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这几个地方要拆迁(附:拆迁补偿标准)|可恨!两名骗子自备血袋在池州撞车碰瓷得手十几次被抓

天气预报

(池州气象台2019年1月6日08时)偏北风3级,今天最高气温:7℃,明晨最低气温:1℃,预计7日:小雨转阴,气温:4~7℃。

1、池州这一机构成立,助力贵池这个特殊群体就业梦想照进现实

via.宝地贵池

近日,贵池区首家辅助性就业机构在池州市卓尔服饰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并运行,这有效帮助十余名残疾人解决了就业难问题。

在卓尔服饰有限公司,还有十几名和余王祥同样身患残疾的工人,公司根据每个人的特殊情况将他们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上,让他们和普通工人一样自食其力,这不仅减轻了他们各自的家庭负担,也让他们平等的参与集体和社会生活。

2、青阳这几个地方要拆迁了,有你家吗?拆迁补偿标准出来了!

via.青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青阳县城三角洲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现将《青阳县城三角洲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青阳县政府网(http://www.ahqy.gov.cn/)以及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止。

二、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蓉城镇政府”)具体实施。

三、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众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蓉城镇政府或县征收办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附身份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蓉城镇政府办公地址位于平岗路平岗桥东侧(联系人:查润生,电话:0566—5110010);县征收办办公地址位于蓉城镇青山新城西区三幢四楼(联系人:毕建成,电话:0566—5038087)。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并如实告知联系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附:《青阳县城三角洲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县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县城三角洲及周边地块棚改工程项目。为做好该区域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与文件。

二、征收目的与范围

1.征收目的:对县城三角洲及周边地块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及水环境治理等,进一步改善本区域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2.征收范围:需征收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附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蓉城镇政府”) 具体实施。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45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五、房屋建筑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产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登记用途和实测面积计算。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房屋来源证明等资料,提交青阳县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组,根据《青阳县城市改造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对于居住成套型公房(国有或集体所有)且未参加房改的,原则置换给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置并协助完成征收与搬迁。

(四)门面房认定与补偿原则

1.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其中标注为商住楼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住楼认定证载主房临街一层及二层的一半面积按经营用房补偿;二层商住楼认定证载主房临街第一层面积按经营用房补偿;其余按居住用房补偿。

认定为营业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化补偿,或按1:1比例在政府统建安置区进行产权调换。

2.住宅改变用途为门面房的认定与补偿

二层住宅改用为门面房的,认定其主房临街一层自然间为经营用房。三层及三层以上实际经营的,增加认定二层的一半面积为经营用房。

⑴原则在政府指定门面房区域按经认定的面积1:1比例进行置换。

⑵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以住宅房性质依法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⑶2011年3月1日之后未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认定。

六、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区房屋征收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一种方式。以产权置换为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含门面房)选择产权置换的相应土地补偿按国土部门规定执行。

(一)产权调换

允许产权调换的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房。双方依各自测算总价值结算差价款。

1.产权置换房源为县建投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高层安置楼,拟建于“蓉城一小”以东、七步泉路以南、木镇路以北、东河以西区域。具体地点、房址、房型、面积等另行通知。急需现房的可在政府存量安置房中选房。

2.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等由征收工作组按“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标准,据实丈量登记、测算、公示与结算。

根据被征收户主房面积在本安置房中按1︰1.35比例系数进行置换。本安置房结算单价分别为:1050元/㎡(1-6层)、1090元/㎡(7-16层)、1050元/㎡(17层及以上)。

3.为保障居住条件,每户可增购30㎡以内住宅安置房,此30㎡结算单价分别为:2800元/㎡(1-6层)、3000元/㎡(7-16层)、2600元/㎡(17层及以上)。单套安置住宅房内再超出的建筑面积按3800元/㎡结算。

4.本项目区门面房的产权调换

⑴经认定为门面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经认定的面积1︰1比例在就近地段统建的商业综合体内或指定的安置区沿街门面房区域置换。

⑵本商业综合体的公摊面积需由安置户承担的按住房建设部门有关法规执行。

⑶安置门面房每户至少置换一间,以房产测绘的单元间面积为标准。置换面积的单元间其余部分价值按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予以结算。市场评估价以蓉城镇政府回迁通知时间为评估时点。

5.选房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实施。每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最终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房产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6.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助

⑴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以每月4元/㎡支付被征收户过渡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每月6元/㎡的标准计发。

过渡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起顺延2个月。以现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

⑵门面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以底层面积按每月40元/㎡补助;三层及三层以上经认定的二层按每月20元/㎡补助,此补助款发放至安置门面房交付之日。

上述安置房与门面房交付之日以蓉城镇政府回迁通知时间为准。

⑶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的用房按每月25元/㎡;办公、仓储

用房按每月5元/㎡给予损失补助,一次性补助12个月。

⑷储藏室补助:鉴于本安置楼不建储藏室,回迁后每套安置房(不含其它政策性置换与购房)一次性给予储藏室补助6000元。

⑸本安置区建有地下停车位,回迁后每户可租赁一个地下停车位使用权(2万元/个),租赁年限为贰拾年。先签约、先申请,租完即止。

7.征收工作组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8.本安置区的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每套安置房可独立办理不动产证。安置房土地需办理国有出让的,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并补缴相应宗地的土地出让金。

(二)货币化补偿

1.被征收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的价值,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化补偿安置款主要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含土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及搬迁奖励等5个部分构成。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⑴征收工作组依据有关程序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印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蓉城镇政府、被征收人(代表)与评估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的,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蓉城镇政府组织公证抽取确定并进行公告。

⑵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给予答复。

3.货币化补偿的补助

⑴临时安置费:经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以及参照合法建筑的住宅用房面积以每月4元/㎡一次性补助6个月。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⑵停产停业损失费(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商住楼中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0%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如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费超过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向蓉城镇政府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税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蓉城镇政府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其附房价值在“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重置价基础上上浮50%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蓉城镇政府将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在查阅其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勘察测绘后,参照货币化补偿方式形成补偿结果。

七、奖励和搬迁补助

(一)签约奖励:对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依据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予征收签约奖励,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此奖励在被征收户搬迁后一并结算,在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认定的主房160元/㎡结算。

(三)搬迁费: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一次性补助被征收户搬迁费,搬迁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发。

办公用房按实际面积5元/㎡补助;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补助;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补助,也可按评估价格计发。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装饰、装修房屋和广告设置等;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手续;

5.新栽树木、花草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蓉城镇政府报告,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被抵押;2.已出租;3.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继承或遗赠纠纷;7.其他产权情形。

九、协议签订与法律责任

(一)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对其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等由蓉城镇政府依法追回。

签约后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与蓉城镇政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蓉城镇政府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本方案由县住建委、县征收办、县国土局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对《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现将《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青阳县政府网(http://www.ahqy.gov.cn/)以及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止。

二、本工程项目征收主管部门为青阳县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由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蓉城镇政府”) 具体实施。

三、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众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蓉城镇政府或县征收办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附身份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蓉城镇政府办公地址位于平岗路平岗桥东侧(联系人:查润生,电话:0566—5110010);县征收办办公地址位于蓉城镇青山城西区三幢四楼(联系人:毕建成,电话:0566—5038087)。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并如实告知联系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附:《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县城市建设规划与棚户区改造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县塔桥新村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为做好该区域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征收目的与范围

1.征收目的:对塔桥新村及周边相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进行征收改造,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及水环境治理等,进一步改善本区域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2.征收范围:需征收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附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次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主管部门为青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征收补偿安置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由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蓉城镇政府”) 具体实施。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45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五、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项目区房屋征收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户可选一种方式。以产权置换为主、货币化补偿为辅。

本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政策执行。

(一)产权置换

允许产权调换的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房。双方依各自测算总价值结算差价款。

1.产权置换房源为县建投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高层安置楼,拟建于“蓉城一小”以东、七步泉路以南、木镇路以北、东河以西区域。具体地点、房址、房型、面积等另行通知。急需现房的可在政府存量安置房中选房。

2.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等由征收工作组按“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标准,据实丈量登记、测算、公示与结算。

根据被征收户主房面积在本安置房中按1:1.35比例系数进行置换。本安置房结算单价分别为:1050元/㎡(1-6层)、1090元/㎡(7-16层)、1050元/㎡(17层及以上)。

3.为保障居住条件,每户可增购30㎡以内住宅安置房,此30㎡结算单价分别为:2800元/㎡(1-6层)、3000元/㎡(7-16层)、2600元/㎡(17层及以上)。单套安置住宅房内再超出的建筑面积按3800元/㎡结算。

4.选房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实施。每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最终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房产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5.征收工作组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6.本安置区的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每套安置房可独立办理不动产证。安置房土地需办理国有出让的,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并补缴相应宗地的土地出让金。

(二)货币化补偿

1.本棚改项目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住宅房屋区域类似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评估价作为基准价,结合成新乘以该户应安置面积予以一次性补偿。

2.货币化补偿安置款主要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含土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及搬迁奖励等5个部分构成。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⑴征收工作组依据有关程序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印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蓉城镇政府、被征收人(代表)与评估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的,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蓉城镇政府组织公证抽取确定并进行公告。

⑵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给予答复。

(三)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其附房价值在“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重置价基础上上浮50%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 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蓉城镇政府将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在查阅其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勘察测绘后,参照货币化补偿方式形成补偿结果。

六、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一)有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登记用途和实测面积计算。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房屋来源证明等资料,提交青阳县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组,根据《青阳县城市改造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七、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奖励:对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依据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许可证)给予签约奖励,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此奖励在被征收户搬迁后一并结算,在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认定的主房160元/㎡结算。

(三)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

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每月4元/㎡付给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1.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

2.选择产权调换:

以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每月6元/㎡的标准计发,过渡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顺延2个月止。安置房交付之日以蓉城镇政府回迁安置通知时间为准。

以现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

(四)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补助搬迁费,搬迁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发。

2.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计发。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计发;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计发,也可按评估价格计发。

(五)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用房按每月25元/㎡;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5元/㎡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共补助12个月。

(六)失地补助:属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口且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的被征收户,给予一定失地补助。待住宅房、门面房回迁完毕后在政府指定区域人均补偿10㎡门面房或一次性货币化补偿(3.6万元/人口)。门面房以村民组为单位进行分配。

(七)储藏室补助:鉴于本安置楼不建储藏室,产权置换户回迁后每套安置房(不含其它政策性置换与购房)一次性给予储藏室补助6000元。本安置区建有地下停车位,回迁后每户可租赁一个地下停车位使用权(2万元/个),租赁年限为贰拾年。先签约、先申请,租完即止。

八、其它相关规定

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装饰、装修房屋和广告设置等;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手续;

5.新栽树木、花草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㈡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征收部门报告,否则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被抵押;2.已出租;3.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继承或遗赠纠纷;7.其他产权情形。

九、协议签订与依法征收

(一)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对其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等由蓉城镇政府依法追回。

签约后按约定时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征收。征收土地(含附属物)的相关费用付清并落实安置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县国土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本方案由县住建委、县征收办、县国土局共同负责解释。

关于对《青阳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与文件,现将《青阳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青阳县政府网(http://www.ahqy.gov.cn/)以及征收现场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止。

二、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蓉城镇政府”)具体实施。

三、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众对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蓉城镇政府或县征收办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附身份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蓉城镇政府办公地址位于平岗路平岗桥东侧(联系人:查润生,电话:0566—5110010);县征收办办公地址位于蓉城镇青山新城西区三幢四楼(联系人:毕建成,电话:0566—5038087)。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并如实告知联系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青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日

附:青阳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县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棚改工程项目。为做好该区域内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项目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台县、青阳县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与文件。

二、征收目的与范围

1.征收目的:对县城区东门酒厂及周边地块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实施城市绿化、美化及水环境治理等,进一步改善本区域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2.征收范围:需征收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附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青阳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青阳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委托蓉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蓉城镇政府”)具体实施。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45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五、房屋建筑性质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产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登记用途和实测面积计算。

(二)未登记的住宅房,由当事人提供户籍、房屋来源证明等资料,提交青阳县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组,根据《青阳县城市改造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暂行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三)对于居住成套型公房(国有或集体所有)且未参加房改的,原则置换给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处置并协助完成征收与搬迁。

(四)门面房认定与补偿原则

1.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和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其中标注为商住楼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商住楼认定证载主房临街一层及二层的一半面积按经营用房补偿;二层商住楼认定证载主房临街第一层面积按经营用房补偿;其余按居住用房补偿。

认定为营业用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予以货币化补偿,或按1:1比例在政府指定门面房区域进行产权调换。

2.住宅改变用途为营业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二层住宅改用为营业用房的,认定其主房临街一层自然间为经营用房。三层及三层以上实际经营的,增加认定二层的一半面积为经营用房。

⑴原则在政府指定门面房区域按经认定的面积1:1比例进行置换。

⑵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以住宅房性质依法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⑶2011年3月1日之后未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认定。

六、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本棚改项目区房屋征收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选一种方式。以产权置换为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政策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含门面房)选择产权置换的相应土地补偿按国土部门规定执行。

(一)产权调换

允许产权调换的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房。双方依各自测算总价值结算差价款。

1.本项目产权置换房源为县建投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高层安置楼,拟建于“蓉城一小”以东、七步泉路以南、木镇路以北、东河以西区域。具体地点、房址、房型、面积等另行通知。急需现房的可在政府存量安置房中选房。

2.被征收房屋、装潢及附属物等由征收工作组按“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标准,据实丈量登记、测算、公示与结算。

根据被征收户主房面积在本安置房中按1:1.35比例系数进行置换。本安置房结算单价分别为:1050元/㎡(1-6层)、1090元/㎡(7-16层)、1050元/㎡(17层及以上)。

3.为保障居住条件,每户可增购30㎡以内住宅安置房,此30㎡结算单价分别为:2800元/㎡(1-6层)、3000元/㎡(7-16层)、2600元/㎡(17层及以上)。单套安置住宅房内再超出的建筑面积按3800元/㎡结算。

4.门面房的产权调换

经认定为门面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经认定的面积1︰1比例在政府指定沿街门面房区域予以置换。

安置门面房每户至少置换一间,以房产测绘的单元间面积为标准。置换面积的单元间其余部分价值按门面房市场评估价予以结算。市场评估价以蓉城镇政府回迁通知时间为评估时点。

5.选房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实施。每套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最终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房产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6.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助

⑴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屋面积自搬迁完毕之日起以每月4元/㎡支付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每月6元/㎡的标准计发。

过渡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顺延2个月。以现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

⑵门面房临时过渡安置费:以底层面积按每月40元/㎡补助;三层及三层以上经认定的二层按每月20元/㎡补助,此补助款发放至安置门面房交付之日。

上述安置房与门面房交付之日以蓉城镇政府回迁通知时间为准。

⑶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的用房按每月25元/㎡;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5元/㎡给予损失补助,一次性补助12个月。

⑷储藏室补助:鉴于本安置楼不建储藏室,回迁后每套安置房(不含其它政策性置换与购房)一次性给予储藏室补助6000元。

⑸本安置区建有地下停车位,回迁后每户可租赁一个地下停车位使用权(2万元/个),租赁年限为贰拾年。先签约、先申请,租完即止。

7.征收工作组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资料,逾期不提供或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8.本安置区的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每套安置房可独立办理不动产证。安置房土地需办理国有出让的,由安置户自行办理并补缴相应宗地的土地出让金。

(二)货币化补偿

1. 被征收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设施等价值,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货币化补偿安置款主要由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含土地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签约及搬迁奖励等5个部分构成。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原则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⑴征收工作组依据有关程序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单印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选择。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蓉城镇政府、被征收人(代表)与评估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的,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蓉城镇政府组织公证抽取确定并进行公告。

⑵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公司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公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给予答复。

3.货币化补偿的补助

⑴临时安置费:经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以及参照合法建筑的住宅用房面积以每月4元/㎡一次性补助6个月。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⑵停产停业损失费(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商住楼中营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10%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如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费超过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向蓉城镇政府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税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蓉城镇政府应当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三)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其附房价值在“池政秘〔2015〕235号”文件重置价基础上上浮50%一次性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的,蓉城镇政府将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在查阅其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勘察测绘后,参照货币化补偿方式形成补偿结果。

七、奖励和搬迁补助

(一)对按期签约的被征收户(依据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给予征收签约奖励,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此奖励在被征收户搬迁后一并结算,在期限内未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对按规定签订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认定的主房160元/㎡结算。

(三)搬迁费: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一次性补助被征收户搬迁费,搬迁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发。

办公用房按实际面积5元/㎡补助;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补助;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补助,也可按评估价格计发。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

2.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3.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装饰、装修房屋和广告设置等;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监管注册登记手续;

5.新栽树木、花草等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蓉城镇政府报告,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被抵押;2.已出租;3.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继承或遗赠纠纷;7.其他产权情形。

九、协议签订与法律责任

(一)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对其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等由蓉城镇政府依法追回。

签约后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与蓉城镇政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蓉城镇政府报请县政府依照本方案及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本方案由县住建委、县征收办、县国土局共同负责解释。

3、池州这些老师被评为省特级教师

via.安徽省教育厅

近日,安徽省第12批特级教师名单公布,我市王秀峰、刘建军、邱立清、姜洁清、操斌、郑朝晖被评为“安徽省特级教师”。

4、多部门联合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整治行动

via.池州日报

1月4日,市“扫黄打非”办联合文化、网信、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对主城区多家网站、印刷企业、书店、网吧及快递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从检查情况看,主城区文化市场总体秩序良好。

5、石台警民接力寻失主 物归原主获点赞

via.池州日报

1月3日,石台县仙寓镇居民王某捡到一个钱包,立即交到仙寓派出所,值班民警在王某的见证下,打开钱包,钱包里有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根据身份信息,民警联系上失主李某,拿到失而复得的钱包,李某一再向王某和民警道谢。

6、可恨!两名骗子自备血袋在池州撞车碰瓷得手十几次被抓

via.青阳热线

前些年,两名湖北男子开着面包车从湖北流窜至池州境内,携带自行车和血袋等道具在主干道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然后开面包车追赶大货车并实施敲诈勒索。

近日,两名涉嫌“碰瓷”的嫌犯已被池州警方刑拘,据其交待在池州得手十几次,共骗得一千多元。

事情的缘起还得从一名大货车驾驶员的报警说起。2018年5月23日,江西籍大型半挂车驾驶员邓师傅和同伴一起,开车运送设备从江无锡到江西吉安。当晚11时许,大货车行至池州市贵池区殷汇镇通往东至县境内的县道途中时,邓师傅发现路边停着一辆面包车。“当大货车超过这辆面包车时,突然有一个人骑着自行车从侧面撞上来。紧接着大货车前面又冒出一个人大喊我车子撞人了,然后就开始讹钱。当时我把自己朋友在此路段被敲诈的事告诉了他们,并报出了车号。然后丢给他们一百元钱让他们吃点饭喝点酒。他们见我说得有板有眼,接过一百元也没多说什么。”邓师傅说。

为了避免更多人被敲诈,邓师傅离开现场后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池州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后,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联合当地交警部门立即出警赶赴事发路段展开堵截,最终将二人抓获。

经审讯,两人交待了作案经过。今年5月,50岁的周某某与29岁的章某某相约,驾驶面包车从湖北流窜至池州市贵池区境内准备“碰瓷”敲诈,作案时他们携带一辆自行车和若干“血袋”呆在主干道路边, 然后伺机作案。

两人白天大多在宾馆休息,一般都是在深夜出来选择一处相对较偏的地方作案。他们看见大货车经过,就立即将自行车甩到路上,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然后开面包车追赶大货车,进而实施敲诈勒索,最多时一晚上能敲诈四五起。不过他们说,“并不是每次都能得手,好多驾驶员都知道是碰瓷,根本不睬我们直接开车走人。”

两人每次开价较高,最后不停压价,只索要三五百元。“有不少驾驶员知道是碰瓷后直接开车走人,但大多数驾驶员都给一两百元。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大概有十几个驾驶员被骗,总共骗得一千多元。”民警介绍。

7、池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两会”“两节”文化市场繁荣稳定

via.中安在线

为净化“两会”“两节”期间出版物市场及网络文化环境,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社会文化氛围。1月4日,由池州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文化、网信、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组织开展了一次出版物市场及网络文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

“这种专项行动开展,对我们来说肯定是好事。不仅净化了文化市场,也让我们印刷企业能够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下公平竞争。”池州市主城区某印刷企业负责人叶成说。

据了解,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校园周边、城郊结合部为重点,检查书店、网吧、打字复印店、印刷复制企业、网站、快递企业等点位,打击各类非法出版物及网络有害信息。

“从今天检查的情况来看,池州市的文化市场总体是规范有序的,仅有少数印刷企业存在登记不规范的情况。”池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一队队长丁政介绍,下一步,他们将会继续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部分未能达到要求的企业,完善制度,规范经营。

“假如市民发现存在违法非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可以拨打文化市场的举报电话12318,进行举报。希望通过我们与企业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三方努力,共同营造好池州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池州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丁政表示。

8、拾到苹果手机,池州警民协力寻找失主

via.池州公安特警

1月2日20时许,特警支队三大队大润发执勤组在武装步巡中接到群众张某的求助,张某称其拾到苹果手机一部,由于手机有密码保护,无法联系失主,请求特警移交失主。接到警情后,特警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失主,于晚上11时与失主杨某取得联系,杨称其在外地,手机暂由特警保管。1月4日上午,失主杨某来到特警支队领取其手机。特警核实身份后交手机物归原主。杨某对特警和热心群众的热情帮助表达了由衷的感谢。在此,警察蜀黍提醒大家出门在外一定要保管好自身财物。

9、重磅!池州市“十大皖药”丹皮基地获铭牌!

via.安徽省药品监管局

日前,安徽省药品监管局发布“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情况,对2018年遴选的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了评估认定,决定授予11个产业示范基地15家建设单位“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铭牌,池州市青阳县九华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丹皮基地榜上有名。

近年来,池州市紧紧抓住中药材资源优势和“十大皖药”发展契机,扎实推进 “十大皖药”黄精、丹皮产业基地建设, 突出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中药材质量均一、稳定;加强“产学研”合作,建设单位与安徽中医药大学、安徽省农科院、南京农业大学等院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加强品牌建设,“九华黄精成功注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绿色食品证书等,基地牵头起草的《地理标志产品—九华黄精》被批准为安徽省地方标准。

10、池州35家企业连续两年未纳税被吊销营业执照

via.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据池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安徽科马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等35户企业2015-2016年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决定依法吊销上述35户企业营业执照。

11、男子二次酒驾,大楼内与民警玩起“捉迷藏”

via.池州公安交警在线

1月3日晚,石台公安交警开展酒驾查处专项活动时,一辆红色轿车突然拐进路边县林业局大院,将车留在停车场,而人却不知所踪。民警立刻询问了办公楼的值班人员,并对大楼进行了逐层搜查。几经周折,最后在三楼的东侧办公室角落找到了躲藏的驾驶员。经测试和调查,该男子属醉酒驾驶并涉嫌二次酒驾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12、抓87人!青阳破获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

via.池州公安在线

近日,青阳公安经过七个多月的经营,成功破获安徽首例“房卡模式”手游棋牌赌博案特大网络开设赌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7人,成功打掉一条利用网络棋牌手游APP进行赌博活动的黑色产业链条。截至案发时,该网络上线及代理销售“房卡”“钻石”总额近500万。

13、全面禁捕!长江刀鱼将“逃离”池州餐桌

via.池州日报

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及过度捕捞,长江刀鱼面临严重的种群危机。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称,自今年2月1日起,停止发放刀鲚(长江刀鱼)、凤鲚(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专项捕捞许可证,长江刀鱼将“逃离”池州餐桌。

便 民 招 聘

1.招聘红娘若干名,要求女性45岁以上,会电脑、沟通,工资3000元以上,联系电话133 0566 3858汪女士。2.招聘业务经理十名,底薪加提成,月工资5000以上,联系电话158 5661 7783方先生。

Hash:dc700fe47a7798b449ffca1ba8e15554bc095478

声明:此文由 大池州人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