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新汴河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汴河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汴河风景区及其保护地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新汴河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西起京台高速,东至宿州闸的新汴河水体及其两侧堤防、护堤地,具体范围依据风景区规划划定,并设定界标。第三条 风景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有序开发、依法保护、服务民生的原则,实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国土、旅游、交通运输、公安、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保障风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经费投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风景区规划范围外毗邻地带划定规划控制区域,作为风景区保护地带,并设定界标。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风景区资源评价、发展目标和范围、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分析、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旅游项目策划与设计等专项规划,以及投资、效益分析等内容。
  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第九条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并根据核心风景区和其他景点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配套商业网点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等控制要求,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编制有关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及其保护地带的,应当告知并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配套商业网点等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在风景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风景区景观、生态环境相协调。
  风景区内已经建设的建筑物,除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建筑外,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进行改造或者逐步迁出。
  在风景区保护地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破坏风景区景观、污染风景区环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规划等审批手续时,应当告知并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风景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保护施工现场生态环境,并采取下列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设置连续、封闭、高度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设置防溢沉淀井;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 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施工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
  (五)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建筑物拆除后,场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三章 管 理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在危险地段、水域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风景区内兴建的游览、娱乐设施,从事观光游览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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