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中属于文物的实物和场所,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尊重传统,维护民族团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自治县财政预算。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和科技、民族宗教、卫生和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和义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作和交流。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具体实施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文化行政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九条
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损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实物和资料。第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建立的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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