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科举考官的责任追究和自我约束
在古代,能充当一次主考官,典试一方,选拔人才,被视为毕生的荣耀。被录取的考生,就成为主考官的门生,门生们称主考官为座主或座师,成为官场上一种事实上的关系网。宋代禁止进士向知贡举官谢恩,不得以“座主”“门生”相称。一方面有意用殿试抑制权贵子弟晋升,另一方面也结束了唐代以来考官与门生的特殊关系,有力地遏制了考官营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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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到明代,社会上长期对这种特殊关系持肯定态度,李东阳说: “座主之义,自有科举以来有之。盖凡出于其门者,或登堂而拜,或分屏而坐,有不同于途之人者。既其甚也,乃至于徇私而忘公,故宋之初尝革之,以为弊;其亦矫枉而过者哉! ”由科举考试产生的座主、门生关系空前牢固,构成利益共同体,对当时的政治和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到明代晚期,座主门生关系已成为促成党争加剧和政治败坏的重要因素。清代亦然。
为了遏止科举舞弊,明清对科举考官从遴选到考录都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考官的选拔
明代乡试、会试主考官的选任往往由朝中享有盛誉的重臣充任。考官亦称帘官,有内帘官、外帘官之分。内帘官指主考、同考、内提调、内监试、内收掌等,主要职责是出题和阅卷。外帘官指监临、外提调、外监试、外收掌、受卷、弥封、誉录、对读等,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各项考场事务,也称场官。内外之分,本是为了防止舞弊。
《明史·选举志》记载:“乡试,直隶于京府,各省于布政司。会试,于礼部。主考,乡、会试俱二人。同考,乡试四人,会试八人。提调一人,在内京官,在外布政司官。会试,礼部官监试二人,在内御史,在外按察司官。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科场内考官的设置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极为明确而严格。万历年间,明神宗诏令科场所用推官和知考官须由负监察之责的提学御史遴选。即对各级考官的选拔也由科道言官来主持,以防止朝中大臣和各类权要人物以己意安插私人为考官。
清代选拔考官很讲资格,主要从科甲出身的翰林、给事中、光禄寺官以及六部的司官、行人、中书等人中选择。顺天乡试的主考官往往由一二品大员担任,各省主考官按大、中、小省的区别,分别由进士出身的宗人府主事,内阁侍读学士以下,各部郎中、员外主事六科各道,国子监司业,及中书评事博士监丞助教等官充任。
考官的素质直接影响取士是否公正,“制科取士,全系司衡”。顺治五年(1648年)乡试,对各省正副主考官,“令内院、吏部、礼部公同选拔派发”,开始出现所谓的“考选”,也就是乡试主考官的选拔由礼部开列名单,题请上裁。这一做法防止了考官与考生之间事先请托的舞弊行为,但无法保证考官的素质。虽然考官的官职、出身、品德较高,但还是出现考官不能衡文的现象。
雍正则更重视考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对派往各地的主考官人选进行考试:“著将应差委之翰林,由进士出身各部院官员查奏,联试以文艺差委。”自此以后,派往各地主持考试的正副考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者方准予派往,即“考试试差”,简称“考差”。这意味着清朝科举对考官选拔的重视更趋严格化、合理化、制度化。
明清乡试考官资格遴选从重名望到重考选,这一变化让人们认识到,只有把选取乡试考官的权力和监督乡试考官的权力分开,使之两权制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弊案的发生。因此,清朝举行科举考试后,吸取了明代的教训:所有乡试主考官的派遣均由皇帝钦命京官,制度趋向完善。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漏洞,主要负责乡试阅卷工作的同考官,却不用考差,一般从本省科甲出身的州县官员中调取。
考官的职责
明清政府对考官历来是从严要求,压实责任,重典治弊。在严格的制度规范下,考生单独舞弊基本上很难有操作空间,多数情况下,科举舞弊必须是考生与考官相互勾结的行为。没有考官配合,舞弊是很难成功的,因此,明清考官利用职权进行舞弊就成了科举舞弊中的显著特点。“贵者既已势威,富者必以利要。”
明清科举从考试环节对承担不同任务的考官划定了明确的职责,所有考官都有专项职责,严禁考试各官之间私下交接。科场内,考官的设置和分工极为明确,每一环节均为防止和堵塞作弊的可能。根据以上提到的《明史·选举志》的记载,这就使考官执行事务时环环相扣,即使某一环节出了问题,也很难在其他环节连续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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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科举考试中,考官负有的法律责任包括:第一,考官要对科举考试徇私舞弊的行为负失察之责。无论在考试中哪一个环节发生弊案,除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受处罚外,考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考官要对评卷是否公正合理以及准确负责。第三,考官收受贿赂、打通关节,要负刑事责任。第四,考官要对录取考生的质量素质负责,若考生考取后有一个不合格,则同考官革职,若有两个不合格,则同考官革职拿问,主考降职;三名以上不合格,主考官革职,1711年辛卯科场案即是如此。
最普遍而典型的科考舞弊就是“关节”。“关节”,即考生与考官约定,在试卷中某处使用某个字或词语。清人李调元在《制义科琐记》中记载了明清两代科举考试中一些匪夷所思的弊案,揭露了一些不学无术之徒借请托“通关”而博取功名的舞弊案件。利用关节而博取功名的结果是造成“吴节只知通贿赂,贤孙全不晓文章”。一些科举考官利用关节,大肆收敛钱财。史载:“弘治十二年会试,大学士李东阳、少詹事程敏政为考官。给事中华昶劾敏政鬻题与举人唐寅、徐泰,乃命东阳独阅文字。”(《明史》)唐寅是明代著名的江南才子,连他都不例外,可见当时科场关节之风有多严重。因此,明清两代为落实考官责任,基本上对舞弊案“零容忍”。
清朝一共发生科场舞弊大案要案十二起,牵涉官员100多人,其中十起都有考官被处以死刑,两起为判入狱或充军,处置相当严厉。
顺治十四年(1657)丁酉科乡试,顺天乡试考官李振邦、张我朴等人公开收受贿赂,营私舞弊。顺治下令查办此案,考官李振邦、张我朴等7人被处斩,其他考官被革职。
这一年八月江南乡试发榜,主考官方猷、副主考钱开宗所录取的大多为行贿人员,社会反响强烈。顺治下令重征涉案人员,20余名考官被问斩,顺天、江南乡试所录取的举人全部押赴京城参加复试,顺治亲临考场,考试时两名兵士监视一名考生。有些考生在这种环境中紧张得不能握笔答卷,江南才子吴兆骞只得交了白卷,被流放黑龙江宁古塔。
康熙五十年(1711),南京江南贡院发生一起震惊朝野的科场舞弊案,案发后,康熙令户部尚书张鹏翮、漕运总督赫寿为钦差大臣,火速赶赴江南查办。案件牵涉多名高官,结果,两江总督噶礼被革职,江苏巡抚张伯行被革职留任,副主考赵晋与同考官王曰俞、方名被斩立决,主考左必蕃失察,被革职。
换卷是另一种“通关”舞弊手段。嘉庆三年(1789)的湖南乡试中,湖南士子傅晋贤拿出1200两银子交给书吏樊顺成,请他帮忙。樊某买通了内场书吏罗文秀,在发榜前,将第一名彭峨的试卷偷偷抽出,将卷首的姓名、祖籍、三代等项裁下来,换上了傅晋贤的。发榜后,傅某果然得中解元。幸亏彭峨在考试后放榜前曾将他的答卷默写了一份送给岳麓书院山长罗典,留下了证据,事情因而曝光。傅、樊、罗三人被即刻处死。
科场怀挟是明清考生作弊的惯用伎俩,据明代冯梦龙记载,万历年间的怀挟考生以蝇头小字写于纸上而带入考场,更有甚者,竟然“用油纸卷紧,束以细线,藏粪门中”。怀挟考生一旦被查出,不仅本人被重罚,连同收受钱财为考生传带怀挟的官员也一并被罚。咸丰八年(1858)顺天乡试案后,咸丰帝谕王大臣:“科场为抡才大典,交通舞弊,定例綦严。既有成宪可循,即不为己甚,就所供各节,情虽可原,法难宽宥。”
考官的自律
严格的制度使得明清科举总体上比较公平,也促成了多数考官自律。大多数考官也意识到,作为考官,代表朝廷选录士子,既是荣耀,更是责任,正如明代进士何元述所说:“虽然人荣之,则必有以责之。”(《浙江嘉靖十三年乡试后序》)因此,大多数考官的自我约束意识还是比较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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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担心录取错失才士。成化二十二年(1486)浙江乡试,林祥应荆茂之礼聘,担任主考官。他坦言:“诚欲自效,以少逭尸素。其或私以隳行,怠以荒业,非惟失人,抑先失己,祥不忍为也。”一个考官如果因私废公,不仅会背离为国选才,而且也丧失了自己,尸位素餐;因此,考官如临深谷,约束自己做到不“失己”方才“不失人”。
二是担心所录非人。考官的自我约束还表现在担心士子文不如人。如主持嘉靖十九年(1540)江西乡试、嘉靖二十五年(1546)广东乡试的泰和知县萧万斛就意识到,科举以文取士,考官以文观人,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文如其人,如陆贽得韩愈,欧阳修得苏轼、苏辙;一是文饰其人,有的人“躁而词庄,贪而词介,暴而词温,懦而词劲,冥而词昭,是将循奚道以决之”,担心以文取人,会不会出现人和文判若云泥的情况呢?所以,多数考官秉持荐贤为国的公心,不敢玩忽。
三是重视自己的声誉,阅录认真严谨,能积极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很多考官珍惜自己的名誉,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取才,工作严谨细致。宋濂《洪武四年会试纪录题辞》中记载是年(1371)的科举情况:第一甲吴伯宗、郭翀、吴公达分治《书经》《春秋》《诗经》,考官“遂议分经而考,复互相参定,使无所憾,乃进于主司。主司遍观,而后次第之。犹虑沧海有遗珠之叹,卷之已黜者复覆视,而致谨焉”。田祯《正德二年江西乡试录序》中记载,是年(1507)江西乡试:“分经较卷,范璟、胡崇易、郭懿较《易》,范邦彦、陈允谐较《书》,周澜、熊永昌、吴彰德、潘中矩较《诗》,范鲁较《春秋》,(田)祯则较《礼记》,而又与范邦彦总较各经焉。其较阅亦可谓精矣。较后而定去取,本之初试以取其经学之醇,参之再试以取其识见之博,又参之三试以取其时务之通敏。”这是从出题到阅卷通盘考虑士子、考官的治经专长,兼顾分阅与总阅结合来定取舍,“黜者复覆视”,将三场考试下来的结果相互参较,慎之又慎,使考录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有些考官还能及时发现问题,如乾隆四十八年(1783)广西乡试舞弊案就是考官主动发现的。揭卷发现第一名岑照是土知州岑宜栋之子。广西巡抚孙士毅与吴寿昌与孙玉庭等诸考官共同阅看后都认为第一名无争议,但为慎重起见,孙士毅还是调出岑照岁考及录遗试卷,与本次乡试岑照试卷内容作比对,发觉考卷笔迹符合。但将岑照以前的试卷内容与本次乡试考卷相比,却发现“文理高下竟属霄壤”,所以孙士毅断定岑照乡试考卷绝非他本人所作。经查果然是考生与同考官交通嘱托、贿买关节、使用枪替。孙士毅因为查案主动负责,毫不隐瞒,得到乾隆的赞赏与嘉勉,他也得以升迁为两广总督、军机大臣、文渊阁大学士、四川总督等职。
明清还沿袭唐朝时刊刻《乡试录》的做法,即将各省乡试录取之试卷择优选编,刊刻成帙。其中,首列考场在事职官衔名,次三场考试题目,次中式举人姓名、次第、籍贯等,再次为考试文卷数篇,每篇题目下,注写考生姓名、同考官“阅荐”、正考官“批语”等字样,公之于众,被誉为“贤书”。这样考官之公与不公,录中士子之贤与不贤,不仅白纸黑字,而且有待乎将来之验证,即“名与实符,文与事合”,冀此有裨于国家,有光于科目,有重于乡国。
明清两代压实考官责任的做法,以及考官的自我约束,对今天仍然有着一定的积极借鉴意义。
作者:刘绪义
来源:《清风》杂志2020年上半月刊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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