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唱?!“不听话”的党琳山律师

杭州保姆纵火案因管辖权异议中止审理

今天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保姆纵火案,因被告人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

12月21日9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莫焕晶的辩护人党琳山律师以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为由,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审理本案。审判长依法告知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随后,辩护人党琳山律师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审判长遂依法决定休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至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自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准备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另定日期继续审理本案。

▌声音:

@新京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法学会特邀研究员郭朝辉律师:从级别管辖方面来看,此案中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方面来看,此犯罪案件发生在杭州,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所以无论从级别还是地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

@丁海洋律师:就本案而言,毫无疑问杭州中院是有管辖权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没有赋予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如果因为案情重大,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提级管辖,司法实践中都是由上级法院主动提出,下级法院一般没有主动就管辖问题报请的。在我经历的重大案件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管辖的,在立案侦查时,侦查机关就已经报请上级侦查机关(甚至层报公安部)商请同级法院,协调指定管辖事宜。而且,所有“商请函”对外都不会公开,但在判决书中需要明确指定管辖事项。理论上讲,辩护人如果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依法提级管辖,可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建议,但受案法院在庭前会议上已就此作出决定,庭审中不宜再提这样的建议。从网上公布的党律师《关于管辖权的法庭发言》来看,已经超出“建议”的范畴,而是一个具体的要求。对于这种要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有管辖权的杭州中院,当然可以拒绝。

@梅春来律师:【明知辩护律师这种策略很令人讨厌,但只要在法定程序之内,大家都得接受这种玩法才是法治的本质】辩护律师向最高院申请异地审理只要有一定合适的理由,即使明知最高法院批准的可能性不大,法院依程序也应中止审理,这一点正如案件被告人达到了所众周知的死刑标准时,我们仍然需要通过正当的审判程序才可以决定他人的生死一样。

@周泽律师:【辩护人退庭抗议法庭,不是拒绝辩护,另行指定律师或有不妥】杭州放火案辩护人党琳山律师退庭后,法院说要给被告人莫焕晶指定辩护人,我觉得不妥。被告人表示还要用党律师,信任党,党律师也明确退庭不是拒绝辩护而是抗议法庭不公。故法庭不应按拒绝辩护处理,另行指定辩护人,否则就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侵害!至于党的退庭,如果法庭认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大可给司法局、律师协会发司法建议,要求予以处理。

@斯伟江律师 :(律师管理办法第第三十九条(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从这个方面来说,很多同行说党律师“蠢”,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你再问一声这些同行,你面临这样的情况会怎么处理呢?

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况,绝大部分律师都会忍了,但这对当事人有利吗?杭州保姆案的辩护核心是,死亡的几个人的死因,除了无可争议的保姆放火之外,消防是否及时救援,如及时能否改变死者的命运,即死因是否系多因一果。如果存在多因一果,那么保姆似乎还可以保命(另外一个辩点,保姆的主观故意,这更难辩)。这种案件中,消防部门的证据,以及消防人员的出庭,是非常关键的。也可以说,是整个案件的核心辩点证据,是法庭之王。如果证据都不调取,都不出庭,这样的开庭,律师除了说几句质疑的话,起的作用,无非是证明保姆的辩护权被保障了,那么律师的真正作用在哪里?会说话的花瓶吗?

@律师张海:本律师认为,杭州保姆纵火案党律师退庭一事律师界应持冷静态度。据初步了解,被害人是有生还可能的,如不查明事实,对保姆死刑等同于将内幕永远尘封,对不起的还是被害人家属。

@党琳山律师:本律师为了抗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审理“莫焕晶放火、盗窃案”,退出了法庭的审理!

同时,本律师发布莫焕晶的亲笔声明,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

同时,本律师也提醒律师界的朋友,要爱惜自己的羽毛,不要未经当事人委托就坐在辩护席上!

@党琳山律师:关于管辖权的法庭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一、辩护人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请法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其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她认为合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简而言之,不是只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很多!

二、本案是一起放火案,即使没有很专业的知识,只要智商正常的人来调查本案,也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要调查清楚这些事实,必然要向当时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但是,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恰恰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而是第二批进入灭火现场的!辩护人认为,杭州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有关全面搜集证据的规定。

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曾经指出: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底线。

鉴于杭州市公安局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故意不全面搜集、调取证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本律师将本案的公正审理的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放火案,现场没有监控,大火扑灭后能提取的证据也非常少,相关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真相,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中就包括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对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的决定,本律师认为,这一决定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做法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企图掩盖本案的真相,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不合适的!

2017年11月8日,本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

2017年11月20日,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请书,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到目前为止,本律师还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但是,2017年12月17日,本律师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将在12月21日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开庭审理本案是违法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辩护人强烈敦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法律的规定、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立即停止本案的审理,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普法小知识:

Q、什么情况下能提管辖权异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年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分析称,所谓管辖权异议,简而言之,即当事人认为受案法院无权或者不适合审理案件。

他表示,《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做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地域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特殊管辖权等。就地域管辖权而言,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就级别管辖而言,一般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及恐怖活动的案件,或者可能被判无期或者死刑的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由省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一般案件则由基层法院管辖。

Q、管辖权异议应该何时提出?

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张新年介绍,《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应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

张新年解释称,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不高效。当然,根据司法实务,也不排除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受理管辖权异议。

Q、管辖权到底谁说了算?

“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可能改变受诉法院。”张新年分析。

就本案而言,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对中新网记者分析称,实质上被告律师认为,包括杭州中院在内的杭州市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中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方,不利于他的辩护,进而希望通过异地或者提高管辖级别来解决。

Hash:6ccc4e29678478b51b6739ca3dc5771e1aa8afb1

声明:此文由 法务之家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