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节牌坊的由来,毒害了无数古代女子的主流认识!
先来讲讲程颐、朱熹“”的历史背景。一谈到古代妇女问题,总是绕不开宋代大儒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这句话太响亮、太有名了,它曾大有给宋朝妇女定位之气势,那就是宋代妇女地位低下。“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很长期间被很多人看是套压在妇女身上的一道沉重枷锁。因为理学家以理杀人,理学宣扬女性贞烈而扼杀人性、摧残妇女。程颐、朱熹不知毒害了多少宋代青年女子。程颐、朱熹真有那么大的能力与本事吗?能影响到宋代女人的地位与命运吗?这个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但就这个荒谬的观点与逻辑在新中国史学界一代传一代,竟成了主流认识。
用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这句话,证明宋代妇女地位低下,乃至宋代妇女不能再嫁。这是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程颐、朱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这句话根本就不能证明宋代妇女地位低下。因为这句话不是评判宋代妇女地位的前提。评判宋代妇女地位的前提是看宋代妇女整体的实际情况,而不是一两个学者提出的梦想、主张。宋代的实际情况是什么?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
中国自中唐至五代文明日下,人伦亲情早已大坏。大文豪欧阳修在《新五代史》中慨叹道:“五代之乱,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至于兄弟、夫妇人伦之际,无不大坏,而天理几乎其灭矣。”欧阳修这句话绝不仅仅适用于五代,也适用于中唐残唐一百五十多年,甚至也同样适用于宋初大部分时期。中国文明的种子保受战乱摧残,已经接近彻底泯灭!宋承二百年乱世,宋朝最大的问题在于文明的恢复与重建,在于中华文明的人文情怀的回归,这就包括早已淡薄异常的夫妻之伦。 到宋代中华夫妻之间的感情早已大坏。北宋蔡襄感慨当时的夫妻之情时说道:“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此生民之大蔽也。”北宋和尚文莹也感慨道:“膏粱士族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橐求他耦而适者多矣。”
北宋王安石亦曾感慨:“俗之坏久矣!自学士大夫多不能终其节,况女子乎?”王安石指出此时宋代士大夫不重其节,妇女不重贞节。这是当时宋代的实际情况。对于宋代夫妻之伦感情大坏,欧阳修写诗感慨道:“夫妇之恩重太山,背恩弃义须臾间。”
“夫妇人伦之际,无不大坏”、“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怪”、“俗之坏久矣!自学士大夫多不能终其节,况女子乎?”、“夫妇之恩重太山,背恩弃义须臾间。”宋代当时夫妻之间感情淡薄,不注重传统的夫妻情谊操守,这正是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时代背景。 宋代比起前代来说是改嫁容易改嫁多,对于程颐提出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句话应该怎么理解呢?宋末大儒魏了翁认为:“先儒有言:‘妇适不再,妇适而再,饥寒之害,然饥寒之事小,而失节之罪大。’此岂妇人之责也,抑为士也之戒。” 清朝学者徐继畲认为:“夫礼制因时而变,风议因时而发,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民国学者吕思勉认为:“程子之意,自极言律己之当严,不重在责妇之守节。”首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是两方面的,是希望男女都能遵守的。不止提倡妇女守节,也主张男人不再娶。是要求男女双方都对婚姻爱情保持忠诚。男女是相同的,义务是对等的。
程颐指出:“男女之配,终身不变者也,故无再配之礼。大夫而下,内无主则家道不立,故不得已而有再娶之礼。天子诸侯,内职具备,后夫人已可以摄治,无再娶之礼。”在程颐的理想之中男女一旦相约成为夫妇就应该是终生的,丧偶者无论男女,皆不应再娶、再嫁。其次,对程颐而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主要是针对士大夫阶层的男人、女人提出的高级要求与理想目标。程颐并没有要求现实中广大普通妇女守节、普通男子不再娶。虽然程颐一方面主张:“夫妇之道,当常永有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但程颐也认可:“出妻令其可嫁。”程颐对两宰相向敏中与张齐贤争娶一个寡妇之事,并没有指责他们伤风败俗、不成体统。“向敏中号有度量,至作相,却与与张齐贤争娶一妻,为其有十万囊橐故也。”可见在程颐眼士大夫娶寡妇及寡妇再嫁都是正常之事。程颐并没有完全反对妇女再嫁,所以在《先公太中家传》中称其父操持外甥女再嫁之事是“慈于抚幼”,赞扬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可见程颐还赞扬帮助妇女再嫁的行为。再次,“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虽是程颐说的,但即使这样他也不是反对妇女改嫁的首言者。他也只不过是把前人话用自己的话说出来而已。程颐只不过是拾前人牙慧罢了。而且程颐“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比起汉代的“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唐代的“男有重娶之义,女无再醮之文。”“妇人义从夫,一节誓生死。” 只要求妇女守节而对男人没有任何要求来说,无疑更能体现男女平等与时代进步。
北宋哲宗时学者章元弼容貌丑陋,而妻子陈氏则甚端丽。陈氏因为受不了丈夫丑还总是嗜学读书而忘寝,冷淡自己,所以首先主动提出离婚。 唐李商隐《义山杂纂》:“新娶妇,却道是前缘,必是丑”。唐宋若莘《女论语》:“女子出嫁,主夫为亲,前生缘分,今世婚姻。将夫比天,其义匪轻。”敦煌文献《崔夫人要女文一本》:“在家作女惯娇怜,今作他妇信前缘。”这是唐崔夫人在女儿出嫁前对女儿的告训。相比“嫁稀随稀,嫁叟随叟”、“夫为妻天”、“一女事一夫,安可再移天”的前代,宋代女人因嫌弃丈夫丑而提出离婚,无疑有一些时代进步女权提高的意味。
南宋时期的唐州富商大贾王八郎,因搞婚外恋包年轻二奶,而嫌弃老妻。其妻忍无可忍,而上告官府选择离婚,“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官府不仅判决离婚,而且平分资产。王八郎还想争夺幼女抚养权,其妻力争,结果幼女抚养权也归其妻所有。宋代妇女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坡有一些现代的味道,这种情况在前代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发生的。由于宋代法律以《编敕》为主,以《宋刑统》为辅。那些只以宋初编订的《宋刑统》的法律条文来评判了解宋代社会生活情况,已经不合时宜。但宋代的许多《编敕》都没有流传下来,为研究探讨宋代女子离婚权益造成了困难。从现存史料,宋代法律上新给予宋代女子离婚权益有: 1、“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 2、“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周劭《名公书判清明集》)。 3、“被夫同居亲属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谢深甫《庆元法事类》)。
这三条都是前代法律中所未有的,这也是宋代女子离婚权益的提高的标志。事实上宋代法律给予宋代女性离婚权益可能远不止这些。从法律上说宋代女子离婚权益比起前代来说有大幅度提高,宋代妇女在丈夫三年无消息、丈夫被编管、丈夫贫不能养、夫家有恶行等情况下,都有权主动提出离婚。这些新增的权益动摇了“夫为妻天”的法律,打破了“一与之醮,终身不改”的传统,冲击着“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条”的常理。 司马光:“妇者,家之所由盛衰也。”宋代许多地方都是出现阴盛阳衰的现象:宋代女性很多实际上都是一家之主,宋代女人经商能力很强,如宋代许多店铺是以女性的名字命名的,如李婆婆羹、曹婆婆肉饼、王小姑酒店、陈妈妈泥面具风药铺、丑婆婆药铺等等。宋五嫂鱼羹更是百年名店“人争赴之”甚至得到皇帝的赞赏,以至于“常经御赏”。 “遂成富媪”。陈傅良《淳熙三山志》福州“市廛阡陌之间,女作登于男”。“女不专桑柘。内外悉如男,遇合多自嫁。插花作牙侩,城市称雄霸。梳头半列肆,笑语皆机诈。新奇弄浓妆,会合持物价。愚夫与庸奴,低头受凌跨。”郑刚中:“贩妇贪趋市,渔翁喜动颜。”苏轼:“不论世外隐君子,佣儿贩妇皆冰玉。”
王洋有诗歌曰:“牧儿贩妇哦新诗。”指出宋代女商人还会做诗歌。“九市官街新筑成,青裙贩妇步盈盈。”宋代再婚女也可以是贞节女。邢铁《唐宋时期的赘婿和接脚夫》:“我们从招接脚夫的方式中可以看出古人对寡妇“节”的灵活态度,不是简单的要求从一而终,只要尽义务再找一个丈夫仍然算是守节。”宋时丈夫死后妇女坐本家再嫁招的夫婿,称为“接脚夫”或“接脚婿”。在宋代寡妇招“接脚夫”的习俗有一定普遍性。人们并不以此为怪,宋人并不认为寡妇招“接脚夫”再嫁是失节。其实宋代妇女即使离开本家再嫁他人一样也可以是贞节女。北宋丘浚在《孙氏记》中记载的孙氏三嫁,初嫁一少年狂,再嫁张复,三嫁周默。还被认为有节义,是命妇。“妇人女子有节义,皆可记也。如孙氏,近世亦稀有也。为妇则壁立不可乱,俾夫能改过立世,终为命妇也,宜也。”可见宋代妇女再嫁不一定是失节,她依然有资格成为贞节女。评判宋代妇女是否贞节与是否再嫁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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