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土外交”:伪满洲国存在的14年间,仅得到了这17个国家的承认
面对日本的侵略行为,国民政府虽然十分气愤,但也仅仅将希望寄托于国联。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外交部曾三次向日本提出抗议,日本方面却诡辩其侵略中国东北的行径是中国东北人民自发的“独立运动”。
一、日本与伪满洲国签订《日满议定书》
1932年1月21日,以英国伯爵李顿为团长的国联调查团(即李顿调查团)正式成立。调查团以东京为起点,历时4个多月,进行调查活动,于7月20日在北京起草报告书。在李顿调查团调查期间,日本完全不顾中国方面的抗议加紧拼凑伪满洲国。
伪满洲国成立后,曾任职于“满铁”总裁,后任日本外务大臣的内田康哉,在国内外在众多矛盾下,决定加快承认伪满洲国的进程。正如他所说:“政府深虑各诸般事情之结果,如东洋永远之和平,帝国认为有必要对满洲国予以承认,并已决定上述方针。可择最善之时机实行之。”
可见,日本承认伪满洲国是必然的,只是日本思忖在最合适的时机付诸行动。随后内田康哉还表示,即便将日本变为焦土也要承认伪满洲国,即所谓的“焦土外交”,表明了日本承认伪满洲国的决心。在此种外交政策下,日本决定赶在李顿调查团的报告书发表之前承认伪满洲国。
1932年9月15日,日本与伪满洲国签订《日满议定书》,并于当日发布承认伪满洲国的声明书,其中表示:“帝国政府承认满洲国并祝福该国之前途,同时希望帝国官民,一致协力,结善邻之谊,举全力实现日满共存共荣之实,对此希望没有任何遗憾。”
二、国联的调查报告
1932年10月2日,18万字的李顿报告书在东京、日内瓦、南京3地同时发表。报告书详细叙述了“九一八”事变的起因、经过和结果。报告书第9章提出了解决此次中日纠纷的10项原则:“1.适合中日双方之利益;2.考虑苏俄利益;3.遵守现行之多方面条约;4.承认日本在满洲之利益;5.树立中日新条约关系;6.切实规定解决将来纠纷之办法;7.满洲自治;8.内部之秩序与免于外来侵略之安全;9.奖励中日间之经济协调;10.以国际合作,促进中国之建设。”
报告书一方面承认日本提出的因中国政治动乱导致了此次中日之间的冲突,也承认日本在中国东北的利益;另一方面,李顿调查团认为,并非因为日本自卫而是由于日本早有计划而导致事变的爆发。调查团对于日本关于伪满洲国产生前提的解释也持否定态度,并不承认伪满洲国的成立。
报告书发表之后,中国方面虽然认为报告书中仍有大量不合理之处,但蒋介石却认为,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因需要获得国联的同情以及舆论支持,故中国对于报告书不应采取过度反抗的态度,不过,仍需要对报告书中部分内容提出不同意见,并希望国联予以支持。
三、日本宣布退出国际联盟
而日本随后发表《对李顿报告书意见书》,这份意见书中强调:“在中国有利益的诸外国国家在中国的无政府状态及排外政策下均受到损失,并且最大的受害者是日本。”
在此,日本不仅先将责任归于中国内政,同时还将日本蓄意发动的“九一八”事变诡辩为日军自卫行为。在这份意见书中日本还声称:“九月十八日事件是上述十分紧张的氛围里发生的,对于这一事件的当时及其后,日军采取的措施全部都没有超出自卫的范围,公平地说,与日本处于同一状况下之其他任何国家均应采取与日本相同的行动。”
日本在此明确表明其态度,而由于日本此番态度未能得到国联的支持,加之李顿报告书发表之后日本国内尤其是军部的抗议日益高涨。于是,1933年3月27日,日本发表声明退出国联,并在关于退出国际联盟通告中表示:“故此,就关于维护和平的对策,特别是确立东洋和平的根本方针,帝国政府确信同联盟的信念截然不同。帝国政府相信已无同联盟继续合作的余地。基于国际联盟章程第一条第三项,通告帝国退出国际联盟。”
四、日本未能得到国际上的支持,伪满洲国“外交”陷入孤立
日本侵略中国东北并扶植傀儡政权的行为受到国民政府的坚决抗议,在中华民国外交部工作报告中表达了中国坚决不承认的态度:“日本嗾使及强迫中国不良分子组织辽宁、吉林各非法机关,在沈阳积极准备组织伪政府,经我国政府宣言,并由本部屡向日方提出严重抗议。兹因日本在国联之代表佐藤于二月十九日在行政院声称日本对于东三省独立运动颇表同情,并予以赞助等语。当经本部向日本公使提出严重抗议,责其违反该国外交当局之声明,中国政府绝对不能承认日本赞助中国人民参加此傀儡组织。”
而此时欧美列强对于日本侵略行为并未采取明显反对和制裁态度,但伴随日本进一步侵略行为,逐渐涉及欧美列强在华权益,1932年1月7日,美国向中日两国发出“不承认主义”照会,并宣称:“美国政府不能承认任何既成形势的合法性,也不拟承认中、日政府或其代理人间所缔订的任何有损于美国或其在华国民的条约权利。”
1933年2月14日,十九国委员会就此次中日冲突得出一致意见,要求日军从中国东北撤离并确认中国对东北的统治权。随后,国联特别大会投票通过李顿报告书及十九国委员会决议。
由此,日本未能得到国际上的支持,伪满洲国在国际上亦得不到承认,其“外交”陷入孤立局面,直至1933年,伪满洲国只获得日本的承认。
在伪满建立之初,谢介石代表伪满洲国向英美等17国发表声明表示“建交”的意图:“关于对外关系,遵循下列诸原则,以期待友好关系:
一、尊重信义,事无巨细,均基于和睦亲善之精神处理之,以期维持增进国际和平。
二、尊重国际正义,遵守国际法规惯例。
三、中华民国对各国承担之所有条约义务,均应遵照国际法及国际惯例由新国家继承之,此为理所当然之事,且应以诚意履行之。
四、外国人于满洲国领域内之所有既得权利不得受到侵害,应对其生命财产予以特别适当之保护。
五、对于往来于满洲国之外国人民,倾心欢迎之,赋予各民族以平等公正之待遇。
六、与各国间之通商贸易则以简便融合为目的,以贡献于世界经济之发展。
七、对于外国人在满洲之经济活动,恪守门户开放主义。
以上诸项与满洲国建设之趣旨相同,迫切期望贵国政府之充分谅解,并与我满洲国展开正式之外交关系。”
从中可见伪满洲国在成立之初,为了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在日本的授意下,伪满提出的条件十分优厚,但依然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伪满存在的14年间也仅得到17国承认,这其中大多为法西斯阵营国家及其扶植的傀儡政权。
这17国包括“日本(1933年)、菲律宾(1934年)、萨尔瓦多(1934年)、罗马教皇国(1934年)、多米尼加(1934年)、意大利(1937年)、西班牙(1937年)、德国(1938年)、波兰(1938年)、立陶宛(1939年)、匈牙利(1939年)、斯洛伐克(1939年)、罗马尼亚(1940年)、保加利亚(1940年)、芬兰(1941年)、丹麦(1941年)、泰国(1941年)”。
从中可以看出,伪满存在期间,承认它的国家数量非常少。由于未能得到国联及列强认同的伪满洲国,在成立之初其“外交”对象便只有宗主国日本。作为日本扶植的傀儡政权,伪满洲国想要改变此种“外交”局面,也只能听从日本安排。而日本在退出国联后,它在伪满洲国问题上更加肆无忌惮,对伪满洲国控制也更加严密。至此,伪满洲国的“外交”也只能沦为日本侵略及掠夺的工具。
参考文献:
何吾新编:《伪满洲国真相》
姜念东等编:《伪满洲国史》
解学诗著:《历史的毒瘤-伪满政权兴亡》
俞辛焞:《“满洲国问题”与日本的战时外交》
李淑娟:《“九一八”事变后国联调处活动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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