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批中的党史⑫| 华侨赞新中国婚姻法为“天法” 一夫一妻制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编者按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充分发掘五邑侨批(银信)的红色印记和背后的故事,中共江门市委宣传部联合省、市媒体,推出系列融媒体报道——《侨批中的党史》,带你回顾那段峥嵘岁月,感受华侨华人的家国情怀,通过讲述侨批中的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凝聚奋进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与旧社会相比,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变化,在一封美国华侨朱如珠写的侨批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她赞誉《婚姻法》为“天法”,并在信中鼓励身在台山的妹妹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妻子的权利。
侨批中的党史⑫
华侨赞新中国婚姻法为“天法”
一夫一妻制真正实现男女平等
华侨赞扬新中国婚姻“天法”
近日,我市侨批收藏家关翌春向记者展示了一封华侨朱如珠于1956年3月22日在美国写给家乡台山的妹妹朱金珠的信。朱如珠在信中提到,她从母亲那里得知自己的妹夫沃新独自去了香港,且再娶妻另立家庭一事。她鼓励妹妹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早日前往香港与丈夫理论。
图为侨批信封原件。
信中写到:“今日新祖国咁好,有天法制定,一夫一妻制。”关翌春认为,朱如珠这所说的“天法”,应该就是指新中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她要妹妹朱金珠相信人民政府,法律会保障她作为沃新合法妻子的权利。
图为朱如珠写给妹妹朱金珠的侨批原件。
“在我的收藏生涯中,常常看到旧社会一些妻妾成群的家庭合影照。”关翌春说,他藏有不少旧中国的照片,涉及家庭合影的,基本都是一夫多妻,在其中的一张照片,男主人共有妻妾6人。“在美国的朱如珠关注到新中国颁布了《婚姻法》,认为这是划时代的巨变。”
“这封信从侧面赞扬了新中国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更进一步说,《婚姻法》的颁布,实现了男女平等。中国几千年来,妇女受压迫、男尊女卑的时代为之一变。”五邑大学广东侨乡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刘进表示,中国人自古讲究敬天法地,这是对自然规律的尊敬,也是“天人合一”理念的体现。朱如珠在信中称《婚姻法》为“天法”,可以看出她是充分相信其法律效力的,其赞扬之情也是溢于言表。
旧社会男尊女卑根深蒂固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折磨着无数中国家庭,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非常迫切。
刘进教授为记者解读侨批。丁田发摄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当年5月1日正式实施。婚姻法也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废除了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现代新型婚姻家庭制度,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也随之被废除。
“沃新到香港谋生,不仅没有体恤妻子朱金珠在家务农、教子、孝亲敬老的辛苦,还另外娶了女子,新立家庭,明显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他刚去香港,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仍然受到祖国法律的规制,妻子朱金珠也理应尽快前往香港与之理论。”刘进教授表示,男子沃新到香港后不久即再娶女子,这不是个别现象,源于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和“妾制”思想。
1950年4月13日,新中国第一部法规《婚姻法》诞生。图为《婚姻法》图解通俗读本
“妾制作为中国旧社会一项非常特殊的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其影响力根深蒂固。”刘进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义自然经济的基础上的,个人的生活完全服从于家庭,传统的家庭形态是父系制,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传宗接代。妻妾只是男子的依附,夫妻地位也极不平等,重男轻女、男尊女卑是普遍的社会现象。男的可以妻妾成群,女的则必须从一而终。女人还没有离婚的权利,除非丈夫休妻。
新中国修法禁止重婚纳妾
刘进教授告诉记者,五四新文化运动兴起后,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这些内容被写进过民国时期相关法律,这是中国婚姻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当时的有关法律前后矛盾,且执行极不彻底,导致一夫一妻制名存实亡。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妾不再加以明文规定,立法上存在回避态度。但在实际生活中,纳妾的现象一直存在。无论是刑法、婚姻法还是继承法,民国时期实际上都为妾制预留了合法空间。”刘进教授表示,民国时期婚姻立法的初衷,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但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了味。当时的有关司法解释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应视为家属。”这些司法解释,可以说严重违背一夫一妻制原则。男人纳妾不算重婚,最多是道德问题。因此,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提高女权的立法愿望也大大弱化。
而新中国颁布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则非常明确,其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些都确立了新中国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特征,从根本上打破了旧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妾”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才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婚姻法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婚姻关系着个人成长、家庭幸福,关系着社会文明和谐。新中国《婚姻法》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夫妻互爱、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观,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以此为标志,广大人民群众彻底从旧时代的婚姻制度桎梏中走了出来,真切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温暖。
《婚姻法》保障妇女自主选择离婚的权利。图为1951年的一张离婚证
刘进教授介绍说,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1980年、2001年、2020年,我国先后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和修正,增加了夫妻约定财产制、无效婚姻等内容,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在建立和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我国进一步完善了婚姻家庭制度,维护公民婚姻权利。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推动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不断提升,公民的婚姻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和符合法治精神。
【侨批原文】
金珠妹妹:
前接你的来信,云及一切,明悉。并知环境困难,想姊目下有心无力。况且姊家庭替大,确实无法长期照料。
前闻母亲来信:云及沃新在港,另立新家庭,何解你吾申请来港与他干涉呢?况且今日新祖国咁好,有天法制定,一夫一妻制。何必你唔迅速来港,与沃新干涉搞妥,返回祖国安心生产工作。
老实话对你说:为沃新继续下去,有儿女时候,确实无法支持你及儿女,此时你又依靠谁人呢?见字知之。
请速向人民政府申请来港,以免误事,是我之愿望也。
好了,余言再及。
并祝安康!
姊如珠草
1956年3月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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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中共江门市委宣传部
撰文:丁田发
资料:台山关翌春翻译社、五邑大学广东侨乡文化研究院
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编辑: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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