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盛平:严师诤友——纪念邹衡先生逝世一周年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邹衡先生,是我国夏商周三代考古著名的专家,我曾经久闻先生的大名,但是第一次见到先生是在1976年。这年春季三月份开始,由北京大学西北大学考古专业师生和陕西省、宝鸡市文博单位组成的陕西周原考古队,在岐山扶风两县交界的周原遗址展开了大规模的考古发掘,相继发现了岐山凤雏、扶风召陈两大西周建筑群基址。当时我在扶风召陈大型建筑基址群工地参加发掘工作。当年秋季预防地震期间,邹衡先生到周原考古工地考察。由于当时沟东区(扶风县)的考古队全体人员都住在召陈村外场院里、用塑料布搭建的防震棚内,先生也住进其中。因为是初次见面,加上居住环境差的原因,我们见面后没能深谈。先生在周原考察结束临走时,我陪同他乘公交车到扶风县博物馆参观。在展室内先生细心地观察了扶风县壹家堡白家窑水库工地出土的商代二里岗时期的铜鼎、青铜高足杯等文物,认为展室内展出的司母姒康小方鼎是西周康王时期的铜器。这里顺便指出:1977年夏天,北京故宫博物院唐兰先生带领杜乃松、郝本性二位先生,到周原考察扶风县庄白村出土的西周微史家族103件窖藏青铜器,我又陪同他们参观扶风县博物馆,唐兰先生认为司母拟康鼎为西周成王时代的铜器。随同邹衡先生参观时,我仔细聆听了先生的讲解,从中领悟到不少的道理,受益颇多,对司母拟姒康鼎等铜器产生了兴趣。

我与邹衡先生开始交往密切是缘于先周文化。1981年3月,在文物普查中我们发现了武功郑家坡先周文化遗址,同年10月我们开始发掘该遗址。此前我曾发现和主持发掘了扶风县刘家村姜氏之戎的墓地。这两处重要考古发现,很快引起了考古学界一些学者的关注。邹衡先生是国内最早研究先周文化的学者之一,扶风刘家村姜氏之戎墓地和武功郑家坡先周遗址的发现与发掘,自然会受到他的重视。1984年孟春时节,天气乍暖还寒,邹衡先生只身一人赶到宝鸡,当天我接待并安排了他的食宿。第二天一早我陪同他乘坐宝鸡市考古队当时唯有的一辆客货两用车,到工地考察指导。他在扶风县召陈村周原文管所库房认真仔细地观察了扶风刘家村姜氏之戎墓地的出土器物后,我们又驱车赶到武功县郑家坡考古工地。邹先生观察了全部的出土器物,并且还详细询问了一些情况。回宝鸡的路上,在车上他愉快地与我进行了交谈。他所讲的话有两点使我至今记忆犹新。第一点是:他认为扶风刘家村姜戎墓地与武功郑家坡先周文化遗址出土的器物都是商代的东西;第二点是:他以前研究先周文化因为资料缺乏,使用的材料都是解放前的。

在发现扶风刘家村姜戎墓地与武功郑家坡先周文化遗址以前,我就多次阅读过邹衡先生关于先周文化的论文,在发掘扶风刘家村姜戎墓地与武功郑家坡先周遗址的过程中,我又更加仔细地阅读和思考先生关于先周文化的论述,深受启发。扶风刘家墓地与武功郑家坡遗址的文化遗存呈现出两类不同的考古学文化面貌。刘家墓地呈现的是以高领袋足分裆鬲、双耳罐、腹耳壶,以及偏洞式墓和棺外放置白石、陶器口部压盖扁平白石为主要特征的一种考古学文化;而武功郑家坡遗址呈现的是以联裆鬲、折肩罐、敞口盆、敛口瓮、敞口簋、敞口尊等一大群陶器为主要特征的另一类考古学文化。如何判断这两类考古学文化的性质与族属,是摆在我们发掘者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首先想到的是邹衡先生关于“姜炎文化”的论述。邹衡先生《论先周文化》一文中最早指出:“姬家店和晃峪一类的遗址(指其早期),同辛店文化和先周文化都有密切的关系,同时,此二址又都地处宝鸡,再结合以上羌、姜的有关论述,可以暂时叫它‘姜炎文化’。”邹先生的这一观点是正确的,自然被我们所采纳。宝鸡姬家店、晃峪、石嘴头等地出土的陶器为高领袋足鬲、单耳罐、腹耳壶等,文化特征与扶风刘家墓地相同,不过其时代早于扶风刘家村墓葬陶器。既然姬家店、晃峪、石嘴头陶器属于“姜炎文化”,再结合羌族有白石崇拜的习俗,那么扶风刘家村墓地,包括宝鸡斗鸡台瓦幕墓初期墓葬出土的高领袋足扁,也应该属于“姜炎文化”。由宝鸡姬家店、晃峪、石嘴头到扶风刘家村,再到斗鸡台瓦鬲墓初期,说明高领袋足鬲是“姜炎文化”最具有代表性的陶器,过去长期把它视为先周文化的标志,甚至有学者把它视为先周文化的唯一标志是不正确的。我们同意邹衡先生关于“姜炎文化”的论述,但是由于刘家村墓葬(包括姬家店、晃峪、石嘴头等“姜炎文化”早期遗存)的年代与炎帝的时代相距甚远。又因为商周时期宝鸡市区一带有一个姜姓的夨王之国,是姜氏之戎建立的一个异姓方国。所以我们认为邹衡先生提出的“姜炎文化”从时代到分布的地域来说,应该是姜姓的夨王之国,也就是姜氏之戎的文化遗存。姜、羌古本同源,姜氏之戎是炎帝后裔的一个分支,因此从族属上说,我们统称刘家村墓地文化为姜戎文化,明确地把以高领袋足鬲为代表的考古学文化从先周文化中划分出来,称之为刘家文化。

武功郑家坡先周文化遗址与扶风北吕先周墓地,其文化面貌与刘家文化完全不同。郑家坡遗址中虽然发现少量高领袋足鬲,但是炊器中的陶鬲,其主体是联裆鬲(过去多称为瘪裆鬲),盛器中完全不见刘家文化的单耳罐、双耳罐、腹耳壶等陶器,而是一大群盆、尊、篮、碗等陶器组合。郑家坡遗址、北吕墓地,与西周文化比较,不仅文化面貌相同,而且具有明显的传承关系,西周文化是由郑家坡文化发展而来。特别是郑家坡遗址和北吕墓地晚期都有西周文化遗存,因此我们认为郑家坡类遗存是先周文化。关于郑家坡遗址年代的上限,我们没能认真考虑邹衡先生的意见,而是估计过早了一些。1984年《文物》第7期公布了郑家坡遗址和刘家墓地的材料后,引起考古界很大反响,出现了各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郑家坡遗址的年代为西周早期,其文化遗存不属于先周文化;另一种意见是以邹衡先生为代表,认为郑家坡遗址的文化遗存是典型的先周文化,但是认为已发现的先周文化(包括郑家坡遗址的先周文化),其年代不超过殷墟文化二期,并且对刘家墓地的分期提出了批评,不同意我们所分的六期,而是同意分为三期。

为了验证郑家坡遗址的年代,1986年,当时作为邹衡先生的研究生孙华先生到扶风县壹家堡商代遗址进行小规模的试掘,取得了重要收获。孙华先生把壹家堡遗址的文化遗存分为四期。第一期年代相当于殷墟文化第一期偏晚,其文化中关中西部商文化京当型因素占主导地位,关中西部地方文化因素居次要地位。孙华先生所称的关中西部地方文化因素,就是以武功郑家坡遗址为代表的先周文化因素。第二期的年代相当于殷墟文化第二期,文化遗存是以郑家坡先周文化因素为主,商文化京当型为次。第三期的年代相当于殷墟文化第三期,文化遗存是以刘家文化为主。第四期的年代相当于殷墟文化第四期,文化遗存属于郑家坡先周文化晚期。壹家堡遗址四期中共同的特点是或多或少都有郑家坡先周文化因素,而且一、二期中与商文化京当型共存,这就为郑家坡先周文化提供了可供参照的断代标尺。

1988年,在西安召开的庆祝西安半坡博物馆和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成立三十周年的学术讨论会上,先周文化再一次成为一个讨论的热门话题,关于郑家坡遗址年代的争论尤为热烈。小组讨论结束后,邹衡先生找我给他安排一部车,晚上他要去西郊看望一个朋友。天黑以后,我带着车接邹衡先生,并陪他乘车去西郊。在车上,邹衡先生与我谈起郑家坡遗址的年代问题,他问我说:“你说郑家坡的铜器年代相当于何时?”我回答说:“不晚于殷墟二期。”他说:“对呀!”接着他又说:“我知道你受过别人的影响(指郑家坡遗址断代方面),但是你自己要负责任呀!”

这次会议后,我开始更加认真地思考已发现的先周文化的年代问题。 1993年,陕西省考古学会与台湾太平洋文化基金会、中正农业和社会公益基金会,在西安联合举办了周秦文化讨论会,邹衡先生应邀参加了这次会议。小组会上进行学术交流时,我主要依据壹家堡遗址的资料,提出:“郑家坡早期年代的上限到不了二里头文化晚期,能不能到二里岗下层暂可存疑,至少是二里岗上层前后。’,可能是因为我对郑家坡遗址年代的认识接近了邹衡先生早先的观点,所以他特意指定我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1995年,邹衡先生的博士研究生张天恩同志,到陕西省礼泉县朱马嘴遗址进行小规模考古发掘,取得了新的重要收获。遗址分为三期,一期年代相当于二里岗上层略偏晚;二期年代相当于殷墟一期;三期年代相当于殷墟二期略偏晚。朱马嘴遗址的文化性质虽然属于商文化京当类型,但是三期中都有先周文化因素,特别是第二期中郑家坡类型的先周文化因素增加较多,是订证郑家坡遗址年代的有力证据。张天恩博士在其毕业论文《关中西部商文化研究》中指出:郑家坡先周文化遗址年代的上限可到商代二里岗上层时期。后来邹衡先生在为张天恩博士《关中商代文化研究》一书所作的《序》中说:“考古发现确实表明在西周以前关中地区既有来自中原地区的商文化,也有可能属于土著性质的先周文化,还有与古羌族有关的刘家文化,以及碾子坡文化等。”他还进一步指出:“京当型商文化早期就含有先周文化因素的事实,说明了后者在此时已经出现,从而以比较可靠的证据把先周文化部分遗存的年代上限,提早到了二里岗上层时期。这不仅有助于解决争论多年的先周文化的年代问题,并为进一步探索其文化来源等重要问题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先周文化是关中西部的土著文化,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观点。

回顾我和邹衡先生的交往与接触中,我感到先生是一位严师诤友。邹衡先生与我虽然没有师生的名分,但是我对他十分崇敬,学术上他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先生治学态度严谨但是并不保守。学术上他批评起来毫不客气,我曾因为他的批评,纠正了刘家文化分期方面的错误,也曾根据他指导学生对壹家堡、朱马嘴等遗址年代的研究,重新思考认识了郑家坡先周文化遗址、刘家墓地的年代,邹衡先生也根据新发现的考古资料,对先周文化的年代等问题进行不断地思考,因此我们在先周文化方面的认识逐步缩小了距离,思路上渐趋一致。

邹衡先生是夏商周考古的大家,他的辞世是我国夏商周乃至整个考古学界的巨大损失,为此我怀着十分沉痛之心草成此文,以此纪念先生逝世一周年,表示我万分怀念之情。

源于《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1期,本文省去了注释,如需引用请核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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