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旅游局电话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
导读:凤凰旅游局电话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 1.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 2. 凤凰旅游区 3. 凤凰旅游官网 4. 凤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5.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电话号码 6. 凤凰国际旅游 7.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地址 8. 凤凰县旅游局官网
1.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 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 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 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按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2. 凤凰旅游区
就是去凤凰游玩,看看风景
3. 凤凰旅游官网
去凤凰古城旅游,凤凰是地名
4. 凤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002年,湖北地产商曾宪云成立三亚凤凰岛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凤凰岛成立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发展有限公司,由浙江国都、曾宪云、海南大洋的李树平、远东地产的周霖四大股东掌控。
2014年,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入驻凤凰岛,取得邮轮港公司45%的股份。
2019年,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公司要转让其余55%股权,也就意味着凤凰岛项目彻底易主。
薛涛表示:先期股东已经通过住宅的开发和销售获利而退出,后期跟进的股东,必然面临着这个项目继续进行中的困难,这也可能是项目进行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5.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电话号码
驾车路线:全程约819.9公里起点:广州市1.广州市内驾车方案1) 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沿吉祥路行驶120米,过左侧的广州地税大厦约220米后,右转进入中山五路2) 沿中山五路行驶180米,过右侧的麦当劳(动漫星城店)约140米后,右转进入解放北路3) 沿解放北路行驶2.8公里,过左侧的森嘉皮具商务大厦约210米后,直行进入机场路4) 沿机场路行驶610米,朝广园西路/环城高速(西行)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5) 沿匝道行驶90米,过机场立交约100米后,直行进入机场路立交桥6) 沿机场路立交桥行驶280米,过机场立交,右前方转弯进入广园中路7) 沿广园中路行驶300米,直行进入广园西路8) 沿广园西路行驶130米,稍向右转上匝道9) 沿匝道行驶230米,过右侧的华园商务中心约140米后,直行进入广州环城高速10) 沿广州环城高 行驶2.8公里,朝广清/增槎路/花都/广州北站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广清立交桥2.沿广清立交桥行驶730米,直行进入许广高速3.沿许广高速行驶65.3公里,朝清新/连州/岗头/G107方向,直行进入许广高速4.沿许广高速行驶160米,在第1个出口,左前方转弯进入清连一级公路5.沿清连一级公路行驶10.3公里,直行进入许广高速6.沿许广高速行驶40米,直行进入许广高速7.沿许广高速行驶152.6公里,过龙口大桥,在连南/连山出口,稍向右转进入龙口大桥8.沿龙口大桥行驶880米,直行9.行驶160米,直行进入G32310.沿G323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团结大道11.沿团结大道行驶2.2公里,朝金坑/猫公山风景区方向,右后方转弯进入顺德大道12.沿顺德大道行驶540米,左转13.行驶1.5公里,朝常德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14.沿匝道行驶470米,直行进入二广高速15.沿二广高速行驶309.3公里,朝怀化/昆明/G60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梽木山互通16.沿梽木山互通行驶500米,直行进入沪昆高速17.沿沪昆高速行驶173.7公里,朝怀化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竹田立交桥18.沿竹田立交桥行驶990米,直行进入包茂高速19.沿包茂高速行驶82.3公里,朝凤凰/铜仁/G209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20.沿匝道行驶790米,直行进入杭瑞高速2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内驾车方案1) 沿杭瑞高速行驶600米,在凤凰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2) 沿匝道行驶760米,直行3) 行驶460米,直行进入凤凰城隧道4) 沿凤凰城隧道行驶300米,右前方转弯5) 行驶50米,右前方转弯6) 行驶420米,左转进入呼北线7) 沿呼北线行驶1.4公里,朝凤凰古城方向,稍向左转进入凤凰北路8) 沿凤凰北路行驶280米,直行进入凤凰北路9) 沿凤凰北路行驶250米,在第2个出口,直行进入凤凰北路10) 沿凤凰北路行驶310米,过右侧的先科集成吊顶·电器约150米后,直行进入凤凰北路11) 沿凤凰北路行驶80米,在第1个出口,直行进入凤凰北路12) 沿凤凰北路行驶600米,朝凤凰古城/铜仁方向,右转进入凤凰南路13) 沿凤凰南路行驶570米,过左侧的地税大厦约140米后,左转进入桔园路14) 沿桔园路行驶500米,右转进入南华路15) 沿南华路行驶110米,过右侧的百惠百货约70米后,左转16) 行驶10米,到达终点终点:凤凰古城博物馆
6. 凤凰国际旅游
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内(立体)停车设施
1.小型车:首小时内(含)8元/辆,首小时后4元/辆.小时(24小时上限为40元)。
2.中型车:首小时内(含)10元/辆,首小时后6元/辆.小时(24小时上限为50元)。
3.大型车:首小时内(含)18元/辆,首小时后9元/辆.小时(24小时上限为60元)。
(二)室外停车设施
1.小型车:首小时内(含)6元/辆,首小时后3元/辆.小时(24小时上限为30元)。
2.中型车:首小时内(含)8元/辆,首小时后5元/辆.小时(24小时上限为40元)
3.大型车:首小时内(含)15元/辆,首小时后8元/辆.小时(24小时上限为50元)。
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7. 凤凰旅游服务中心地址
凤凰有到武汉的长途直达车。 在凤凰古城有个城北车站,可以乘坐凤凰到武汉的汽车,全程只需要13个小时的车程。 可以在凤凰古城城北汽车站,以及凤凰古城旅游旅客服务中心预订该车次。该车次到达武汉的付家坡汽车站,票价220元,每天一班车,下午的15:10准时发车。
8. 凤凰县旅游局官网
县级行政机关有旅游局,县级机构改革后,将原文化局、旅游局合并为文化旅游局(委)。
Hash:87ad00b37663a8c55ee7e628394ab731438f4e5d
声明:此文由 谢绝崇拜 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 kefu@qq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