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河长签发第3号《辽宁省总河长令》 强化河湖湾长制推进幸福河湖美丽海湾建设

近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总河长张国清,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刘宁共同签发《辽宁省总河长令》(第3号),公布《关于强化河湖湾长制全力推进幸福河湖美丽海湾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部署河湖“清四乱”、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渤海黄海辽宁段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全力推进幸福河湖美丽海湾建设。

我省自2018年全面建立河湖长制以来,各级河长湖长持续发挥作用,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显著,但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还不健全,河湖“四乱”等历史遗留问题依然突出,水环境不稳定、水生态脆弱等问题仍然存在。2021年年初以来,我省建立辽东湾湾长制,以渤海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根本目标,逐步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为加大河湖管理保护和渤海黄海辽宁段综合防治力度,推动河湖面貌持续好转、近岸海域环境稳定向好,有效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第3号总河长令作出7个方面工作部署。

一是开展全省河湖“清四乱”攻坚行动,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水利牵头、部门协同的原则,调查摸清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实施限期销号,依法清理整治。强化日常监管,继续开展河道及岸线垃圾清理工作,杜绝“四乱”问题反弹,实现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二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整治无证取水、超量取水和无计量取水问题。建立取水许可管理信息月报告制度,健全取水口监管机制,为管住用水奠定基础。继续实施压采地下水行动,按时完成压采任务,及时开展验收工作。

三是巩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实施重点河段断面水质“保三控劣”整改方案。加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协同创建辽河国家公园。推动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四是加大渤海黄海辽宁段综合治理力度,加强港口码头、入海河流等污染治理和入海排污口整治;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和海洋资源养护,推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严格控制围填海,加强自然保护地和滨海湿地保护;完善“海上环卫”机制,开展“碧海2021”专项执法行动。到2021年年底,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渤海优良水质比例稳定达到80%。

五是建立河湖海湾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严格执行采砂规划、计划制度,落实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严厉打击非法采砂。依法依规开展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持续巩固生态封育成果,设立“巡河员、护河员”公益岗位和海湾巡查员队伍。

六是推进幸福河湖美丽海湾建设,各市、县至少选择行政区域内1条(个)河流(湖泊)实施幸福河湖建设,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沿海各市至少申报1个美丽海湾典型案例。

七是推动河湖湾长制有名有责、有能有效。各级河湖湾长要主动作为、担当尽责,经常开展河湖海湾巡查,组织实施“一河(湖、湾)一策”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开展整治非法采砂、排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完善河湖湾长制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大奖惩力度。

来源:辽宁日报

编辑:张艳君

审核:张承娇 孙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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