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燕子李三真人真事,武艺非凡、还曾隐姓埋名入少林进修
燕子李三原名李景华,1894年生于河北涿县。幼时随叔父到沧州落户,艰苦度日。沧州习武之人众多,他也跟着学了点武艺。因其禀赋较好,身体轻快,渐渐地,爬墙上树易如反掌,非一般人所能比。由于家境贫寒,及其年纪稍长便开始四处偷盗,曾在河南、湖北等地屡屡作案,有一次竟然偷了洛阳警备司令白坚武家的财物,名声大振。他行踪不定,每次作案后,为显示自己艺高胆大,还故意戏耍权贵,仿效传奇小说中诸如“花蝴蝶”、“白菊花”等大盗的做法,把一只用白纸叠成的“燕子”插在作案的地方,以表示“此事由爷做”,与外人无关。“燕子李三”的名头即由此而来。
为了增强本领,李景华曾隐姓埋名到少林寺学艺,几年苦练,功夫大进。此后,他沿着平汉铁路线来到平津一带活动,曾在北平右安门外关厢居住,放开胆子大量作案,不久以后便有了“燕子李三”的名头。
燕子李三究竟有什么样的高超武艺?他当然不会有传说中的“燕子三超水”的轻功,不能在水面上点水而行,但他的武功确实非同小可,这可以从他的作案对象中看出。他的作案对象不是小家小户,而是深宅大院、高墙阻隔、护卫森严的富家大户。在这些地方,他能够来去自如,可见他有超常的手段。据当年燕子李三的辩护律师蔡礼回忆:“燕子李三确实会一些武功。他能头朝下,身子像壁虎一样紧贴墙壁往上爬,他曾在白塔寺高高的大殿墙壁上爬过,这一招儿叫'蝎子爬'。他还会点气功,不知怎么一用气,脚后跟的那块骨头便能缩回去。他随身带一条绳子,绳子一端拴一个铁爪子,把绳子往树上或木梁上一扔,铁爪就抓在木头上,他便顺绳子爬上去了。正因为这样,侦缉队虽多次对他严加缉拿,但是很难抓到。就是抓到了也看不住他,他的脚后跟骨一缩,铁镣就脱落下来。所以他在北平曾七次被捕,七次脱逃。”(蔡礼著《我作燕子李三辩护律师的回忆》)
1934年,燕子李三再次被捕,先被关在河北第一监狱,不久押解回北平地方法院看守所,接着转入北平感化所。燕子李三刚进北平感化所,他便成为那儿的“红人”。由于燕子李三名声在外,所以不仅囚徒们都想结识这位了不起的英雄,就连狱卒也十分仰慕,愿意为他效力。李三巧妙地利用他们这些心理,与狱中上下人等打得火热。狱卒们薪俸相当微薄,有的人甚至只能勉强糊口。燕子李三便出了一个主意,让狱卒们在晚上将他放出去,他作案后再返回来,所窃之物由他们分发。为了让狱卒们相信自己,燕子李三拿出闯江湖的全套本领,以人格和义气作担保,保证天明前返回,决不拖累大伙。狱卒们起初不敢相信李三,由于干系太大了。但渐渐的,有人开始松动起来。与此同时,燕子李三与感化所巡官史海山的关系更加密切。此后,在感化所工作人员史海山、宋书堂、佟治安、贾云宴等人的庇护与协助下,燕子李三更加有恃无恐地做了许多案子,搅得官府不得安宁。他则信守诺言,作案后必定及时返回,给史海山等人带来丰厚的实惠。
1934年8月的一天晚上,哈尔飞剧场(现在北京西单剧场)灯光闪烁,热闹非凡。剧院自1930年起便是许多著名京剧艺术家表演的场所,马连良、梅兰芳、尚小云、荀慧生等名角争相在这里献艺,因此剧院也便成为各路官绅富贵出入的场所。这一段时间,燕子李三也喜欢上这个地方。当然,他的主要目的不是看戏,而是盯着看戏的人。西单丽华绸缎经理潘国英来这儿已经好几次了。潘国英每次前来,总是乘坐一辆漂亮的包月车。经过一番摸底后,李三决定今晚下手。
戏剧结束后,燕子李三机灵地跟随在潘国英的车后,过了一个马路,穿过几条胡同,不一会儿便来到西单牌楼二条潘国英的住所。燕子李三很轻易地偷走了不少高档绸缎制品。回到感化所后,李三将它们都给了史海山和几个狱卒。可是偏偏就是这次,燕子李三“狱中作案”的真相被警察发现。
原来,潘国英发现家中失窃后,心中非常不甘。除告知警方外,他还通知了与他有关联的各家商铺,请他们务必留心。某天,史海山将李三送他的一件毛背心送到附近的洗染房洗染。洗染房的掌柜详细询问他的姓名、住址,以便随时送去。史海山没有警惕,全盘托出。等史海山刚走,洗染房马上将此事告诉潘国英。潘国英亲自赶来,仔细查看后,确系自己丢失的物品,于是迅速报警。 侦缉队队长马玉林得到消息后,马上率侦缉队前往感化所,将史海山和几名狱卒拘捕起来。接着,另外几位与燕子李三有关的人也被传案,并搜出了赃物。
1935年1月,北平地方法院开始审理燕子李三盗窃一案。此案吸引了许多人的关注。当燕子李三被押进法庭时,法庭气氛十分热闹。法官连喊多次肃静,庭内才慢慢安静下来。燕子李三虽脸色惨白,但神情十分镇定,还以江湖规矩向在场旁听者拱一拱手。他对自己的偷窃行为供认不讳。可是,他没想到,潘国英为发泄自己的怒气,不仅告李三偷窃,而且指控他行窃时行使了暴力。法官听信了原告的一面之词,认定燕子李三犯有“强盗罪”。李三不服,当场大声申辩:“诸位老哥们听着,我燕子李三虽然偷窃,但绝没有使用暴力。好汉做事好汉当,我做过的事我认了,但我没做的事,我是绝不能认的。”法官对此置若罔闻。1月24日,李三被从重判处12年徒刑。为防止李三逃跑,判刑后特地给他戴了一种残酷的刑具“木狗子”。这种刑具在脚上戴3年,双腿就会残废。李三不服这一判决,向河北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由于此案影响较大,河北高等法院接受了李三的上诉要求。然而,律师界没有人愿意为李三辩护。最后,河北高等法院指定由义务劳动法律委员会会长蔡礼作为李三的辩护律师。他仔细查阅此案的卷宗并多次到看守所与李三面谈。李三对蔡礼十分信任,有问必答。
又一次审讯开始了。在法庭上,蔡礼为李三辩护说:“李三作案时并没有强暴行为,因此不应以'强盗罪'判处。他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江洋大盗,只不过是一个窃贼,按照民国法律,即使从重判处,最多只能判8年徒刑。给他判12年显然过重,与律条不符。因此我请求法庭降低囚禁年限。同时,'木狗子'是一种很不人道的刑具,早应该彻底废除,给李三上这一刑具与现行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抵触,请求撤销。”法官对此没有当庭作出处理,决定改日再审。
李三对蔡礼为他辩护十分感激,曾写公开信予以称颂。然而,他没有等到最高法院的重新判决,便患病身亡,时年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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