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最新发布这些拆迁典型案例,这些看点值得细品!
导读:2020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一批“广西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共10起。本文,在明律师就其中4起涉及征收拆迁补偿、强拆行政赔偿和农村违建认定案例中的要点做简要解析,供广大被征收人、房屋权利人参考借鉴。
【案例2:约定补偿安置无法履行,可变更补偿方式】在“案例2:桂平市西山路、中山南路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户诉桂平市政府履行补偿安置协议205件系列案”中,当地政府在2010-2011年期间征收涉案房屋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承诺将向被征收户安置回建地。
然而最终,由于各种复杂的历史遗留原因,安置回建地的履行泡汤,被征收户有的诉讼有的信访,且案件牵涉户数多,案情复杂敏感。
贵港市中院在审理中通过协调和解的途径促成双方接受了按照市场评估价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解决方案,实现了通过调解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
在明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据此,在安置回建地的约定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调解将补偿方式调整为经严格依法评估后的货币补偿,既能够保障被征收户尽快获取迟到多年的补偿利益,又能实质性化解此案中的补偿安置僵局,可视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做法之一。
本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产权调换逾期无法兑现的情形下,灵活地选择改为接受货币补偿,同时主张将延迟履行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赔偿,不失为解决此类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
【案例6:“建新”却未拆旧,2018年新建的宅基地上5层楼房,铁定违法】在“案例6:农某民诉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崇左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农某民的行为系典型的农村违建行为:
1. 建新但未拆旧,在搬迁新址已安排有宅基地的情形下未依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将祖屋拆除,反而将祖屋推倒新建了五层楼房;
2. 其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于2018年新建的五层楼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系典型的新增违建。
在明律师提示:“建新拆旧”是整村搬迁这类项目的基本原理,“一户一宅”则是《土地管理法》在1999年修订后确立至今的重要原则。
此外,要想在自家宅基地院落内合法的建造房屋,必须依据各省的地方性规定办理相应的规划、建房许可手续。且从新建农村房屋的高度控制要求而言,五层楼也显然涉嫌超高(一般允许建2-3层)。
【案例8:诉撤销补偿决定,直接判具体补偿数额】“案例8:黎某诉梧州市长洲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案”将“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发挥到了极致。
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却在二审裁判中直接判了货币补偿金额,一次性将黎某的纠纷彻底解决,这种裁判方式颇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及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注意、探究。
二审提及的一个裁判观点也值得重视——为体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涉案房屋的补偿价值应根据涉案项目绝大多数被征收户已经签约的补偿单价计算黎某应得的补偿款。
简言之,在本案的裁判思路下,征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将难以采取“以拖待变”的心态来就补偿问题进行博弈。
【案例9:强拆所致室内物品损失,主张49万判赔6万】“案例9:覃某良诉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当事人主张管委会的违法强拆行为导致其室内物品及养殖物损失共计49万余元,并提供了强拆现场照片和财产损失清单作为证据。最终,法院酌定赔偿当事人强拆导致的室内物品及养殖物损失6万元。
在明律师提示:主张49万元判赔6万元,在违法强拆导致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比比皆是。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当事人往往无法有效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全部损失确实发生。尽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归被告,但在双方均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认可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损失,而是会依据生活经验、逻辑等去酌情确定。
故此,若涉案房屋遭违法强拆的风险较大,当事人一定要尽早做好全面的拍照、录像取证工作,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自行进行查勘、评估,尽可能留存室内物品、机器设备、贵重原材料等客观存在及其价值的证据,以防遭强拆后的举证困难。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看判例绝不是简单地看结果或者看热闹,而是要善于看“门道”——把握裁判中适用的新观点、观念和具有普遍适用、参考借鉴价值的方面。同时,大家也不要盲目将典型案例与自己所面临的个案进行对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有效适用“类案”的裁判规则,将会给自己的补偿、赔偿权益助力不少。(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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