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事件反思!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小康》·中国小康网记者 郭煦

包商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经由司法破产程序完成清算并退出市场的商业银行,对我国银行监管事业和银行法治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银行史上首次迎来司法破产程序。

近日,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提到,根据前期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这意味着,包商银行将成为中国金融史上继海南发展银行、河北肃宁尚村农信社之后第三家破产的银行。

早在2019年5月24日,因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包商银行被央行及银保监会联合接管。今年4月,接管组发布了《关于包商银行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债务的公告》,包商银行的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与徽商银行接管。至此,包商银行问题整体解决,其个人业务全部兑现,机构业务也基本获得处置。

分析人士指出,包商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经由司法破产程序完成清算并退出市场的商业银行,对我国银行监管事业和银行法治事业具有里程碑意义。

不良贷款“压死”包商银行

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央行及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接管期限一年,自2019年5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接管当日,包商银行拥有客户约473.16万户。其中,个人客户466.77万户;企业及同业机构客户6.36万户。清产核资结果显示,包商银行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若没有公共资金介入,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将低于60%。同时,包商银行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将进行依法清算。

公开资料显示,包商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是内蒙古自治区最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商银行共有18家分行、291个营业网点(含社区、小微支行),机构遍布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作为一家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商银行的规模并不算小,一度在亚洲银行500强排名中排到第十位。

事实上,导致包商银行申请破产的主因是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一方面,包商银行迟迟都不披露2017年和2018年的年报,外界的估计是在经营方面出现巨损,资不抵债。另一方面,2017年,包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已经高达3.25%,远远高于同期全国城商行不良率1.5%的平均水平,银行风险抵御能力严重下降。肆意放贷,遇到经济下行的情况,不良贷款率上升且持续恶化。

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在《中国金融》上披露,直接或间接持有包商银行89.27%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明天控股有限公司私下注册了209家壳公司,最终以347笔信贷借款的方式,套取了包商银行1560亿元资金,而这笔钱已经全部成为不良资产。这些贷款每年仅利息就高达百亿元,而且全部未能回收。

8月6日,在央行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包商银行风险处置结果有了定论:根据前期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此外,有关部门正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央行回顾了一年多来处置包商银行风险的详细历程。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接管。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的业务。一年多来,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即将收官。

2019年6月,为摸清包商银行的“家底”,接管组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中介机构,逐笔核查包商银行的对公、同业业务,深入开展资产负债清查、账务清理、价值重估和资本核实,全面掌握了包商银行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清产核资的结果,一方面印证了包商银行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接管时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若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理论上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将低于60%;另一方面,也为接管组后续推进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10月,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为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接管组最初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政府部门不提供公共资金分担损失的前提下,仅通过收购股权溢价款,抵补包商银行的资不抵债缺口。但由于包商银行的损失缺口巨大,在公共资金承担损失缺口之前,没有战略投资者愿意参与包商银行重组。

接管有序平稳

2020年1月,接管组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遴选出徽商银行作为包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外4家分行的并购方,并确定了新设银行即蒙商银行股东的认购份额和入股价格。

2020年4月30日,蒙商银行正式成立并开业。同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的公告》,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向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分担原包商银行的资产减值损失,促成蒙商银行、徽商银行顺利收购承接相关业务并平稳运行。

法律界人士表示,接管出现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银行不是一般的企业,它是同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关系密切的金融机构,银行的破产对公众和市场震动较大,为了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金融监管者有权对发生信用危机的银行进行接管。

实际上,包商银行并非新中国成立以来首家破产的银行,之前就有过海南发展银行、河北肃宁尚村农信社破产倒闭的先例。在当前银行资产恶化的大背景下,还有其他银行也面临着类似风险,比如香港上市的城商行锦州银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恒丰银行,也都因为流动性风险,目前正在重组之中。

“过渡得非常平稳。蒙商银行开业首日就‘开门红’,存款呈现净流入。”接近蒙商银行的相关人士说。日前接管组公告称,因疫情影响,包商银行接管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0年11月23日止,收购承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包商银行下一步将被依法提起破产申请,原股东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将被依法清算。

“包商银行风险处置,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决策大胆有力,举措细致周密,时间节点把握得很好,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广大储户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合法权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评价。

此外,在接管过程中,极少数大额对公和同业客户没有得到100%先期全额保障,打破了刚性兑付。这在新中国银行史上是“头一遭”,也是包商银行案例留给后来者的宝贵启示。

最近几年,我国金融市场逐渐打破刚性兑付,存款市场也开始市场化运行。根据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如果银行破产了,个人存在银行的存款,50万元以内由存款保险基金100%兑付;超出50万部分不在存款保险覆盖范围之内,待银行最终清算之后还有剩余资产,债权人才可以从中部分受偿。

除了存款,很多人还会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那么一旦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否有保障呢?《存款保险条例》列明,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并不包括银行理财产品。

金融市场的风险教育样本

近年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监管,相关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指出,当前部分机构股东行为失范、董事会运行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和监事履职不到位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股权管理存在短板,难以遏制大股东控制;公司治理架构运转不畅;信息披露不充分,透明度有待提高;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经营行为短期化。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到,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央行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职能,明确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现风险影响金融系统性稳定的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则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在股权管理方面,建议将银保监会已发文规定的股东穿透识别标准及审批程序上升为《商业银行法》规定,以穿透识别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确保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有效。

反思包商银行经营失败的原因,公司治理机制的混乱和失序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原因。接管组组长周学东用“形似而神不至”概括了包商银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集中表现,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的弊端长期得不到解决等因素,造成了包商银行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制度实施出现了大幅度的失灵,导致了银行资产质量一落千丈。

在总结了包商银行经营失败的教训之后,周学东也给出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分别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选好党委书记和董事长这两个“一把手”;建立有效制衡的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合理化和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实效;强化外部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培育健全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文化,提高公司透明度。

随着刚性兑付的打破和《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今后银行破产倒闭或许将不再新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黄韬表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的设计还有必要兼顾另一公共政策目标,即“抑制道德风险”,避免因为公共资源的投入和对风险的兜底反而助长了一些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债权人(包括存款人以及金融同业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为此,就要在金融市场,乃至全社会层面破除“银行不会倒闭”的陈旧共识。包商银行司法破产程序启动本身就是“抑制道德风险”这一公共政策目标的集中反映,可以成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教育样本。

虽然打破刚性兑付在包商银行这一案例中只是部分地、有限地适用,但对于我国银行监管事业和银行法治事业的发展来说,则是一个不应被低估历史意义的标杆案例。

有关专家认为,包商银行的破产清算和央行的应对方式向市场释放了一个信号:今后银行的破产程序将向市场化的方向转变,可能就不再有央行的兜底,这就需要债权人更为谨慎地选择存款机构。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报道)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0年10月下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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