。此前形制较繁杂的鬲开始趋向一致,即矮领、微鼓腹、高锥足。

图二 漳河流域核心地区(邯郸附近)先商时期主要陶器演进示意图

1、2.白村(H14∶3、H73∶13)3、4.下七垣(H16∶782、H61∶787)5~8.南城(M38∶3、M38∶2、M88∶1、M88∶2) 9、10、19.北羊井(H21∶1、H21∶24、H17∶4) 11、12.界段营(H8∶35、H8∶6) 13、14.涧沟15、16.薛庄(H275∶7、H275∶8)17、18.何庄(H1∶1、H1∶3)20.河北村(H8)

(6)涧沟期:典型遗址有邯郸涧沟[40]、薛庄[41]及下七垣第3层主体遗存等,约相当于二里头文化四期早段。此阶段陶器特征已趋向稳定,薄胎,流行整齐的细绳纹和线纹。鬲、甗、罐、盆为主要器形,鬲、罐均作微鼓腹,形体多瘦高,流行卷沿或折沿高裆锥足鬲、橄榄型罐等。

(7)何庄期:典型遗址有永年何庄[42]、磁县河北村[43]及下七垣第3层部分遗存等,约相当于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本期陶器形制稳定,延续保持了上组的特征,胎细而薄,流行整齐的中绳纹,细绳纹和线纹大幅减少。鬲、甗、罐、盆继续流行,形体瘦高,典型陶器为高锥足鬲和橄榄型罐等。

上述七个时期的文化遗存,大致反映了目前漳河流域先商时期考古学文化遗存的编年体系,其中第三至七期即是目前被学界所称下七垣文化漳河型的主体部分。这七个期段主要是基于陶器群演化的基本轨迹及编年分期,各期之间虽然存在一些谱系方面的联系,但并非由始至终的一脉相承和有机关联。其中除了第一期和第三期之间明显的空缺间隙外,第四期南城期和第五期北羊井期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间隙,而且这个间隙很大程度上可能缘于一种文化突变和革新。换言之,第四、五期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文化分隔界线,可能属于两个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有必要将两者前后区分开来。第五至第七期一直以来被视作下七垣文化漳河型的主体,可继续称之为漳河型,但较原来的区间范畴有所缩减,即不再包含下七垣第4层一类遗存。第三、四期遗存目前以磁县白村和南城二遗址最为典型,其中包括下七垣第4层,这些遗址大多处于磁县境内滏阳河上游流域,为了与漳河型相对应,可暂称之为滏阳河型,简称滏河型。

三、滏河型的确立与北羊井期的文化突变

漳河流域核心地带先商时期文化遗存第四、五期之间的差异,首先表现在遗址所发现的数量上,第三和四期的遗址数量很少,漳河滏阳河上游流域的百余处先商时期遗址主要是第五至第七期遗存。但其间最明显的差异是在陶器群总特征方面,第三至第七期可分为显著的两组:三、四期比较接近,联系也较密切;五至七期风格相似,发展传承轨迹比较明确。这种区别就是构成滏河型和漳河型的基础,将二型区别开来有助于深刻认识漳河流域的先商时期文化。二型之间陶器方面的差异主要如下:

滏河型:陶器制作略显粗糙,器壁较厚,绳纹较粗且散乱,有一定数量的麦粒状绳纹,另有很少量的篮纹,典型器有鼎甗罐鬲豆等,鼎多鬲少。鬲的形制较繁杂,多作高领,腹部较鼓。深腹罐腹部较鼓,瘦长的橄榄形罐尚未出现。陶器群中含有较高比例的岳石文化和二里头文化因素。

漳河型:陶器形体比较规整,器壁很薄,绳纹变细,流行整齐的细绳纹和线纹,篮纹基本消失,典型器为鬲甗罐盆豆等,鬲多鼎少。鬲的形制趋向统一,领部变矮,卷沿或折沿,高锥足,腹部趋向微鼓。深腹罐瘦高,即所谓的橄榄型罐。尤为重要的是,鬲的形制在这一阶段得到定型,其基本型一直发展延续至二里冈文化时期。

滏河型和漳河型之间的差异和变化,主要反映在二型交接的四、五期之间,即南城期和北羊井期之间。更准确地说,二型之间的较大落差主要表现在北羊井期的文化新貌,故可称之为北羊井期文化突变。

北羊井期的文化突变反映在陶器特征方面主要有二:一是由厚重和粗糙向轻薄细腻与规整转变,尤其是绳纹转向细绳纹和线纹,陶器群的器表装饰因此而风格大变。其二,在陶器形制上,鬲的形制逐渐得到定型,矮领微鼓腹高锥足成为主流形式,深腹罐中的橄榄型罐已经开始出现,但还存在一定比例腹部略鼓的传统形式。这些变革的轨迹集中显现在北羊井H21∶1鬲为代表的陶器上,麦粒状中绳纹与直线细绳纹并列兼施,传统的孑遗与革新的萌芽共存于同一件陶器,此中缘由或许只不过是一种工艺技术上的疏忽,察其装饰工艺及效果似乎并不协调,但至少可能反映出一些文化风尚变革的社会背景。至于这种文化转型是单纯缘于制陶工艺更新发展,还是另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动因,当是今后先商文化探索需要着力的方向。

北羊井期的文化突变是漳河型形成的重要基础,或者说,漳河型文化内涵的主要结构及总体风格来自北羊井期的文化奠定。目前若单从陶器群演变观察,北羊井期属于漳河型的最初阶段,而H21∶1组合绳纹陶鬲正是漳河型开端的物质文化标志器,比较形象地显示出漳河型起始阶段文化面貌的转型轨迹:细绳纹之风的发端、鬲的形制基本定型等,这些元素已成为漳河型文化初步形成的一个标志。这一标志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传承和延续,北羊井期基本定型的矮领高锥足细绳纹鬲,一直发展延续至二里冈文化,不仅是漳河型与二里冈文化联系起来的重要纽带,由此也成为商部族物质文化方面传承的重要基因。并且这种革新与转型不单表现在陶器群层面,还反映在遗址的数量也突然剧增,分布范围扩大,而且在文化面貌上也基本同步一致。

北羊井期文化突变的缘由及历史背景目前还不十分清楚。如果推定漳河型居民可能以商部族为主,则这种变革将很有可能与商族的结构变化有关,或者说与商部族的规模性集团的形成有关。如果这一推测有一定的道理,那么滏河型遗存与商部族照应关系的讨论,将面临着不得不进一步的谨慎。不管怎样,北羊井期遗存的位置尤为重要,它开启了崭新的漳河型文化,并在一定程度上传承了南城期某些因素,从而将漳河型和滏河型联系起来。但目前的资料还不能十分肯定地说,漳河型完全或者基本完全由滏河型发展而来,两者之间的差异及革新的背景因素,或许正是商部族形成壮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资料能够复原说明这一环节。

滏河型与漳河型之间的差异性与联系性均较凸显,另还兼具东西两翼地区的文化因素,更有南邻二里头文化的因素。如何认识和把握这种区别和联系,以及周边文化介入的性质,目前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关于滏河型,白村和南城二遗址都是近十多年来的新发现,此前主要见于下七垣4层,下七垣的发掘者和一些学者将其归入二里头文化范畴,但大多数将其与漳河型共同归入下七垣文化。由于滏河型遗存发现的较少,且资料公布有限,本文不拟深入讨论其与漳河型的关系。或许滏河型与漳河型一起同属于下七垣文化系统,亦或许滏河型属于另外一支文化体系。但目前可以肯定的是滏河型与漳河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变革,而漳河型中的北羊井期就是这一变革的具体表现。

四、先商文化的考古学存在

如果将漳河流域先商时期第三至第七期的考古学文化遗存,归之为先后的滏河型和漳河型,那么此二型遗存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有机联系?它们又与先商文化之间将是一种怎样的对应关系?或者说先商文化在目前所谓的“下七垣文化”中到底是以如何一种形式存在?

如果我们避免先商文化概念所兼具的族属文化与考古学文化的双重属性,而趋向单纯使用其族属方面的性质,那么它与考古学意义上的下七垣文化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将具有复杂的层次与模式[44]。如果简单归纳之,则似可以说,下七垣文化只是先商文化在某一时段、某一地域的一种考古学存在。但若考证其细节,则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应当看到,无论是将先商文化与下七垣文化相对应,还是与岳石文化作联系,其本质都是在探索先商文化作为一种族属文化在考古学领域中的存在方式。张光直的所谓先商文化双源之说,并非只是一种简单的折中观点,应该视作是尝试探索先商文化考古存在的多种可能性。先商文化下七垣文化说和岳石文化说,两者之间并不一定就是完全对立和互不兼容。在田野考古的永远发现过程中,探索多种可能性是非常必要的。

既然先商文化的出发点是商部族,因此先商文化的考古学探索必须结合古代文献的考证,此与早商文化始端的考古学推证要以“汤始居亳”为根据一样。根据文献记载,先商文化时期的商部族曾频繁迁徙,即所谓的“殷人屡迁,前八后五”,成汤以前的商先公八迁所及的地域范围,大致在今太行山东西两翼至泰山之间河济流域的平原地区(下文详及),这一区域亦即先商文化可能的分布地,其中冀南地区商人活动较为频繁,但豫东鲁西南地区也是一个重要的区域。

依据目前的考古发现资料,结合文献记载商先公的活动地域,再根据漳河流域先商时期考古学文化的年表及文化特征,以及豫东地区的考古发现情况,可以推论先商文化考古学存在的形式大致如下:

先商早期文化,大致包含在后冈二期文化以及东西相邻的同时期龙山文化之中,换言之此时先商文化主要存在于后冈二期文化涵盖之下的某时段和某地域,其中某一时段很有可能曾主要存在于榆林期龙山遗存之中,另在某时段还有可能部分存在于太行山西麓龙山遗存、或者豫东鲁西南龙山遗存之中(如造津台类型文化)。若果如此,早期先商文化的考古学存在则呈现出分散支离的现象,此或许正与早期商部族屡迁背景有关,亦或许与商部族形成之时的融合等相关,其具体细节因资料有限目前难以揣度。

先商中晚期文化,大部分包含在滏河型和漳河型文化之中,或言下七垣文化的主体是先商文化。其存在形式大概因时间而有所变化:先商中期文化,可能部分存在于滏河型之中,其余部分存在于周边其他文化之内;先商晚期文化大概大体与漳河型基本重合,抑或略大于之而少部分存在于辉卫型之中,另有一小部分包含在豫东鲁西南地区的岳石文化之中。如此表述的内在含意即是,先商文化大致包含在与之相关的诸考古学文化之中,其中漳河型文化之中所占的比重最高。学界对下七垣文化的内涵及年代尽管尚存在不同的意见,但都基本认同漳河型遗存是其核心,邹衡先生曾言漳河型是较纯粹的商文化。因此,或许漳河型就是先商部族在考古学层面的较为典型的存在形式,属于先商部族基本形成之后的成熟文化,而滏河型则可能是先商部族形成中的初始文化(主体或部分),至于更早的榆林期遗存大概只是先商部族萌芽阶段与之相关的诸原始文化之一。

上述模式主要是一种理论上的推论。从某种角度观察,实际上就是先商文化在考古学文化领域纵横两个方面的延伸,纵向溯源与横向扩展均延伸至下七垣文化的考古学范畴之外。先商文化早期及其渊源可追溯至后冈二期文化及其东西邻近的龙山文化,是先商文化的孕育和初步形成阶段。先商文化中晚期某一时段在东方的岳石文化之中,应是商部族的迁徙与游移所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文化来源并不一定等同于人群移动,但人群迁徙必定带动文化传播与融合。先商文化早期在龙山文化中的存在轨迹演进,目前还不是十分清晰,此是今后考古探索的重要方面。

五、先商文化在豫东地区的游移

先商文化中晚期某一时段的一小部分,有可能包含在岳石文化之中,或者说先商文化某一部分曾在豫东鲁西南岳石文化涵盖区存在过。这一推论有着文献记载和考古学资料的两方面支持,杞县鹿台岗和郑州南关外二遗址即是考古学层面的佐证。

根据漳河流域先商文化考古学遗存的结构分析,其中包含有不少的岳石文化因素。但这只能说明两种考古学文化存在某种联系,其背后的人群与族属究竟是如何互动的,尚需要进一步推证。如果认为漳河流域的人群基本以商部族为主,豫东一带的人群基本以夷族为主,则可能有如下两个方面的推论:

其一,商部族可能只是在原地通过某种中介吸取了夷族的一些文化因素,也有可能是部族某支曾游移至豫东地区后又转回而亲自携带借鉴而来的。

其二,或是夷族某支曾迁徙至商部族地区,从而将东方的文化携带传至漳河流域。这里尤其需要明确的是,文化来源并不完全等同于人群移动,但人群游移必定是构成文化诸多渊源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先商文化来说,其文化构成的多元性,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商部族的迁徙,漳河流域的岳石文化因素大多可能是由商人自己带回来的。

先商文化的分布与商先公的活动踪迹紧密相关。商先公自契至汤八迁:始祖契,可能涉及豫东鲁西和冀南两个区域。昭明,大致活动于冀南。相土,踪迹大致在豫东鲁西地区。王亥、王恒和上甲微,活动地域集中在冀中南地区。汤征诸侯,伐葛(豫东)、韦、顾、昆吾(豫北),伐桀灭夏立商。总之商先公的活动地域大致在:太行山至泰山之间河济流域的平原地区,这一地域亦即商人的起源地[45]。

王国维考证说“(夏)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虞夏商皆居东土”[46]。但邹衡结合考古资料考证认为,成汤以前商人活动的地区,最早大概不出先商文化漳河型的分布区,其中心地点就在滹沱河与漳河之间,稍后渐次向南扩展,成汤之时南渡黄河[47]。两位学者的推论存在差异,恰恰是先商文化与考古学遗存复杂对应关系的一个极好例证。王国维的考证主要依据文献,认为夏商二族杂处于东土,而邹衡根据鲁西南地区岳石文化的发现,进而推定否认了先商文化在豫东鲁西南地区的考古学存在,但也指出岳石文化与先商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48]。这一结论不仅否认了岳石文化即先商文化的观点,也是对商人源于东方说的考古学否定。

如果说早期商人活动踪迹是否涉及豫东,单从文献考证上无法得到确切答案的话,那么在考古学研究层面,先商文化到底在豫东存在与否?这一问题绝不等于下七垣文化在豫东存在与否,其实质是将何种考古学文化确认为商部族的属性。从目前的考古学发现所见,下七垣文化与岳石文化为两个东西相邻的不同文化系统,豫东为典型的岳石文化分布区,而非下七垣文化的范围。但如上文所言,先商文化中晚期某一时段某一部分曾存在于岳石文化之中,杞县鹿台岗遗址可能就是这一考古学文化存在的证据之一。

鹿台岗遗址所谓的先商文化遗存只有1座残房址和3座灰坑,发掘者将其考古学文化性质归为漳河型先商文化,并认为先商文化和岳石文化为共存一地的两种文化,但同时又说两种文化可以视为岳石—先商或先商—岳石混合型文化,在分布上先商文化是点,岳石文化则是面[49]。应该说后一种看法是比较客观的,事实上鹿台岗所谓两种遗存共存的本质应属于一种文化系统,考虑到周围的文化环境,这支文化应属于岳石文化。鹿台岗的先商遗存应是当地岳石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没有游离于之外。换言之,鹿台岗这个“点”大概未能割据独立于岳石文化的“面”,因而可能只是一种“面”上或外之“点”,但仍然依附属于这个“面”。以目前的考古发现推测,即使这一地区将来发现了单纯的先商文化遗址,至多可能算是一块文化飞地,亦即商部族某支的一个小据点,即使这个“点”嵌于“面”之内,或许仍不能改变这一地域广泛属于岳石文化范畴的基本格局。

鹿台岗遗址正反映了商部族在豫东鲁西南一带游移的情况。夏商在河济流域是否达到如王国维所言的数百年这一程度,尚难全面定论。但夏商等众多部族及东方诸夷,曾一度混杂于河济流域地带当无多大问题。在此期间,夷夏关系既有融合又有对立,而夷商关系可能以融合相处为基调。夷夏势力较大,而商部族规模较小,又处于时常迁徙之中,在豫东一带游移时大概一度依附于夷人部族。先商部族在河济间及附近地区的游移,导致先商文化在河济流域附近地区的零星存在,此就是先商文化在豫东及鲁西南地区的存在方式。但是,游移期间的先商文化以何种考古学文化状态存在?如果独立存在,需要割据一个据点和范围。如果混合存在,即被涵盖在当地文化之内。鹿台岗遗址的情况说明,先商文化在这一地区的考古学存在很可能是裹挟在岳石文化涵盖之下。因此,所谓鹿台岗遗址为先商文化南下通道之说还有待于更多考古发现的检验[50]。综合文献记载与考古资料来看,先商文化局部曾在豫东一带游移的背景是丰富而复杂的,或许并非只是为了借道南下而再转西伐夏,更大可能是缘于一种经济生活方式。目前的考古发现资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显示,这种经济类型兼具农业畜牧业,并很可能在某些部落是一种定居和游移相结合的经营形式,不排除曾存在过游农的模式。

文献记载夷夏商三个部族在豫东杂处,但反映到考古学文化层面,不一定就恰好正对应三支文化,更何况夷夏商三族在当时的地位和规模也并不平均。事实上,只有二里头文化和岳石文化两大文化系统相对峙,下七垣文化只有零星因素存在并未形成地域规模,所见的下七垣文化因素较集中的遗址如鹿台岗,至多可能是先商部族的重要据点,但其所属地域处于岳石文化的范围,文化属性也应是在岳石文化的涵盖之下。而鹿台岗遗址西邻的段岗、牛角岗等典型二里头文化遗址,其中含有的先商文化因素很少[51]。换言之,与岳石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相比,先商文化在豫东一带的存在,还不足以构成一支与其他二支文化相提并论的独立的考古学文化,并且还主要被涵盖于岳石文化之下。究其历史背景,商先公时期所游动的部族大概规模很小,加之屡迁游移不定,因此民族文化特性难得稳固,尚未完全定型。迁居一地,或许与当地文化混合而用,或许即主要使用当地文化。另迁居他处,则复依然。因此难以形成统一稳固具有规模的文化体[52]。

当然,如果将来在豫东一带发现足够多单纯的下七垣文化遗址,则可能为岳石、二里头和下七垣三文化交错并存,反映到族属性质上即夷夏商三族为主,众多部族交错存在。但以目前的发现,似乎只是岳石文化和二里头文化的并存,鹿岗台遗址所显示的所谓的下七垣文化主要包含在岳石文化之内,反映到族属性质及存在形态方面,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先商时期游移的商部族规模小,时常迁徙,所居之地历时较短,因此未形成规模性的区域居住区甚至据点,与当地居民杂居一处,只是局部相对独立,故导致未形成区域遗址;二是游移到河济一带的先商部族某支,与夷族的关系比较密切,可能主要是混合于当地的夷族部落之中,虽未深度融合一体,但基本平和共存。无论何种形式,反映到考古学层面的结果,就是游移至豫东地区的先商部族可能主要使用当地的岳石文化,此时此地的先商文化存在包含于岳石文化之中。

先商文化在豫东鲁西南地区游移存在的形式,除鹿台岗模式外还应有其他的形态。鹿台岗遗址的先商文化,在岳石文化的涵盖之下,尚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但其他地域的先商文化,在岳石文化之中可能较少保留自身的文化传统,或者改造使用了当地的文化,或者基本借用了当地的文化。换言之,或许某些商族部落在豫东鲁西南地区游移的过程中,几乎完全使用了岳石文化。这一方面的考古证据,目前还没有十分明确发现,抑或是不能够确切地辨识出来。豫东及鲁西南地区岳石文化遗址中所含的漳河型先商文化因素,或许就包含了这种情况。另外郑州商城南关外期遗存或可以作一个佐证。

关于南关外期遗存的性质,存在多种看法。邹衡先生指出,南关外期和二里冈期遗存中的夹砂褐陶等因素,来自岳石文化[53]。李伯谦推断,南关外型有可能是夏之某一国的文化遗存[54]。郑州商城发掘者推定,南关外期遗存是从外地迁来的人群留下的,其来源地可能是淮河中游一带[55]。栾丰实认为,鲁豫皖一带岳石文化的创造者——先商居民,在夏朝末期西伐来到郑州,留下了南关外期遗存[56]。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认为南关外期遗存与东方有着密切的联系。事实上,南关外期遗存很似一个岳石文化的边疆变体类型,它所代表的人群很可能就是曾在东方岳石文化区游移过的商部族某支。这支人群在东方暂居时,基本接受并改造使用了岳石文化,或许还接纳了一些夷族居民,后来又迁徙(或者参加西伐)至郑州一带,南关外期遗存就是他们携带而来经改造过的岳石文化类似体。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这一推论与岳石文化居民即是商部族的观点是有区别的。

六、结语

本文的主要内容概要如下:

(1)先商文化是基于族属性质方面的概念,下七垣文化则是考古学意义的概念,两者并不等同和重合,不宜混用。必要时可使用先商时期或先商时代概念。

(2)漳河流域核心地带先商时期考古学文化遗存的编年,目前暂可分为7期,其中第二期暂时空缺或尚未辨识。第四、五期之间落差区别较大,因此第三、四期可称之为滏河型,第五至七期可继续称之为漳河型,但较原来的内涵范畴有所收缩,不再包含下七垣4层一类遗存。

(3)第四期南城期与第五期白羊井期之间的显著差别,缘于白羊井期的文化内涵及面貌发生突变,漳河型即形成于此时,标志性事件是矮领高锥足细绳纹鬲的基本定型。

(4)中期先商文化可能部分存在于滏河型之中,而晚期阶段的先商文化,或许大部分存在于漳河型之中,其核心部分大致与漳河型基本重合。

(5)先商文化某一时段的某一部分曾被包含存在于豫东鲁西南地区的岳石文化之中,鹿台岗和南关外二遗址是考古学方面的佐证。其历史背景可能反映了先商部族某支曾在东方地区游移并裹挟于夷族之内,两族关系一度比较密切,某一阶段共同与夏部族形成对峙。

(6)先商文化曾部分涵盖包含于岳石文化之说,与以往的先商文化即岳石文化之说,或者说商人源于东方之说,并非一个层面的意义,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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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邹衡:《关于探讨夏文化的几个问题》,《文物》1979年第3期。

[2]举要如: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中华书局,1959年;王国维:《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说商》《说亳》,《观堂集林》卷十二,中华书局,1959年;傅斯年:《夷夏东西说》,《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1933年。

[3]李济:《小屯地面下的先殷文化层》,《李济考古学论文选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李济:《安阳》,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

[4]李景聃:《豫东商邱永城调查及造律台黑孤堆曹桥三处小发掘》,《中国考古学报》(第二册),商务印书馆,1947年。

[5]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教研室商周组:《商周考古》,文物出版社,1979年。

[6]邹衡:《试论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06、139、141页。

[7]郑杰祥:《夏史初探》,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265页。

[8]李伯谦:《先商文化探索》,《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9]张立东:《论辉卫文化》,《考古学集刊》(第十集),地质出版社,1996年。

[10]张翠莲:《太行山东麓地区夏时期考古学文化浅析》,《三代文明研究》(一),科学出版社,1999年。

[11]魏峻:《下七垣文化的再认识》,《文物季刊》1999年第2期。

[12]王立新、朱永刚:《下七垣文化探源》,《华夏考古》1995年第4期。

[13]吴秉楠、高平:《对姚官庄与青堌堆两类遗存的分析》,《考古》1978年第6期;孙飞:《论南亳与西亳》,《文物》1980年第8期。

[14]栾丰实:《试论岳石文化与郑州地区早期商文化的关系——兼论商族起源问题》,《华夏考古》1994年第4期。

[15]张光直:《商城与商王朝的起源及其早期文化》,《中国青铜时代》,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

[16]张长寿、张光直:《河南商丘地区殷商文明调查发掘初步报告》,《考古》1997年第4期。

[17]赵芝荃:《试论二里头文化的源流》,《考古学报》1986年第1期;赵芝荃:《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期文化》,《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18]邹衡:《夏文化研讨的回顾与展望》,《中原文物》1990年第2期。

[19]李伯谦:《先商文化探索》,《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20]孙华:《商文化研究的若干问题》,《三代文明研究》(一),科学出版社,1999年。

[21]邹衡:《关于探讨夏文化的方法问题——答方酉生同志质疑》,《中原文物》1980年第2期。

[22]邹衡:《关于夏商时期北方地区诸邻境文化的初步探讨》,《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23]李伯谦:《论夏家店下层文化》,《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李伯谦:《考古学文化的族属问题》,《考古学研究》(七),科学出版社,2008年。

[24]邹衡:《试论夏文化》,《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该文正文分为两组,文末附注又增加一组。

[25]李伯谦:《先商文化探索》,《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26]胡保华、王立新:《试论下七垣文化的类型与分期》,《早期夏文化与先商文化研究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2年;张渭莲、段宏振:《中原与北方之间的文化走廊——太行山东麓地区先秦文化的演进格局》,文物出版社,2015年,第107~119页。

[27]王国维:《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说商》《说亳》,《观堂集林》卷十二,中华书局,1959年;邹衡:《论汤都郑亳及其前后的迁徙》,《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张渭莲:《商先公踪迹与商人起源考》,《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28]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永年县榆林遗址发掘简报》,《河北省考古文集》,东方出版社,1998年。

[29]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武安念头遗址发掘简报》,《文物春秋》2014年第4期。

[30]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新密新砦——1999~2000年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8年。

[31]邹衡:《关于夏商时期北方地区诸邻境文化的初步探讨》,《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3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79年安阳后冈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85年第1期。

[33]王立新、朱永刚:《下七垣文化探源》,《华夏考古》1995年第4期。

[34]张晓峥:《河北邯郸白村遗址》,《中国考古新发现年度记录》(2010),《中国文化遗产》2011年增刊。

[35]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磁县下七垣遗址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79年第2期。

[36]石磊、王会民、梁亮:《河北磁县南城遗址浅析》,《早期夏文化与先商文化研究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2年。

[37]段宏振:《邯郸北羊井遗址调查记》,《三代考古》(九),科学出版社,2021年。

[38]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磁县界段营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4年第6期。

[39]河北省文物研究所:《邯郸市峰峰电厂义西遗址发掘报告》,《文物春秋》2001年第1期。

[40]北京大学、河北省文化局邯郸考古发掘队:《1957年邯郸发掘简报》,《考古》1959年第10期;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北邯郸涧沟村古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4期。

[41]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文物局:《邯郸薛庄遗址考古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2019年。

[42]邯郸地区文物保管所、永年县文物保管所:《河北省永年县何庄遗址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992年第4期。

[43]乔登云:《河北磁县几处先商遗址的考古发现与探索》,《早期夏文化与先商文化研究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2年。

[44]段宏振:《先商文化考古学探索的一些思考》,《早期夏文化与先商文化研究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12年。

[45]张渭莲:《商先公踪迹与商人起源考》,《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46]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卷十,中华书局,1959年版。

[47]邹衡:《论汤都郑亳及其前后的迁徙》,《夏商周考古学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

[48]邹衡:《论菏泽(曹州)地区的岳石文化》,《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49]郑州大学文博学院、开封市文物工作队:《豫东杞县发掘报告》,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41页。

[50]宋豫秦:《夷夏商三种考古学文化交汇地域浅谈》,《中原文物》1992年第1期。

[51]郑州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河南杞县牛角岗遗址试掘报告》,《中原文物》1994年第2期。

[52]张渭莲:《商先公踪迹与商人起源考》,《历史研究》2019年第2期。

[53]邹衡:《论菏泽(曹州)地区的岳石文化》,《文物与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6年。

[54]李伯谦:《先商文化探索》,《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

[55]安金槐:《对于郑州商代南关外期遗存的再认识》,《华夏考古》1989年第1期。

[56]栾丰实:《试论岳石文化与郑州地区早期商文化的关系——兼论商族起源问题》,《华夏考古》1994年第4期。

(作者:段宏振 河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原文刊于:《三代考古》(九),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夏商周考古研究室编,科学出版社,2021年)

责编:韩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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