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旅游景点腾龙洞天气预报 恩施腾龙洞内温度
导读:湖北恩施旅游景点腾龙洞天气预报 恩施腾龙洞内温度 1. 恩施腾龙洞内温度 2. 恩施腾龙洞天气 3. 恩施腾龙洞内温度多少度 4. 湖北恩施腾龙洞有多大 5. 湖北恩施州腾龙洞 6. 恩施腾龙洞内温度多少 7. 恩施腾龙洞冷不冷 8. 恩施腾龙洞气温 9. 恩施腾龙洞天气预报
1. 恩施腾龙洞内温度
7月份游腾龙洞的话,洞穴里面是恒温12到18度左右,燃果是青年人,穿短袖衣物都没什么问题的,如果是小孩或老年人的话,可以预备一件夹克外套就可以了,不过没带外套也不要紧,洞穴入口可以租衣服,也就十元一件吧,很便宜的。里面的激光秀和土家风情演出很可以的。
2. 恩施腾龙洞天气
不是的。
用我自己的理解,利川就是3季如春。比4季如春好多了,因为三季如春保留了冬天的味道。利川冬天酷冷。有一种独特的家乡味道。
利川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县级市, 利川土地肥沃,物产丰富,素有“银利川”、“贡米之乡”称号,自古以来为“有利之川”、“大利之川”,故名“利川”。那里人特别喜欢饲养动物,就是九头鸟,全市东西距宽92千米,南北长105千米,总面积4605.53平方千米,2021年,利川市户籍总人口91.75万人,常住人口71.44万人。
3. 恩施腾龙洞内温度多少度
湖北恩施利川这里是全国有名的凉城,环境优美,山水环绕,最适合七八月份来此避暑。近几年利川的旅游业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各个旅游景点的基础设施都已经建立起来了,交通也趋于方便,周围的民宿多起来,山清水秀,风光秀丽。接下来我就推荐几个利川适合避暑的地方和可以旅游的景点。
利川的4A级景区腾龙洞,是天下第一溶洞,洞内气温温良,激光秀让人炫目。腾龙洞的四周都是山脉环绕,一年四季青草不断,空气特别好,而且门票也不贵很适合独自旅游,不管是享受还是拍照都可以。除此之外还有佛宝山。佛宝山今年刚刚重新建修,山内设施已经完善,山路修好了。不管是玻璃栈道,还是高空秋千都很刺激,让人肾上腺激素飙升。如果不喜欢这些运动,也可以爬爬山,看看水,山内的小溪有很多条。
如果是想找个凉快的地方住下来避暑,那就推荐利川苏马荡。苏马荡每年七八月都有很多重庆、武汉来的避暑游客,特意在这里租房子住上几个月,它位于利川的高处,气候凉爽宜人。而且苏马荡附近还有一大片花海,花海内可以游玩很久。平时就住在苏马荡,不管是出行还是生活居住,都很方便。
除了利川市内,它周边的一些小城市都很合适避暑。现在在偏僻小城的旅游越来越风靡,原因是它们所需要的费用和大城市比起来便宜很多,而且游客比较少,不拥挤喧闹,可以很好地放松身心。在这些兴起的小城中,湖北利川是其中非常有名的地区。因此,如果想要在七月份独自外出旅游避暑,利川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4. 湖北恩施腾龙洞有多大
恩施大峡谷好玩些,大峡谷的风景如画,不会让你失望,请你准备好一切旅游必备品,下山的时候也许辛苦些,但是是非常值得的,大峡谷的天然风景,是鬼斧神工,会让你流年往返,大峡谷的名景是名不虚传,一柱擎天,你会感叹大自然的神奇,欢迎你来大峡谷
5. 湖北恩施州腾龙洞
没问题。洞内有电瓶车代步,只是带一件外套就行了。
6. 恩施腾龙洞内温度多少
腾龙洞,位于湖北省利川市,中国已探明的最大的溶洞。国家5A级景区,在世界已探明的最长洞穴中排名第七,洞内常年温度十几度,适合夏天游玩,里面还设有舞台,造了全国唯一激光溶洞, 中国最大的原生态洞穴剧场。
腾龙洞洞口高74米,宽64米,洞内最高处235米,初步探明洞穴总长度52.8公里,由于受到了2008年汶川地震的影响,洞内部分景点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现在仍在修复之。
, 距离利川6km左右,可以坐景区内的交通车直达,去的时候可以带件厚点的衣服,景区外面也有租赁衣服的,20块钱一件。里面有点冷,洞面有观光游览车,如需乘坐需另购票,是旅游、疗养、探险、避暑的理想之地。此外,在2005年。利川腾龙洞入选长江三峡30个最佳旅游新景观之一。
7. 恩施腾龙洞冷不冷
3-4个小时就行了啊。腾龙洞里面温度很低,建议去玩的话尽量穿厚一点的衣服,以防感冒。
大峡谷很好玩,但是也是个折磨人的过程,因为要爬三座山,我觉得可以花一天的时间好好欣赏,来缓解登山的疲劳。还有恩施土司城也可以的!
腾龙洞风景名胜区,是国家地质公园,距湖北利川市城区6公里,景区总面积69平方公里,集山、水、洞、林于一体,以雄、险、奇、幽、秀而驰名中外。该洞洞口高74米,宽64米,洞内最高处235米,初步探明洞穴总长度52.8公里,其中水洞伏流16.8公里,洞穴面积200多万平方米。洞中有5座山峰,10个大厅,地下瀑布10余处,洞中有山,山中有洞,水洞旱洞相连,主洞支洞互通,无毒气,无蛇蝎,无污染,洞内终年恒温14一18℃,空气流畅。
位于利川市城郊6公里处,门票180元。旱洞全长59.8公里,洞口高74米,宽64米,为亚洲第一大旱洞,水洞则吸尽了清江水,更形成了23米高的瀑布,清江水至此变成长16.8公里的地下暗流。神奇的是,水旱两洞仅一壁之隔,在2008年的地震中,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正在修复中。
1988年,经25名中外洞穴专家历时32天实地考察论证:腾龙洞属中国目前最大的溶洞,世界特级洞穴之一。1989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审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年被命名为全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5年被国家级权威刊物《中国国家地理》评为“中国最美的地方”、“中国最美六大旅游洞穴——震撼腾龙洞”。
2015年12月,利川腾龙洞入选长江三峡30个最佳旅游新景观之一。
8. 恩施腾龙洞气温
湖北恩施利川腾龙洞景区不能停车在洞门口。要先把车停在景区停车场再沿到景区的路走大约5分钟左右到达腾龙洞景区。洞门口是一个观景台,游客可以在此拍照。洞内可以观看表演(民族歌舞)。洞内温度比较低建议去的时候带件外套备用。
9. 恩施腾龙洞天气预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影响地质环境的开发建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 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五)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地质灾害的预防、控制和治理。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建立地质环境监测预警和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三条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位、水质、水量、水温动态监测,避免过量开采,防止造成地面沉降。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采矿许可批准机关审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义务,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案进行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依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标准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其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等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 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三十六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的岩溶、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等奇特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规划与建设、地质遗迹保护、科普、宣传与研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开矿、采石、取土、放牧、垦荒、采伐等活动。
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 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经批准已建成并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需拆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四十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
严禁开设与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项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未按期如实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予以批准的;
(二)不履行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未及时报告的;
(四)对已经发现应当保护的地质遗迹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
(五)侵占、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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