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导读: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一、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二、农作物已经筛选出一批优异种质资源是真的吗? 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一、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棉、油、麻、桑(蚕)、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食用菌等农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市、区,下同)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经营单位分设,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制定种子发展规划,促进种子产业化;负责种子生产、经营、品种及质量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农作物品种权;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

国有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体,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生产者的需求做好种子生产、供应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种子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有原(良)种场是种子专业化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生产种子为主,承担繁殖原(良)种和新品种的试验任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加快新品种的选育、生产和推广,对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存和利用第七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授权农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建立品种资源库和资源档案,做好种质资源搜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和利用工作。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国外、省外引进种质资源,对引进的种质资源必须进行检疫,并将有关资料及适量种子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鉴定、登记和保存。利用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征得引进者的同意。第九条 向国外提供种质资源,必须按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三章 品种选育和审定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新品种。对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场等单位的新品种选育和开发,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建立专业化异地育种基地,加强对异地育种、鉴定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实行审定制度。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品种的审定工作;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品种推荐工作。

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推广和广告宣传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必须是审定通过的品种。

从同一生态地区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或在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中表现优良的新品种,可以示范,但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示范面积不得超过1000亩。示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主持示 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赔偿。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农作物新品种,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第十四条 审定通过的新品种在生产利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弱点,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应提出中断或终止推广的建议,并由原公布机关发布公告。第十五条 农作物新品种权受法律保护,实行有偿转让。第四章 种子生产第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生产良种隔离、栽培条件的生产基地;

(二)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

(三)对用于繁殖所需的亲代种子有质量检验报告,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生产主要农作物(指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等,下同)杂交亲本种子及其杂交种子,除前款规定条件外,还须持有预约生产合同。第十七条 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种子管理机构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和出口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地(市)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种子管理机构核发;常规农作物原种的生产许可证,由县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地(市)种子管理机构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县种子管理机构核发。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该作物种子的一个生产周期。

禁止无证、超范围生产商品种子。

二、农作物已经筛选出一批优异种质资源是真的吗?

农业部日前召开四大作物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会。农业部总畜牧师马爱国表示,经过近年的努力,各作物联合攻关组在种业基础理论与育种技术、种质资源发掘与育种材料创制、绿色优质新品种选育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先后培育出一批适宜机收籽粒玉米、高产高蛋白大豆、节水及抗赤霉病小麦等突破性新品种,筛选出一批优异种质资源和育种新材料。

马爱国表示,种业要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要求,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以产品优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种质资源创新,完善品种审定和登记管理,推进种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绿色品种示范推广。

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

第九条 对下列农作物种质资源,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或者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的方式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名录的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濒危稀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三)具有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 种质资源。

第十条 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由种子管理机构确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种子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

(二)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旅游等;

(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

(四)引进新的物种;

(五)其他危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科研需要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地)采集或者采伐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地)的种子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采集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应当报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种子管理机构对涉及的科研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向省外提供云南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从境外和省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在省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隔离试种,经风险评估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有遗传缺陷或者对省内农作物种质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决定停止引进和推广,并商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省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对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实施跟踪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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